第6章 主题案例(4)
2.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那些有反倾销经验、熟悉行业基本知识、我国基本国情及法律、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反倾销诉讼时间长、法律复杂、专业性强,而且还涉及到产品生产问题、财务会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果律师有反倾销经验,则会对反倾销调查中各个阶段的要求及关键所在了如指掌,才有可能对企业应诉进行全面、正确、及时、准确的指导,才能提高应诉效率、应诉质量。此外,在聘请律师时,应考虑如下问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倾销经历;涉及到的应诉企业的数量和律师人数的安排;企业单独聘请还是统一聘请;律师是否对该行业有所了解;是否有比较好的中国律师或顾问共同参与;律师费用是否合理,等等。为了更好地配合律师开展工作,企业在聘请律师后,应要求律师给企业一个详细的案件进度表,以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同时应说明各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注意事项,并及时指出各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解决的问题,使企业做到心里有底,便于及时安排人力、物力,准备好应诉工作。
3.为避免更大损失,可主动寻求庭外和解。如果估计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作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打官司。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有时进口国流露出愿意庭外解决的愿望,企业经过分析,若没有必胜的把握时,可抓住时机主动与对方协商,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步以达成协议。尤其要注意的是,绝不可不加分析,一遭遇反倾销指控就惊惶失措、为求息事宁人马上寻求私了,因为这样一来,对方肯定会坐地起价,得寸进尺,到时遭受的损失会更大。
(三)事后弥补
1.重视复审机会,争取再次进入市场。反倾销最终征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为五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五年之内就没有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因此要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复审机会,以推翻原裁决或改变原裁决。
2.制定合理的规避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我国产品一旦受到他国反倾销制裁,即意味着失去该国5年的市场,因此研究符合WTO规则的规避措施,将是开辟出口第二战场的有效途径。这些合理的规避行为可以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研发、销售体系。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把资源配置延伸到国外,从而将出口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贸易,有效地绕开反倾销贸易壁垒。将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进而避免反倾销调查。
总而言之,企业应重视建立起反倾销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积极构筑完善的反倾销机制,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对策,以降低欧盟反倾销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创造更多更大的贸易与投资机会,从而确保中国海外出口的稳定增长。
祝立宏: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副教授,《案例。》特约作者。
数据说话: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力量
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保护主义和排斥外来竞争者的各种手段长期存在,从早先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一直到现在仍然频频出现的反倾销。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当前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已居世界前列,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日益增多,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但这一现象并非我国的特有,当一个国家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伴随出口贸易额迅速增加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反倾销投诉率急剧上升,比如1990年前的日本,当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日本被诉倾销最多,还有同一时期经济高速发展的韩国与我国台湾。遭受反倾销,固然使出口贸易遭受损失。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被诉倾销多的国家,往往是出口贸易非常成功的国家。因此,面临反倾销,我们需要做的是积极寻求应对措施。
尽管目前我们出口贸易遭受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但是经历过的企业毕竟少数,通常以为应对反倾销就是聘请一个或一批著名律师,打一场轰轰烈烈的跨国经济官司,其实不然,应对反倾销的核心是会计工作。按照WTO的规定,倾销是指一种产品从一个国家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的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正常价值)。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是倾销的基本特征。如果该特征得到确认,并且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带来具有因果关系的实质性损害,进口国就有权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视调查结果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加征惩罚性关税)。正常价值是生产成本、三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所得税和合理利润四项之和。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是判断是否倾销的基本方法,因此,如何取得计算被反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资料以及这些资料是否被认为符合技术标准和法律,显得尤为关键,而这些工作必须由会计来完成。应对反倾销诉讼,是一个需要数据说话的过程,应诉的各个阶段均与会计工作紧密相关,离开了会计,应诉工作就会寸步难行。因此,有人认为,应诉反倾销就是“拼会计”,以会计的力量战胜对方。
一、在会计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依照WTO的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国家根据其国内反倾销法,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在反倾销中计算我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拒绝使用我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格或成本,而引用替代国价格,即用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如菲律宾等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而替代国总归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实际的差异,这直接导致我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中出现大量败诉。
如果我国企业要享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就必须进行个案申请,以证明自己是按市场经济体制运营的并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结合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标准,我国企业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会计上至少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2、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3、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4、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这些要求所体现的共同特点就是重视市场成本与价格,强调企业的自主权。
从全球范围看,目前主要采用的会计准则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第二种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通用会计准则”(GAAP)。第三种是各国和地区根据国情和区情自行制定的准则。前两个准则在世界起主导作用,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只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前者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后者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比如说,我国有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是按照市场价值取得的,因此这方面的因素反映在产品成本上是很有限的;国际会计准却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可见,依据不同的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产品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就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我国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申诉方就否定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选择替代国来确定正常价值。
想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在会计上就必须做到:
1.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来编制计算产品正常价值所需要的资料或信息。有人认为我国企业被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别,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我国的大多被涉及反倾销的企业往往本身就缺乏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或者会计信息的处理违反了我国的会计准则。连国内的会计准则都不能依法遵照,更何况国际会计准则。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开展会计工作,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2.健全会计核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具有两项基本任务:一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二是成本核算,即计算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其中成本核算尤为重要,因为存货价值、利润数额、现金流量等都是成本核算的结果,而成本核算又涉及到核算模式选择(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还是作业成本法)间接成本分配、约当产量计算、完工与未完工产品成本的划分等若干方面。假如会计核算处理得过于粗糙或者不规范,企业自身就无法提供产品正常价值计算所需要的资料。一个有效的会计核算系统应能保证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填列反倾销调查问卷。
3.成本内容的合法性。成本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反倾销立案调查是否成立的关键。如果应该记入的成本没有计入、记入的成本在数量上又不充足,那么以此为基础计算的成本再加上一定利润所确定的出口产品价格肯定偏低。如果漏计和少计的成本在数量上大于价格确定时所加成的利润,那么该出口产品则倾销无疑。所谓漏计和少计成本,有两种情况:一是成本已经发生,但整项成本漏计或少计,例如成本分配,如果方法过粗或选择不当,可能造成一部分产品成本偏高而另一部分产品成本偏低;又如虚拟股东员工的分红,企业通常当作利润分配处理,但当作员工工资处理也不是没有道理,果真如此漏计就发生了;二是成本没有发生或发生得少,这里所谓“没有”或“少”都是相对法律法规而言,也就是说法规规定的支出,企业没有支出或支出不足(这种现象在我国民营出口企业非常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越有效,反而越容易暴露企业自己的问题!或许由于这样的缘故,有些企业故意不设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账目看起来也混乱不堪。用这种办法对付我国某些税务人员也许有点效果,但对付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人员则无效,如果不能从一家企业取得可靠的数据,他们干脆就另外找替代企业。
4.建立内控与审计制度。会计核算系统是否遵守了会计准则?其核算的数据或信息是否相互勾稽、真实而又完整呢?答案必须是肯定的才能通过反倾销检验。“肯定答案”的证据不是别的,只能是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前者是企业自我约束的手段,用来保障信息真实完整和财产完整无损、保障战略实现和经营的效率效果、保障合法合规性;后者是外部约束的手段,理论上以内控制度为基础,但实务上重点保障会计核算结果符合会计准则、符合规范。总之,被反倾销的企业,如果没有实施行之有效的内控与审计制度,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遵守了会计准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成本数据是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还是不能用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会计作用
在反倾销起诉阶段,申诉方就反倾销调查提出申请,会计首先要对申诉方提供的会计证据进行审查,这些会计证据包括:被控倾销产品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估算的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产品引起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遗憾的是我国出口企业能够主动事先监测和收集国内出口产品和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价格动态等情况的非常少,产生不了会计的事前保护作用。往往等反倾销起诉来临了,才开始收集相关数据,匆忙应对。这充分暴露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认识是不够的,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国的某一产品的指控,并不是仅仅对某一具体厂家产品的指控,导致企业认为应对反倾销调查是政府的事,应该由政府出面应对,或者认为应诉不应诉一个样,别人胜诉我沾光。
我国除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尚未争取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申诉国的调查当局将引用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因此,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掌握该替代国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成为当务之急。这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反应及时,更关键的是平时就要注重对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会计信息的积累。不能及时掌握其他国家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就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具体替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