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论财务:财务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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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目标——为何做?

财务活动究竟为何做涉及财务目标。财务目标是财务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是评价财务活动绩效的客观标准,决定着财务活动的价值取向。因此,财务目标在财务活动系统构架中居于核心作用。

一 财务目标体系及评价

(一)财务目标体系

财务目标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达到的理想境地,是指导财务评价、考核财务绩效的基本圭臬,成为从事财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引领财务行为走向规范化的最终指南,位居财务活动系统最高层次。

1.财务目标与企业目标关系

(1)从属性。财务目标是企业目标之一,企业目标通常分为生产活动目标、技术活动目标、营销活动目标、财务活动目标、人力资源活动目标等,因此,财务目标决定于、服务于、从属于企业目标。

(2)趋同性。企业目标最终表现为财务目标,财务目标(财务指标)全面、直接衡量了企业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企业目标综合于、统一于、趋同于财务目标。

2.财务目标的典型模式

财务活动目标的基本模式,经历了利润最大化、收入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净资产收益率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每股市场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所有利益攸关人财富最大化八种。但根据财务理论与实践,目前最具典型性的模式是:

(1)利润最大化。以净利润为指标。会计计量,简单。

(2)股东财富最大化。以股东财富净增加为指标。公开价格披露,直观;但内在价值评估,复杂。

(二)利润最大化及评述

这种观点认为,净利润(earnings after tax, EAT)是财务活动目标。净利润代表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净利润越多,说明企业价值增加越多,越接近企业目标。

1.净利润相关指标

(1)收入。净利润等于收入减去费用。净利润最大化,要么表现为收入最大化,要么表现为费用最小化。因此,若费用不变,则净利润最大化与收入最大化的方向相同。

(2)每股收益。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share, EPS)的计算式为:

式中:N为流通在外的股票数,EAT为企业净利润。

若流通在外的股票数一定,则净利润最大化与每股收益最大化的方向相同。

(3)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return of equity, ROE)的计算式为:

式中:E 为股东权益 E(equity, E),也称净资产 NA(net asset, NA)。

ROEEPS都是相对数,但本质相同。EPS分母反映股权的折合股票数量,ROE分母反映股权金额,且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当净资产以账面价值形式出现时,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式为:

式中:BPS为每股净资产(book value per share, BPS),等于净资产账面价值除以流通在外的股票数;BNA为净资产账面价值。

可见,若账面净资产一定,则净利润最大化与净资产收益率最大化的方向相同。

第二,当净资产以市场价值形式出现时,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式为:

式中:PPS为每股市场价格(price per share, PPS),等于净资产市场价值除以流通在外的股票数;P/E为市盈率;PNA为净资产市场价值。

可见,若净资产市场价值一定,则净资产收益率是市盈率的倒数,且净利润最大化与净资产收益率最大化的方向相同。

2.净利润合理性

(1)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利润。既然净利润是会计核算的结果,若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如真实性、相关性等,则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净利润是经济学家提倡的指标。EAT之微观经济学,如同GDP之宏观经济学。西方学者通常以净利润最大化的概念来分析和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3)净利润是企业家(经营者)偏爱的指标。事实上,净利润反映了企业的短期经营成果,是许多公司董事会考核经营者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经营层考核部门经理的基本依据。

(4)净利润是权威评估机构倚重的指标。世界500强排名,以销售收入、净利润作为评价指标。2014年排名榜中,沃尔玛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762.94亿美元、160.22亿美元,列第1位;皇家壳牌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595.99亿美元、163.71亿美元,列第2位;中国石化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572.01亿美元、89.32亿美元,列第3位。

(5)适用于简单组织形式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净利润的致命缺陷

(1)没有考虑现金流量。在“现金为王”的今天,现金流量远远比净利润重要。

(2)没有考虑时间价值。同样盈利100万元,一个方案是现在取得,另一个方案是未来取得,这两个方案的价值显然不同。

(3)没有考虑风险价值。同样投资500万元,一个方案是几乎可以肯定获利100万元,另一个方案能否盈利100万元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两个方案的价值显然不同。

(4)片面反映过去经营业绩。净利润是会计利润而不是经济利润,容易驱使经营者追求短期行为,违法性地操纵利润,投机性地经营企业,掠夺性地使用资源。

(三)股东财富最大化及评述

这种观点认为,股东财富净增加(shareholders' wealth added, SWA)是财务活动目标。股东投资于企业的终极目的是增加财富。企业要做的,肯定是股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若企业不能为股东增加财富,股东就会另请高明,或者干脆亲自经营。

股东财富净增加等于股权市场价值(market value of shareholders' eq-uity, E)减去股东原始投资(shareholders' original investment, SI),即

SWA=E-SI

设每股市场价值为PPS,发行在外股东持有的股票数N,则股东财富净增加为:

SWA=E-SI=PPS×N-SI

对上市公司,每股市场价值表现为每股公开(public)价格PPSpub,每股公开价格来自资本市场报价,这时,股东财富净增加为:

SWA=E-SI=PPSpub×N-SI

对非上市公司,每股市场价值表现为每股内在(intrinsic)价值PPSint,每股内在价值来自资产评估模型,这时,股东财富净增加为:

SWA=E-SI=PPSint×N-SI

1.股东财富净增加相关指标

(1)每股市场价值。SWA =PPS ·N -SI,假定股东原始投资 SI 一定,即不考虑新增股权,股东财富净增加最大化与每股市场价值PPS最大化的方向相同。每股市场价值(公开价格或内在价值)上涨表示股东财富增加,每股市场价值下跌表示股东财富减损,每股市场价值的涨跌代表了资本市场对企业股票价值的客观评价。

(2)企业价值。企业价值(V)=股权市场价值(E)+债务市场价值(B)=股东财富净增加(SWA)+股东原始投资(SI)+债务市场价值(B),假定股东原始投资不变,且债务市场价值不变,股东财富净增加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方向相同。

(3)所有利益攸关人财富。股东是企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求偿权居于最后,索取和享有剩余权益。只有全部、优先满足其他利益攸关人的诉求,股东的目标才能实现。事实上,企业的一般偿付顺序是:第一,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和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或劳务;第二,向经营者和员工支付薪酬;第三,向政府缴纳税款和为社会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第五,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第六,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可见,其他利益攸关人的诉求权都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当然,其他利益攸关人的诉求权是有限度的,必须根据有关契约和法规加以规制,否则,股东可能不会有“剩余”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假定其他利益攸关人财富实现了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与所有利益攸关人财富最大化的方向相同。

2.股东财富净增加的优越性

(1)股东财富净增加是收付实现制下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要么表现为公开价格,要么表现为内在价值,前者是当前、现实中的现金流量,后者是未来、预测中的现金流量。无论是公开价格,还是内在价值,都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2)股东财富净增加是管理学家提倡的指标。现代企业管理中,几乎所有的管理学家尤其是财务学家,都推崇和倡导价值管理。

(3)股东财富净增加是资本家(所有者)偏爱的指标。金融市场主要的、稳定的资金供给者,是热衷价值投资的财产所有者、资本家,注重资产的盈利性。

(4)股东财富净增加是战略投资者倚重的指标。在资本市场上,存在一大批战略投资者,目光敏锐,善于发现价值被严重低估的企业。

(5)适用任何组织形式的企业。

3.被选择缘由和注意事项

(1)被选择缘由。财务理论与实务中,之所以选择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活动目标,是因为:第一,企业是股东的企业,企业目标是股东的目标,且最终体现为财务活动目标。第二,将许多财务活动观念(第三章将论述主要部分),尽收囊中。第三,将其他财务活动目标的基本思路,融为一体。

(2)注意事项。运用股东财富最大化时,需要明确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如股利分配、股票回购等,虽然会影响股票价格,但不会影响股东财富。一般来说,股利分配会引起股价下跌,股票回购会引起股价上升,但不会影响股东财富增减。第二,股东财富最大化不能被绝对化。一般来说,财务决策必须严格遵循股东财富最大化,以保证财务活动目标的唯一性。从理论上讲,任何财务决策需要一个统一的目标作为判断依据。符合这个目标的财务决策就对;反之亦然,以保证各项财务决策的内在一致性。不过,财务决策者应当根据不同的财务活动环境和实际需要,可以将其他七个财务活动目标作为临时目标,以提高财务决策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二 财务目标冲突及协调

利润最大化具有无法克服的天然缺陷,股东财富最大化自然而然地粉墨登场,成为财务活动目标的最佳选择。企业是股东的企业,企业目标是股东的目标。在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股东与经营者、债权人与股东、其他利益攸关人与股东之间往往会发生目标冲突。若不及时协调这些目标冲突,则会影响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

(一)财务目标冲突的一般性

即便选择股东财富最大化,也无法避免企业利益攸关人之间的目标冲突。为了系统阐述各种目标冲突,先描述目标冲突一般性,即所有“代理”关系面临的利益冲突。

1.代理

代理包括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意定代理也称委托—代理,由契约当事人授意给定;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规定;指定代理由司法机关强力裁定。

代理有广义、常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广义代理是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总和。常义的代理仅指委托—代理,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契约,主要涉及委托人与代理人两类当事人,如雇主与雇员、原告与律师、病人与医生、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证券投资者与经纪人等。多数情况涉及一个委托人与一个代理人。特殊情况有:第一,一个委托人与多个(复合)代理人,如总经理与若干部门经理;第二,多个(复合)委托人与一个代理人,如计算机用户与一家电脑公司;第三,多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如多家保险公司争夺市场投保人;第四,互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如瞎子背瘸子。无论哪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处于不同的市场地位。

狭义代理专指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涉及股东与经营者、债权人与股东、其他利益攸关人与股东、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等。

最狭义代理特指股东与经营者,是最典型、最广泛的委托—代理,具有两个鲜明特征:第一,股东与经营者是两类相互独立的理性经济人,且双方在自身约束条件下追求各自效用的最大化。一是股东拥有付酬能力以及决定付酬方式与数量的权力;二是经营者必须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行动中选择一项既影响自身收益也影响对方(委托人)收益的行动。第二,股东与经营者均面临市场风险,且双方掌握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一是股东不能直接观察经营者的具体行动;二是经营者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动后的最终结果。

总之,凡在契约(如公司章程)中被明确规定的特定权利(剩余索取权),股东会授予经营者;凡在契约中未经指定的剩余权利(剩余控制权)归属股东。

2.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冲突的分类

既然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涉及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债权人与股东的委托—代理、其他利益攸关人与股东的委托—代理、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委托—代理等,那么,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冲突,包括股东与经营者的目标冲突、债权人与股东的目标冲突、其他利益攸关人与股东的目标冲突、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目标冲突等。

(二)股东与经营者的目标冲突及协调

股东财富最大化直接反映了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并不直接。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总是千方百计地要求经营者尽最大努力去完成这个目标;然而,经营者并不总是按股东的意志行事,往往想方设法地体现自己的意志,这样就会出现目标冲突,通常被称为第一类目标冲突。

1.第一类目标冲突的主要表现:经营者腐败

(1)经典案例。2010—2011年发生的国美事件,在当时资本市场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故事主人公黄光裕(股东)与陈晓(经营者)为了争夺财务控制权,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打起了擂台。

陈晓作为国美CEO,没有与在羁的黄光裕商量,私自引入贝恩资本、增发股票、实行高管股权激励等,这一系列行为虽然帮助国美渡过了当时公司的深重危机,但直接目的是“去黄光裕化”,最终导致黄光裕的股权被严重稀释,挑战了一个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底线和道德红线。难怪黄光裕指责陈晓“怀有狼子野心”。

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和最大股东,误以为国美同“股改上市”前一样,仍然姓“黄”,自己是唯一委托人,除了争取作为公司最大股东的正常利益诉求外,意欲谋求作为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不免会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难怪陈晓指责黄光裕“不顾公司死活”。

可见,两人浴血争雄的起因是陈晓的独断专行(经营者腐败行为);过程是黄光裕和陈晓对公司财务控制权的争夺;结局是陈晓黯然辞职。一般来说,此类案例程度最强烈,影响最广泛,意义最深刻。

(2)经营者腐败基本特征。当作为风险承担者的股东,将公司(财务)决策权授予作为风险制造者的经营者时,在一些因素干扰下,通常会出现两种直接后果:一是逆向选择,也称不利选择;二是道德危机,也称道德风险。

(3)逆向选择与道德危机的比较。共同之处是:一是根源相同,都是经营者隐匿知识或行动,企图欺瞒对方,不让对方知悉,造成信息系统不透明,信息渠道不畅通;二是本质相同,都是经营者具有机会主义倾向或行为,冒险做一些勾当,或者损人利己的丑事,或者损人不利己的蠢事,乃至损人害己的糗事。不同之处是:一是时间有异。逆向选择既可以发生在签约前,也可以发生在签约后;道德危机仅发生在签约后。二是程度有异。逆向选择通常牵涉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道德危机一般仅牵涉道德责任。

2.经营者腐败的危害:阻碍股东目标实现

(1)逆向选择的危害。经营者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可能为背离股东目标而费尽心机,劳心费神,绞尽脑汁。这是逆向选择的本质。其基本特征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主要行为有:一是肆意侵吞公司财产,如贪污、行贿受贿、洗钱等;二是任意享受在职消费,如装修豪华办公室、购置高档汽车、建造舒适别墅、借口工作需要而随意请客吃饭和送礼等;三是恶意提供虚假报告,如虚计资产、少列负债、虚增收入、少扣费用;四是蓄意操纵股票价格,为自己借钱低价买入股票做铺垫。

(2)道德危机危害。经营者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可能为轻慢股东目标而挖空心思,倾心尽力,殚精竭虑。这是道德危机的本质。其基本特征是不勤勉尽责、不忠于职守等。其主要行为有:偷懒、干私活、规避风险、投机取巧等。经营者觉得为提高股票价格去冒险是不值得的。若股价上涨,好处就会全归股东;若股价下跌,自己的身价就会下降。这种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做法,并不构成法律责任,只是道德缺陷。

(3)贪腐经营者与庸腐经营者的比较。腐败有贪腐和庸腐之分。经营者作为股东代理人,分为不贪不庸经营者、贪腐经营者、庸腐经营者、又贪又庸经营者。不贪不庸经营者与股东目标没有冲突,又贪又庸经营者与股东目标的冲突毋庸赘述。贪腐经营者与庸腐经营者究竟有何区别?哪个更糟?第一,贪腐是乱作为,一定是逆向选择;庸腐是不作为,大多是道德危机。第二,从国家政权讲,宁愿容忍风平浪静的庸腐,也绝不姑息惹是生非的贪腐。党的十八大至今,有多名央企高管(老虎级)被抓,均属于贪腐。第三,从百姓福祉上讲,贪腐固然可恨,但庸腐更为可怕。一般来说,一个碌碌无为的庸官与一个政绩卓著的贪官相比,社会评价要低得多。第四,无论是贪腐还是庸腐,都严重危及执政党的合法性、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基础,都是人民的公敌,都有高管或低管(高官或低官)的标榜,都有老虎或苍蝇的标签。第五,国家要反贪,更要治庸。目前正在严打贪腐,下一步该轮到严惩庸腐了。

3.经营者腐败的滋生条件:信息不对称、欲望不一致和契约不完备

(1)信息不对称是经营者腐败滋生的必要条件。信息不对称指经营者占信息优势,侧重客观原因。经营者熟知自己的素质、能力、欲望等,而股东无法准确观察经营者的行动。必要条件的逻辑含义是:如果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不会产生经营者腐败。

应当明确,若没有两权分离,就不会产生目标冲突。两权分离是经营者腐败产生的最起码必要条件。

(2)欲望不一致是经营者腐败滋生的充分条件。欲望不一致指经营者有自己的效用函数,强调主观动机。一般来说,两个市场主体,对待风险与收益(权力、地位、成就、工作、时间、消费、闲暇、享受等的得失和成败)的态度、理念、冲动、偏好、需求不吻合,效用不匹配,利益不兼容,欲望不一致。例如,经营者通常是风险规避者,而股东大多是风险中性者甚至风险喜好者。充分条件的逻辑含义是:只要存在欲望不一致,就会产生经营者腐败。

欲望不一致与信息不对称具有一定关系:信息不对称间接加剧了欲望不一致;若信息对称且完全,理论上能够消除欲望不一致。事实上,信息不对称缘起于信息资源的有限性,欲望不一致来源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两者的矛盾也是经济学研究的起点。

(3)契约不完备是经营者腐败滋生的充分必要条件。契约不完备指一个契约不可能把未来那些带有不确定性的所有交易博弈条款悉数罗列出来,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动机。充分必要条件的逻辑含义是:只要存在契约不完备,就会产生经营者腐败;如果不存在契约不完备,就不会产生经营者腐败。

契约不完备与信息不对称也具有一定关系:信息不对称,始终贯穿于契约签订和执行之中;若信息对称且完全,理论上应当克服契约不完备。

综上所述,两权分离是经营者腐败滋生的起始原因。信息不对称且不完全是经营者腐败滋生的终极原因。信息对称、欲望一致和契约完备是消弭经营者腐败的基本条件。

4.经营者腐败的成因:公司财务控制权的失衡

(1)股东财务控制权的弱化。第一,股东的分散监督出现规模不经济,影响监督能力。各个股东的零星监督,由于知识、经验或者时间、精力的局限性,不能形成合力,会出现“规模不经济”,降低监督效率。第二,股东的分散监督出现外部经济,影响监督动力。某一股东的个别监督由于使其他股东受益,而又无法从其他股东那里得到补偿(收费),会出现“外部经济”,即“正外部性”,挫伤监督积极性。事实上,参与监督的股东,私人收益小于私人成本,成为利益牺牲者和风险承受者;而未监督股东,公共收益大于公共成本,成为“搭便车”者和机会主义者。

(2)经营者财务控制权的异化。第一,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使信息不对称加剧。经营者利用“内部人控制”地位,使其占据的信息优势,比其他委托代理关系更显著;第二,经营者的“马斯洛需求”,使欲望不一致扩大。经营者(企业家)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往往比资本家、政治家、学者,更加渴望得到社会尊重,实现自我。

总之,股东财务控制权弱化与经营者财务控制权异化的双重影响,直接导致公司财务控制权的失衡,若得不到遏制,就会蜕变为经营者财务控制权的滥用,即经营者腐败。

5.经营者腐败的治理对策

治理经营者腐败,其根本宗旨是如何让经营者说真话,做实事。那么,其治理对策要施霹雳手腕,也要持菩萨心肠,自然离不开胡萝卜加大棒的基本框架。

(1)完善激励与监控相结合、诱逼并举的治理方式。第一,激励是治理经营者腐败的第一道防线。俗话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激励是正向约束,其实质是“诱”,其依据是“高薪养廉”,其目的是达到“不想腐”,形成有效激励。有效激励的根本途径是激励相容,即股东通过设计合理的报酬结构,允许经营者的部分报酬来自不确定性的剩余收益,让经营者能够与股东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与公司同命运共患难,刺激经营者采取符合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行动。激励以物质刺激为主,以精神刺激为辅。物质刺激是指通过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即相对固定、不要太高但能够让经营者趋之若鹜的工资;具有较大弹性但必须与经营者业绩挂钩的奖金、补贴和福利;将双方利益协调起来且可以让经营者怦然心动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特别是将双方利益紧密拴在一起的股票期权制,能够使经营者从股票价格上涨中得到好处。不过,激励并不是万能的,操作得不好,也会出现问题。报酬过低,达不到激励效果,股东目标无法实现;报酬过高,导致激励成本过大,股东目标同样无法实现。因此,激励存在一定局限性,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需要股东精心布局。

第二,监控是治理经营者腐败的第二道防线。仅有激励,没有监控不行。监控是反向约束,其实质是“逼”,其依据是“高压反腐”,其目的是达到“不容(易、许)腐”,形成全面监控。全面监控是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如设立财务总监)并通过各种渠道(如查阅表账证或有关文件、观察、询问、函证等),获取一切所需要的信息,以便对经营者进行考核与奖惩,最大限度纠正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或行动。然而,全面监控往往行不通,即使行得通,其代价极其昂贵,很可能超过其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监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建立合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贯彻成本收益原则。

(2)健全预防与惩处相结合、恩威并施的治理机制。第一,预防是治理经营者腐败的事前约束,其实质是一种“恩”,其依据是“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其目的是达到“不能腐”,形成长治久安局面。预防机制的基本特征是诱导式教育,有预警机制、防范机制、危机预控机制、应急预案机制等。

第二,惩处是治理经营者腐败的事后约束,其实质是“威”,其依据是“杀鸡儆猴、惩前毖后”,其目的是达到“不敢腐”,形成以儆效尤态势。惩处机制的基本特点是恐吓式震慑,有行政警告机制、解雇机制、法律制裁机制等。

当激励和监督都无法实现企业财务目标,换言之,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超过了股东预期,解雇便是股东的最后一张底牌。若激励和监督的作用到了尽头,股东就会召集(临时或特别)股东大会,通过表决方式辞退经营者,聘请勤勉尽责的职业经理人取而代之。解雇是一种用手投票机制,对股东而言是一种无奈选择;对经营者而言是一个强力约束,损失的不仅是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精神财富,经营者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地位会直线下降,在发达的经理人市场,经营者的职业生涯会就此终结。

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诱与逼”、“恩与威”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股东通过这些手段,使经营者不撒谎,不偷懒。第二,“诱与逼”、“恩与威”是内部约束手段,许多外部约束手段,如股票市场的用脚投票机制、控制权市场的接管替换机制、经理人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产品市场的货币投票机制等,对经营者是一个巨大的无形压力。第三,“诱与逼”、“恩与威”是经济手段的遵循顺序,不能颠倒,否则,会成为强制手段(军事或政治)的执行次序。

(三)债权人与股东(唆使经营者)的目标冲突及协调

债权人与股东(通过唆使经营者)的关系不同于经营者与股东的关系。股东财富最大化直接反映股东的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根本没有直接关系。债权人把资金借给企业,期望到期及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利息,但同时失去了对资金使用的控制权。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挑唆、怂恿、指使公司经营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出现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目标冲突,被称为第二类目标冲突。

1.第二类目标冲突的特殊性

当股东通过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本后,会形成以债权人为委托人和以股东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上述各种原因(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等),会出现两类目标冲突:(1)例外投资。股东未经债权人同意,投资于借款合同之外的项目或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项目。若投资计划成功,超额利润归股东独享;但若投资计划失败,债权人有可能要与股东共同承担损失。(2)过度筹资。股东为了提高每股收益,未经债权人许可,指使公司管理当局不断举借新债,导致旧债价值下降,造成原有债权人受损。旧债价值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发行新债后,公司负债比率上升,财务风险加大,破产可能性增大。

2.第二类目标冲突的协调办法

为了防范和控制这类代理问题,债权人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优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优先接管等)外,通常采取至少以下措施:(1)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严格规定借入资金用途,加入苛刻的信用条件,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举借新债,限制举借新债规模等。(2)不再提供新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债权人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其债权意图时,拒绝进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四)其他利益攸关人与股东(误导经营者)的目标冲突及协调

要了解其他利益攸关人与股东(通过误导经营者)的目标冲突及协调,先要梳理企业所有的利益攸关人。按其与企业关系分为外部利益攸关人和内部利益攸关人(经营者、部门员工)。外部利益攸关人分为市场利益攸关人和非市场利益攸关人(政府、社区居民)。市场利益攸关人分为资本市场利益攸关人(股东、债权人)和产品市场利益攸关人(主要顾客、一般消费者、供应商)。

企业所有的利益攸关人,按其重要性分为主要利益攸关人和次要利益攸关人。主要利益攸关人肯定是契约利益攸关人(股东、经营者、债权人)。次要利益攸关人分为契约利益攸关人(公司员工、主要顾客、供应商、政府)和非契约利益攸关人(一般消费者、社区居民)。

企业所有利益攸关人的分类及相互关系,见表1-11。

表1-11 企业所有的利益攸关人分类及相互关系

前面已经详细阐述了主要利益攸关人(股东与经营者、债权人与股东)的目标冲突,下面专门讨论次要利益攸关人(包括契约类和非契约类)与股东(通过误导经营者逃避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目标冲突。

1.契约利益攸关人与股东的目标冲突及协调

契约利益攸关人与股东(由经营者全权代表)之间,既有目标趋同,也有目标冲突。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损害契约利益攸关人利益,反之亦然。但是,由于契约利益攸关人与企业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受法律制约,只要彼此严格遵守契约就可以基本满足对方的诉求,既有利于股东,也有利于契约利益攸关人。然而,仅有法律约束是不够的,需要道德规范,需要企业践行商业道德,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以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企业经营者(代表股东)对员工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1)提高福利待遇,如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障金、延长休假时间、安置员工家属等;(2)改善工作条件,如优化劳动环境、完善体育设施、建立俱乐部等;(3)尊重员工权利,如尊重员工的人格和习俗、重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安排传统节日聚会等;(4)实行人性管理,如实行人性化的工作方式、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等。企业经营者(代表股东)对顾客和供应商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有友善对待顾客和供应商、促进交易公平、宽容对方失误等;企业经营者(代表股东)对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有遵守就业政策,如照顾少数民族、不轻易裁减员工等。

2.非契约利益攸关人与股东的目标冲突及协调

非契约利益攸关人与股东之间,即使没有契约关系,也同样存在目标趋同和目标冲突。协调这类目标冲突,不能依靠法律(无法可依),只能依靠道德规范。企业经营者(代表股东)对非契约利益攸关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如降低排污标准(至规定标准以下)、节约能源等;(2)产品安全,如消费者使用产品即使不当也不会出现危险;(3)市场营销,如不发布低俗或虚假广告、不在限制范围销售产品等;(4)社会贡献,如赞助社区建设、支持公益活动、参与抗震救灾等。

(五)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控制经营者)的目标冲突及协调

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通过控制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冲突,在股权比较分散的美国上市公司不太常见,但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我国上市公司有点严重。这类代理问题也会影响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大股东通过低价定向增发、高价资产注入等手段,稀释小股东的股权,以掠夺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通过要求完善现行的“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制度、建立股东分类投票机制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