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强国与粤澳未来发展:2013粤澳高端论坛文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共同保护与共同开发的比较与思考

南海问题上复杂的主权争端和严峻的生态环境安全形势对于应对的策略提出了考验,如何在保证“主权在我”的原则下,尽可能地对南海区域尤其是诸群岛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如何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来提高我国在南海范围内的实际存在和影响力,应成为新时期应对南海局势的重大课题。此前我国所提出的“共同开发”政策,强调的是资源的共同利用这一较为敏感的领域,容易触动拥有既得利益的周边国家的神经,较难获得广泛认同。而通过寻求海洋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及合作,将之作为维护南海主权的又一切入点,不失为现阶段应对南海问题的新思路。“搁置争议,共同保护”较传统意义上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能够有理、有利、有节地主导南海事务,规避“共同开发”所带来的政治争端

传统意义上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基本局限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域,然而由于海洋环境所固有的流动性,以及海洋生态系统与主权边界的非一致性,单靠一个国家难以实现全面合理保护,因而,海洋环境保护中多国合作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如果提出并践行“共同保护”的理念,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而南海周边国家既无法为我国设置准入障碍,也难以回避我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因而,我国可以凭此大大扩展在南海区域的活动能力,广泛从事海洋保护工作和科研活动。这本身不仅可以宣示主权,也能有力地增强我国在南海区域的实际存在和影响力。

(二)能够提升我国在南海区域的软实力与巧实力

国际社会一直在呼吁我国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若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高度考虑南海海洋生态保护的项目设计与共同运作事宜,不仅可主导南海大海洋生态系的保护计划从而体现我国的主权存在,还可提升我国作为负责任国际大国的形象,更可为以经济实力为依托的海洋事务开拓创造“韬光养晦”的舆论氛围,不失为提升国家软实力及运用巧实力的有效途径。

(三)可以共同保护为诉求的“生态外交”抑制他国开发冲动

“共同保护”的诉求可以作为控制各争议国在南海愈演愈烈的开发行动的有效舆论工具。现阶段我国的实力尚不具备在南海有效掌控各种开发活动的能力,维权的重点应放在保护生态环境顺带保护从海洋、海岛到海底的生态环境构成上。所以,实践“共同保护”的生态外交主观上对我国有利,客观上则有利于全人类,一旦营造出这样的国际氛围将能有效抑制他国的南海资源开发冲动。

(四)可以生态保护为诉求实际管辖相关岛屿和海域

从国际司法实践上看,在维护有争议岛屿与海域的主权上,主权主张只有与显示国家意志的管辖行为相结合,才能在争端解决中取得优势。我国目前在海洋维权方面已具有一定的实力,但由于与南海周边国家存在的岛屿与海域归属争议,这种维权实力的应用较为敏感,需要有能获得国际上支持的理由来配合这类的维权行动,而基于维护全人类生态安全的出发点应该是很有说服力的,有希望获得联合国的支持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

(五)能够推动我国海洋政策、法律及执法在应对南海问题上的完善和在生态保护上的应用

通过实践国际前沿的生态保护合作项目,能有效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合理、明确、统一的南海政策,填补我国在南海问题上政策、立法方面的空白,同时也可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海洋管理及执法体制,增强我国对南海的掌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