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雨书屋藏羽34《群牧见行籍》研究
赵贞
《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第一册刊布的敦煌写本中,羽34号《群牧见行籍》[1]是一件反映曹氏归义军时期畜牧管理的文书。1999年,池田温发表《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2]一文,首次披露了此件文书的全部内容,并结合P.2484《戊辰年(968)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见行籍》和S.6998A《归义军群牧马驼牛羊见行籍算会》两件文书,对归义军后期畜牧业的发展态势做了初步考察。2006年,乜小红也依据P.2484号文书,对唐五代官府畜牧业管理中的簿籍和“算会”问题进行讨论。[3]在此基础上,本文拟对《群牧见行籍》中的有关问题予以关注,并重点对归义军畜牧管理中的“算会”制度进行讨论。
一
羽34号《群牧见行籍》[4]首全尾缺,共21行,具体文字如下:
1.乙未年十月四日就城角庄笇(算)会当宅群牧见行籍。
2.驼官李粉堆群见行大驼肆头,二岁驼贰
3.当年驼羔无;大骒驼陆头,三岁骒驼无,
4.二岁骒驼贰头,当年骒驼羔无。
5.牧牛人陈顺德群见行大耕牛陆头,三岁耕牛无。
6.二岁耕牛无,当年儿犊子无;大牸牛捌,
7.三岁犊牛贰头,二岁牸牛无,当年女犊子。
8.牛大小共计贰拾壹头。
9.内欠壹头在里三身上。
10.牧牛人史里三群见行大耕牛拾贰头,三岁耕牛壹头,
11.二岁耕牛无,当年儿犊子壹头;大牸牛捌头,
12.三岁牸牛贰头,二岁牸牛壹头,当年女犊
13.壹头。
14.牛大小共计贰拾陆头。
15.人李憨子群见行大白羯壹拾壹口,二齿白羯[5]
16.口,当年白儿羔子壹口。大白母拾贰口,二[6]
17.白母拾陆口,当年白女羔子贰口。
18.白羊大小共计肆拾柒口。
19.大羯贰拾陆口,二齿羯拾玖口,当年儿羔
20.子玖口,大母肆拾玖口,二齿母拾柒口,当
21.女羔子玖口。
(后缺)
此件首部有“李盛铎印”、“李滂”和“敦煌石室秘笈”朱印三颗。前3行及17~18行处各有朱印一方,参照P.2484《戊辰年(968)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见行籍》所钤官印,当为“归义军节度使新铸印”。首行中“乙未”,池田温定为995年,应是。据此,羽34号《群牧见行籍》当为宋至道元年(995)十月四日归义军对管内的驼马牛羊进行点检、算会的文书。其中“驼官李粉堆”,又见于S.6998A《归义军群牧马驼牛羊见行籍算会》中:
5.驼官李粉堆群见行大驼壹拾肆头,三岁
6.驼无,当年驼羔无。大骒驼肆头,
7.当年骒驼羔贰头。[7]
又“牧牛人陈顺德”,见于P.2484《戊辰年(968)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见行籍》中:
14.牧牛人陈顺德群见行大耕牛叁头,三岁耕牛伍头,二岁耕[牛]叁头,当年儿
15.犊子壹头。大牸牛壹拾捌头,三岁牸牛陆头,二岁牸牛贰头,当年女
16.犊子贰头。又寄群大牸牛贰头,不入计数。
17.计牛大小肆拾头。[8]
显然,在行文格式及用词上,羽34号《群牧见行籍》与P.2484《戊辰年(968)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见行籍》和S.6998A《归义军群牧马驼牛羊见行籍算会》基本一致。这三件文书描述的驼马牛羊等信息,尽管是归义军先后三次进行畜群清点、统计的不同记录,但它们共同揭示出归义军畜牧管理中实行“算会”制度的一般内容。
1.算会的时间
一般来说,畜群每年要定期核算,[9]通常在十月、十一月进行。如羽34号和P.2484记录的时间分别是“十月四日”和“十月十八日”。S.6998A因首部已残,故时间不明。可以参照的是,归义军时期的沙州寺院也有年度的畜群算会活动。如S.4116《庚子年(940)报恩寺见行羊籍算会凭》中,报恩寺徒众十月廿六日“就南沙庄上齐座算会”,[10]S.3984《丁酉年(937)报恩寺算会见行羊数凭》中,报恩寺徒众十一月三日“就大业寺齐座算会”。[11]此外,如S.542号文书所载,在吐蕃占领敦煌的“丑年”(809或821),沙州莲台寺、金光明寺、普光寺、灵修寺、大乘寺等,均于十二月在报恩寺暖堂、众堂进行“点算”羊群的算会活动(见表1)。
表1 S.542文书等所载“点算”羊群的算会活动
2.算会的依据
算会的核心是统计、清点群牧牲畜的数量,其基本依据是“见行籍”。“见行籍”或简称“见行”,即现在施行的有效簿籍,是吐蕃归义军时期对驼、马、牛、羊等牲畜进行管理的文簿。上引文书(羽34、P.2484和S.6998A)表明,“见行籍”的编造是以“群”为单位,依次著录该“群”牲畜的实有数目。各“群”牲畜由专门的知马官、知驼官、牧牛人、牧羊人负责放牧饲养。按照唐令的规定,“群”的大小往往因牲畜的不同而有变化。如《厩牧令》规定:“牧马、牛,皆百二十为群;驼、骡、驴,各以七十头为群;羊,六百二十口为群。”[12]说明唐代官营畜牧业中,牛、马通常以120头(匹)为一群,驴、驼、骡以70头为一群,但是牧羊则以620口为一群。若以此来参照,不难看出归义军畜牧管理中“群”的规模相对较小。以牛群为例,羽34中陈顺德群有牛21头、史里三群26头,P.2484中陈顺德群40头、杨欻律丹群76头、沙庆住群62头,估算起来平均每群有牛45头,占《厩牧令》所定牛群(120头)的37.5℅。再看驼群,羽34中李粉堆群有驼14头,P.2484中张憨儿群40头、氾丑儿群33头,S.6998A中李粉堆群20头。若平均推算,可知每群驼约有27头,占唐令所定驼群数(70头)的38℅。羊群的情况类似,除了P.2484中杨住成群有羊990口,超出唐令规定的羊群数370口以外,其他20群大体在97口至440口之间浮动。若取平均数,则每群大约有羊270口,约占唐令规定羊群数(620口)的43.6℅。唯一例外的是马群,P.2484中知马官索怀定群有马120匹,正好与《厩牧令》规定的马群数契合,另一位知马官张全子群有马205匹,超出唐令规定的马群数85匹。
值得注意者,P.2484中,“牧牛人陈顺德群”有牛40头,但在27年后的乙未年(995)减至21头(羽34),显示出牛群发展萎缩的迹象。与此相应,“牧羊人杨住成群”在968年有羊990口,“牧羊人王阿朵群”有羊301口,但是在S.6998A见行籍中,杨住成的羊群减至217口,王阿朵的羊群减为247口。考虑到S.6998A的时代在968~995年,[13]故可看出10世纪后期羊群逐年衰减的态势。同样,S.6998A中“知驼官李粉堆群”有驼20头,但至995年已减至14头。这些迹象表明,曹氏归义军后期敦煌的官营畜牧业呈现出衰落的趋势。[14]
二
上述三件见行籍表明,10世纪后期归义军畜牧经济中的“算会”是以“群”为单位,定期对马、牛、驼、羊4种牲畜从牡牝(公母)、种类、岁齿、毛色等方面进行数量上的清点与统计。首先来看马、牛、驼的“算会”。目前较为完整的材料,见于P.2484《戊辰年(968)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见行籍》:
2.押衙兼知马官索怀定群见行大马叁拾肆匹,三岁马陆匹,二岁马
3.肆匹,当年马驹肆匹;大骒马肆拾柒匹,三岁骒马壹拾壹匹,
4.二岁骒马叁匹,当年骒马驹壹拾壹匹。
5.知马官张全子群见行大马玖拾陆匹,三岁父马贰匹,二岁父马
6.陆匹,当年马驹玖匹;大骒马陆拾匹,三岁骒马玖匹,二岁骒马壹
7.拾壹匹,当年骒马驹壹拾贰匹。
8.知驼官张憨儿群见行大驼壹拾柒头,三岁父驼壹头,二岁父驼
9.贰头,当年驼儿贰头;大骒驼壹拾壹头,三岁骒驼壹头,
10.二岁骒驼贰头,当年骒驼儿肆头。
……[15]
这里“知马官”、“知驼官”,即归义军设置的管理马群、驼群和牧马业、牧驼业的官员。从S.6998B《乙未年(995)十二月至丙申年(996)二月知马官阴章儿请判凭状》[16]来看,凡是槽上的大马病死,知马官都要及时、如实地向节度使汇报,请求批示。又第8行“驼官张憨儿”,另见于P.2474《庚辰年(980)骒驼破籍并判凭》中。据该卷记载,当年八、九月间,驼官张憨儿先后3次向归义军节度使曹延禄报告:“群上大骒驼壹头病死,皮付张弘定,未蒙判凭,伏请处分。”[17]这说明归义军对驼、马牲畜的管理非常严格,一旦遇到牲畜损耗,知马官、知驼官作为负责马匹、骆驼管理的官员,有义务向节度使主进行具体事由解释。另一方面,从本件第2行“索怀定群”、第5行“张全子群”、第8行“张憨儿群”来看,知马官、知驼官还领有马群、驼群,负责所领马群、驼群的放牧与“算会”等事务。
显而易见,归义军对于牲畜的“算会”,始终是以“群”为单位进行的。每“群”的马匹、骆驼按照性别分为和骒两类。马,一作“父马”,即公马或雄马。骒马,或作“牝马”,即草马或母马。与此相应,驼就是公驼,骒驼则为母驼。至于牛畜,则分为耕牛和牸牛两类。耕牛,顾名思义是指用来农耕的牛,但此处与“牸牛”(即母牛)相提并称,可知应是耕地的公牛。这样看来,牛、马、驼等牲畜,均是依雌雄之别分为公、母两类,每类又按照年岁分为大畜(四岁以上)、三岁畜、二岁畜、当年畜(一岁)四组。与此相应,每“群”牲畜被分为八组,对每组牲畜数的详细统计就构成了“算会”的主要内容(见表2)。
表2 见行籍中所见驼马牛畜“算会”
表2 见行籍中所见驼马牛畜“算会”-续表
实际上,对于群牧牲畜的“算会”,并不仅限于统计各个年岁驼、马、牛群的数目,更为核心的是,归义军以见行籍为据,详细清点牲畜的增减、死损、流失和欠缺情况。P.3131V《算会群牧驼马羊欠历稿》云:
1.拾壹口,邓萨讷欠羔子拾捌口,安君足欠白母羊贰拾肆口,大羊羯贰拾口,
2.当年白羊羔子肆拾叁口,羔子叁口。
(中空)
3.知马官索善儿群欠大马叁匹,华再德群欠大马肆匹[18]
4.[19]。氾索二群欠马叁匹,三岁骒马贰匹,二岁骒马贰匹。张全子群欠
5.三岁马叁匹,大骒马柒匹,三岁骒马肆匹;就盈德群欠大马壹匹
6.[20],大骒马壹匹[21],三岁骒马肆匹,二岁骒马壹匹,康清奴群欠
7.二岁马叁匹,二岁骒马贰匹;知驼官氾丑儿群欠大骒驼壹头,三岁
8.骒驼壹头;邓富通群欠大驼壹头,邓富通群欠二岁骒驼一头。[22]
此件是归义军“算会”牲畜后各“群”欠负马匹、骆驼、羊只的账历。可以看出,该账对于欠负牲畜的统计,仍是按照大马(驼)、大骒马(驼)、三岁马(驼)、三岁骒马(驼)、二岁马(驼)、二岁骒马(驼)的年岁分类进行的,因而较好地反映了归义军“算会”群牧牲畜的成果。其中张全子群,P.2484《戊辰年(968)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见行籍》中有马205匹,并无任何马匹欠负,但在P.3131V中却欠三岁以上马、骒马14匹。同样,“知驼官氾丑儿群”在P.2484见行籍中有驼33头,亦无骆驼欠损,但在P.3131V中却欠大骒驼1头,三岁骒驼1头。按照唐代牧监制的规定,“凡马以季春游牝。其驹、犊在牧,三岁别群”,[23]表明马驹、牛犊三岁以后生理上已经成熟,故须按雌雄之别分群饲养。随着牛马的长大、成熟,它们很快被用于军事、交通、通信、运输和农业生产中,因此,四岁以上大牲畜的征发、买卖、租借、雇佣在丝绸之路上的敦煌、吐鲁番社会相当普遍,由此,“群”上大牲畜的欠损和亏缺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关四岁以上大牲畜的功用,或可从吐鲁番文书中得到启示。阿斯塔那337号墓所出《贞观二十三年(649)范欢进买马契》载,西州高昌县卫士范欢进买来八岁父一匹。[24]又《开元十年(732)西州长行坊发送、收领马驴帐》[25]显示,当时“使送卅道文解使四品孙麴识古”、“使梁希迟”、“使张燕客”、“安西副大都护汤惠并家口”等所乘长行马,分别是“紫父八岁”、“留草七岁”、“紫骠草五岁”、“赤敦八岁”、“留敦八岁”、“駮敦九岁”和“紫父十二岁”,甚至兽医目波斯也配有一头“青黄父八岁”的乘驴以便出行驱使。这些用于交通运输的长行马和长行驴,显然都是五岁以上的大牲畜。阿斯塔那188号墓所出《唐西州蒲昌县牒为申送健儿浑小弟马赴事》中,“健儿浑小弟征马壹匹,敦六岁”。[26]另两名健儿鄯玄嶷、吴护“先差趁贼,乘马死失”,官方又调来两匹军马,一匹骝草六岁,另一匹七岁,[27]供鄯、吴两健儿使用。由此可见,健儿的征马和乘马也多在六岁以上。同样,在丝绸之路上承担运输、驮载任务的驴马大体也是五岁以上膘肥体壮的牲畜。《唐年某往京兆府过所》中,携带的牲畜有“马□□敦壹匹”,“赤”,黄父驴六头,“叁头玖岁,两头柒岁,壹头伍岁”。[28]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开元二十三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载,唐益谦因公出差,向西州申请过所,顺便护送叔父前河西都护府长史、现任福州都督府长史唐循忠的家属前往福州。随身驮载货物和乘骑的牲畜有驴五头,“并青黄父,各捌岁”。马八匹,“一乌骠草八岁,一枣骝父九岁,一骢草八岁,一父六岁,一骢敦六岁,一骝父七岁,一骠父二岁,一骢父二岁”。[29]除了两匹2岁的父马外,其他六匹马和五头驴都是六至九岁的大牲畜。不唯如此,与唐益谦一同申请过所的甘州张掖县人薛光泚,他携八岁青黄父驴10头,与母亲赵氏、妻子张氏共同护送祖母的灵柩途经西州,呈牒申请放行。[30]至于民间市场上买卖的驴马,大抵也多是五岁以上的大牲畜,这在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百姓石染典的两次驴马交易中得到了很好的佐证。他先是用18匹大练买来一匹六岁骝敦马,随后又用17匹大练买来五岁青草驴一头。[31]相较而言,五岁以上的驴马体大膘肥,正是畜力不断上升的绝佳时期,因而不论在军政、商旅还是民用方面,都凸显出至为重要的实用价值。
骆驼是远途旅行或丝路交通中必不可少的另一类牲畜,尤其对于商队横渡沙漠戈壁而言,骆驼更有辨别方向和指示道路的作用。民间的骆驼交易中,同样集中于五岁以上的大驼。贞观二十二年(648),庭州胡商米巡职前往西州市易,其中携带的牲畜有羊15口,“驼壹头黄铁勤敦捌岁”。[32]咸亨四年(673),西州前庭府队正杜某以14匹练的价格,从兴胡康乌破延手中买来十岁黄敦驼一头。[33]又和田出土的汉文文书(Дх.18926+SIP93.22+Дх.18928)显示,大历十六年(781),杰谢合川百姓勃门罗济“为役次负税钱”,遂卖十岁野父驼一头,得钱16000文。[34]而在晚唐五代的敦煌,归义军遣使“入京”和交通于阗、西州的使者,往往要雇用5~10岁的骆驼,作为长途旅行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35]如乾宁三年(896),平康乡百姓冯文达“奉差入京”,“为少畜乘”,遂雇李略山“八岁黄父驼”一头。[36]癸未年(923)四月,张修造于西州充使,“欠阙驼乘”,遂以官布15匹之价,雇五岁父驼一头。[37]辛卯年(931)九月,百姓张善通、张善保二人往入京,欠少驼乘,遂雇十岁黄驼一头,断作驼价生绢6匹,楼机绫1匹。[38]
再看牛畜的使用,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汉文文书中,经常会看到买卖、雇用和博换牛畜的契约。如开元二十九年(741),真容寺在于谌城用大练8匹,从兴胡安忽娑手中买来一头四岁乌柏特牛(公牛)。[39]乾元二年(759),康奴子因“驾车”所用,以3500文钱的高价,买来八岁犍牛一头。[40]上元二年(761)七月,马寺尼法□从西州市场上买来一头五岁黑犍牛。从契约尾部“扶车人辛□年卅”[41]的签署来看,马寺购买此头犍牛是出于车牛运输的考虑。阿斯塔那389号墓所出《唐西州车牛簿》载,“白阿塯,牛,秃犍,六岁,车一乘。……氾欢崇,牛,乌犍,八岁,车一乘。”同墓所出《唐西州户主牛簿》中,“张阿护,牛一头,黄犍,八岁。……梁善聚,牛二头,一头梨犍十一岁,一头黄十岁”。[42]显然,这些6~11岁的犍牛(阉割过的公牛),主要是为车牛运输提供畜力。另一方面,晚唐五代的敦煌,寺院和民间的牛畜交易,多侧重于农业生产的耕牛。除了吐蕃时期的未年(803)尼明相卖出了一头三岁的黑牸牛外,其他买卖和雇用契约中的耕牛,都是五岁以上的大畜。如S.6341《壬辰年(932)雇牛契》中,洪池乡百姓某乙“阙少牛畜”,遂雇同乡百姓雷粉堆八岁黄牸牛一头,“断作雇价每月壹石”。[43]S.2710《清泰四年(938)买牛契》中,洪闰乡百姓氾富川因家中欠少人力,遂从同乡百姓手中买来六岁耕牛一头,断作牛价为官布两匹。[44]又P.4083《丁巳年(957)买牛契》载,通颊百姓唐清奴“为缘家中欠少牛畜”,于是以生绢一匹的价格,从同乡百姓杨忽律元面上买来一头五岁耕牛。[45]
总之,从敦煌、吐鲁番和于阗发现的中古契约文书来看,丝绸之路上有关马、驴、驼、牛等牲畜的经济活动(如买卖、雇佣、租赁、博换等),通常多在四岁以上的大牲畜中进行。无论是军事出征和驿站交通,或是商旅运输和农耕生产,还是提供肉食来源及皮毛手工原料,大牲畜在富国强兵、沟通内外及社会生产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
羽34《见行籍》中还有对牧羊的“算会”(第15~21行)。同样以“群”为单位,各“群”名称则以“牧羊人”为标识。每群“羊”的算会,通常先是将羊按照毛色分为白羊和羊(黑羊,即或羖)[46],接着按雌雄分为羯羊(阉割过的公羊)和母羊,最后又依口齿年岁分为大羊、二齿羊和当年羔。这样一来,每“群”羊数依次被分为12组,即大白羯、二齿白羯、当年白儿羔子、大白母、二齿母、当年白女羔子、大羯、二齿羯、当年儿羔子、大母、二齿母和当年女羔子。于是,详细统计每组羊的数量,并将各组羊数整合起来就构成了归义军“算会”牧羊的主要内容。
如表3所示,无论大白羊或是大羊,都是三岁以上的成年羊。“当年羔子”指当年出生的新生羊羔(称为新羊),这是羊群增殖的重要指标。以“杨住成群”为例(P.2484、S.6998A),该群在968年有羊990口,其中新生羊羔206口,旧羊784口,新生羊的增长率为26℅。但此后不久,“杨住成群”的羊减至217口(新羊42口,旧羊175口),新生羊的增长率也相应减为24℅。又如“王阿朵群”(P.2484、S.6998A),该群在968年有羊301口,其中新生羊105口,旧羊196口,新生羊的增长率达到54℅。但不久,王阿朵的羊群减至247口(新羊51口,旧羊196口),新生羊的增长率也降至26℅。再看“李憨子群”(羽34),该群在995年有羊176口,当年生的新羊羔21口(白羊羔3口,羊羔18口),往年生旧羊155口,新生羊的增长率仅为13℅。看来,随着归义军羊群规模的缩减,新生羊的增殖率也在不断下降,反映出10世纪后半期牧羊业渐趋衰减的态势。
表3 见行籍中所见牧羊“算会”
表3中的“安君足”,也见于P.3131V《算会群牧驼马羊欠历稿》。该卷欠羊记录中,“邓萨讷欠羔子拾捌口,安君足欠白母羊贰拾肆口,大羊羯贰拾口,当年白羊羔子肆拾叁口,羔子叁口”。[47]与邓萨讷欠羊羔18口相比,安君足欠羊数目较大,包括大羯羊、白母羊及羊羔子在内有90口之多。参照吐蕃时期沙州寺院“点算”羊只的情况,[48]不难推知,对于各“群”欠羊数的详细统计同样是归义军“算会”牧羊的重要内容。
如所周知,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畜牧经济非常活跃。以牧羊业为例,寺院每年也要依据见行籍定期“算会”羊群。S.3984、S.4116分别是报恩寺在丁酉年(937)和庚子年(940)对牧羊人康富盈进行算会的凭据,从中可以看出寺院“算会”羊群的大致内容。比如算会的时间及依据,大致与归义军官府相同。但参与算会的人员“徒众”则是报恩寺的全体僧众,体现出寺院财务监督的公开与透明。至于算会的内容,从大白羯羊、大白母羊、大羖羯羊、大羖母羊、二齿白羯羊、二齿白母羊、二齿羖羯羊、二齿羖母羊、白羊儿羔子、白羊女羔子、羖羊儿羔子的区分来看,报恩寺的羊只统计与分类,基本上与P.2484、S.6998A、羽34见行籍中所见的归义军羊群算会制度相同。所不同者,报恩寺的羊群分类中,还析分出“白羊儿落悉无”、“白女落悉无”、“羖儿只无”、“羖女只无”的名目(见表4)。高启安指出,“落悉无”是吐蕃语四岁羊的称谓,“只无”亦为吐蕃语,系为“叱般”之同音异写,意为三岁羊。[49]这样看来,10世纪前期,沙州寺院“算会”羊群的活动显然承袭了吐蕃“点算”羊只的方式,因而与归义军官府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特点。
表4 报恩寺丁酉、庚子年“算会”康富盈羊群
另外,从报恩寺的两次“算会”来看,康富盈的羊群在四年内由89口增至107口。在增长的18口羊中,白羊仅有4口,而羖羊则增加了14口。若从口齿年岁来看,当年新出生的羊羔子增加了12口(白羊儿、女羔子7口,羖儿羔子5口),占总增长数的2/3,这与10世纪后期归义军官营牧羊业中羊群逐年缩减,新生羊增长率渐趋下降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似表明10世纪前期沙州寺院的牧羊业虽然发展缓慢,但总体还是呈现出羊群不断扩大和增殖的态势。
四
以上通过羽34《群牧见行籍》的梳理,可以看出归义军官府对驼、马、牛、羊的管理非常重视,说明官营畜牧业在归义军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事实上,归义军对群牧(马、牛、驴、驼、羊)的管理,并不仅限于通过“算会”之制而对“见在”、“见行”牲畜的数量统计,甚至群牧牲畜的死亡及皮肉处理,归义军官府都有具体的规定。这在有关马、牛、驼、羊的牒状及判凭中有明确反映。S.2474《庚辰年(980)驼官张憨儿群骒驼破籍并判凭》载:
1.伏以今月八日,群上大骒驼壹头,见在。廿九日,群上大驼壹头病
2.死,皮付张弘定趁却,大驼壹头东窟上走死,皮付张
3.弘定,未蒙判凭,伏请 处分。
4.庚辰年八月 日驼官张憨儿。
5.为凭,卅日。[50]
这里“驼官”,P.2484作“知驼官”,为归义军管理牧驼业的官员。前已题记,“大骒驼”、“大驼”是指四岁以上的成年骆驼,在远途旅行或丝路交易中,骆驼的使用非常频繁,尤其是它提供的交通运输和货物驮载十分重要,由此使得大骆驼的死伤和损耗甚为普遍。同类性质的牒状及判凭还见于P.2737《癸巳年(993)驼官马善昌状并判凭》[51]、羽35《乙未年(995)驼官马善昌、丙申年(996)驼官李粉堆请判凭状》[52]、S.6998C《丙申年(996)驼官马善昌请判凭状》[53]中,虽然时代、驼官并不相同,但内容大同小异,大致是“群上大骒驼壹头病死,皮付内库,未蒙判凭,伏请处分”的内容。[54]使主判凭的差异也仅限于日期的不同,其他“为凭”的判词和鸟形押的签署完全相同。
再看大马的损耗,S.6998B《乙未年(995)十二月至丙申年(996)二月知马官阴章儿请判凭状》云:
1.伏以今月廿二日槽上大马壹匹病死,皮付内库,未蒙
2.判凭,伏请 处分。
3.乙未年十二月 日知马官阴章儿牒。
4.为凭,廿八日。[55]
判文中“知马官阴章儿”,又见于杏雨书屋藏羽35号文书。据该卷记载,丙申年(965)四至八月,归义军知马官阴章儿先后7次上状,向节度使汇报仆射宅、王粪堆、泊再定、群上、槽上“大马壹匹病死,皮付内库”之事,[56]使主审核后,做出了“为凭”的判署。
有关羊只死亡后羊皮的处理,P.2985V《己卯年(979)牧羊人王阿朵状及判凭》载:
1.牧羊人王阿朵
2.伏以今月十五日纳自死母羊两口,羊羯壹口,白母羊壹口,儿落悉
3.死壹口,皮付白押衙,未蒙 判凭,伏请 处分。
4.己卯年四月十五日牧羊人王阿朵。
5.为凭,十五日。(印)[57]
我们看到,王阿朵上状及使主的判凭都在四月十五日,体现出曹氏归义军(曹延禄)在财务钩稽与审核中较高的办公效率。三天后,王阿朵再次上状,“伏以今月十八日纳自死古母羊壹口,皮付白祐庆,伏请处分”。[58]显然,前次状文提到的“白押衙”,就是本状中掌管羊皮的白祐庆。比照S.6998C《押衙知羊司田某状及判凭》[59]的某些细节,可知白祐庆以押衙之职兼知羊司事务,是曹氏归义军管理牧羊业的官员。
以上有关骆驼、马匹、羊只的牒状及判文,不约而同地传输出这样的信息:曹氏归义军时期,“群上”、“槽上”牲畜如有死亡,那么饲养者或领养者应将皮肉剥离带回,交付“内库”或有关官员(如张弘定),作为核实、检验牲畜死亡的凭据。这种“皮付内库”的规定并非归义军首创,溯其源流其实由来已久,至少在阿斯塔那九区6号墓所出《唐总章二年(669)至咸亨元年(670)西州长行坊死马价及皮价帐》中有类似的痕迹:
6.一匹留敦二月十七日从伊州不收,剥皮将来,纳库讫。
7.□匹留敦二月廿四日在槽死,肉卖于质子文,得钱贰文,送司仓。皮纳□□。
8.□□□敦三月一日从伊州使回碛内死,肉弃不收,剥皮将来,纳库讫。[60]
可见,在西州长行坊中,那些用于迎送使节来往的长行马,因常年奔波劳累,故中途损耗死亡的事常有发生。一旦乘马死亡,有关人员须将皮肉剥离出来,并将马肉就近出售,所得之钱交于司仓,而马皮则带回纳入库中。这里“司仓”,一名司仓参军事,为仓曹官员,唐代京兆、太原、河南三府、都护府及天下诸州均有设置,“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田园、市肆之事”,[61]长行马既然为驿传交通、运输提供畜力,自然属于官方重要物资,因而驿传马匹死后,其皮肉理应回收充公。只是由于远途返回,马肉易于腐烂变质,故弃之不收,而仅将毛皮带回入库。甚至有时驿马死后,“皮肉弃不收,剥印将来,检明毁讫”,[62]可能由于皮肉毁坏严重,无法完整剥离,只能将钤有长行坊标识的烙印切割下来,交回有司以备核查。《唐神龙元年(705)天山县录申上西州兵曹为长行马在路致死事》第11~18行云:
银山镇状,得马子令狐弘宝辞称:从州逐上件马送使(人)往焉耆,今回至此镇西卅里头,前件马遂即急黄致死,既是官马,不敢缄默,请检验处分者。付健儿主帅董节就检,不有他故以不状言者,准判就检,马急黄致死有实,又无他故,远(人)葙腿上“长行”字印者,马既致死不虚,其宍(肉)任自出卖得直。言者今得马子令狐弘宝状称,其马在镇西卅里头死,碛内无(人)可卖,只能剥皮将来,其宍(肉)不能胜致,遂即弃掷,今将皮到者,准状牒马子任为公验者,仍勒马子自将皮往州里验者,今以状申。[63]
有关长行马伤病、死亡的处理,王冀青曾有专文讨论。他指出,长行马的死亡大都是出使返回时劳累所致,死时若有乘骑,则由使人写出公验以证明。若无乘使,则由负责领送的马子就近向当地所属的军政机构报告,陈述马匹死亡的时间、地点及原因,要求当局派人核实后写成公验。[64]本件状文中,令狐弘宝作为马夫(马子),详细汇报了“前件马”死亡的原因及处理方式。经健儿主帅检核后,证实马子所言不虚,长行马确是“急黄致死”。这匹马死后,其肉原本就近出售,但因“碛内无人可卖”,加之远途中马肉“不能胜致”,[65]无法运送,不得已抛弃野外,唯有将马皮剥离带回,交付州库,作为有司复核和检验的凭据。《唐六典·诸牧监》载:“凡马、牛皮、脯及筋、角之属,皆纳于有司。”[66]按照唐代牧监制度的规定,马皮、牛角等牲畜附属产品皆为官方重要物资,依例都要收缴国家,因而长行坊“剥皮将来,纳库讫”的做法,正好契合了唐代牧监制下畜牧管理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来说,10世纪后期,归义军有关驼、马、牛、羊的牒状及判凭,具有佐证牲畜死亡的“公验”作用。其中“皮付内库”的规定,正是归义军因袭唐代畜牧管理举措的生动反映。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1] 此件文书,《李氏鉴藏敦煌写本目录》0223号题为“群牧册”(乙未年十月,有官印)。参见商务印书馆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中华书局,1983,第318页。
[2] 〔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柳存仁等编《吴其昱先生八秩华诞敦煌学特刊》,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第29~56页。
[3] 乜小红:《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中华书局,2006,第59~64页。
[4] 日本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はまや印刷株式会社,2009,第233~235页。
[5] “伍”,池田温补作“拾伍”,据下文“白羊大小共计肆拾柒口”推算,当以“伍”为是。
[6] “二”,池田温补作“贰”。
[7]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份)》第12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第37页。
[8]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第590页。
[9] 归义军时期,畜群每年核算,并无明确记载,但可从吐蕃时期“点算”羊群的牒文中得到说明。如S.542背所记,沙州诸寺(如莲台寺、普光寺、灵修寺)在丑年十二月进行羊只的“点算”活动,从牒文“限寅年纳”、“限寅年算日纳”、“限寅年算羊时陪”的强调来看,当时每年都要定期进行羊只数量的清点和核算。
[10]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76页。
[11]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75页。
[12]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第1087页。
[13] S.6998A的年代,荣新江推断“在十世纪后半叶”。池田温指出:“考虑到乙未籍减半畜数之大势,S.6998A籍大概在丙辰、乙未两籍之中间。”根据荣新江的提示,S.6998A中“驼官马善昌”见于P.2737癸巳年(993)状,杨住成、王阿朵见于P.2484戊辰年(968)籍,后者又见于P.2761己卯年(979)状。可以补充的是,“驼官李粉堆”又见于羽34乙未年(995)籍,而与S.6998A黏连的S.6998B为《乙未年(995)十二月至丙申年(996)二月知马官阴章儿请判凭状》。综合这些信息,可以将S.6998A的年代定于戊辰年(968)至乙未年(995)间。参见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S.6981~13624),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第60页;〔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第51页。
[14] 〔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第50页。
[15]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90页。
[16]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份)》第12卷,第38页;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S.6981~13624),第61页。
[17]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601页。其中的图片为鸟形押。
[18] 内贰匹在再德,一匹在都头张曹午,壹匹在紫
[19] 亭杨水官
[20] 在与延都头
[21] 在放狗安阿朵
[22]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9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368页。其中第7~8行“知驼官氾丑儿群欠大骒驼壹头,三岁骒驼壹头;邓富通群欠大驼壹头”,原卷已涂去以示删除。但联系上下文意审读,该句仍有“算会”意义,故此处补录之。
[23] 《唐六典》卷一七《诸牧监》,中华书局,1992,第486页。
[24]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文物出版社,1983,第105页。
[25]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第192~194页。
[26]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文物出版社,1987,第59页。
[27]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91页。
[28]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416页。
[29]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文物出版社,1990,第33页。
[30]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35页。
[31]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48~50页。
[32]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文物出版社,1986,第8页。
[33]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89页。
[34] 张广达、荣新江:《圣彼得堡藏和田出土汉文文书考释》,《敦煌吐鲁番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236页。
[35] 〔法〕谢和耐:《敦煌写本中的租骆驼旅行契》,郑炳林主编《法国敦煌学精粹》,耿昇译,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第137~143页。
[36]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第303页。
[37]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09页。
[38]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12页。
[39]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1辑,中华书局,1961,第456页。
[40]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文物出版社,1991,第241页。
[41]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第289~290页。
[42] 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第82~83页。
[43]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14页。
[44]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66页。
[45]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70页。
[46] 按“”,同“羖”,唐颜元孙《干禄字书·上声》:“羖,上通下正。”可知“”为“羖”之异体。《说文·羊部》:“羖,夏羊牡曰羖。”朱骏声通训定声:“夏羊,黑羊。”表明“羖”指黑色公羊。《尔雅·释畜》:“牝羖。”郭璞注:“今人便以牂羖为白黑羊名。”故知“羖”又泛指黑色羊。高启安认为,敦煌文献中的“白羊”指绵羊,白色为多。而“羖羊”则指家山羊,多为黑色。参见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编《汉语大字典》中册,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5,第3128页;高启安《敦煌文献中羊的称谓研究——以“羖羊”为中心》,波波娃、刘屹主编《敦煌学:第二个百年研究的视角与问题》,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2012,第60~65页;高启安《羖羊及敦煌羊只饲牧方式论考》,《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47]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9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1册,第368页。
[48] S.542V《丑年(809或821)十二月大乘寺寺卿点算见在及欠羊牒》云:“丑年十二月于报恩寺众堂点算见在及欠羊总九十五口。一十七口欠,合寅年点羊所纳,见在羊总八十七口。”这表明沙州寺院在“点算”牧羊时对“见在羊”和“欠羊”都要一并统计。显然,对“欠羊”的清点与调查是寺院“算会”羊群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参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574页。
[49] 高启安:《羖羊及敦煌羊只饲牧方式论考》,《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关于“叱般”,常见于吐蕃时期寺院算羊牒中。如S.542V《大乘寺算羊牒》“羖叱般叁口”、《灵修寺算羊牒》“羖母叱般贰口”、《普光寺算羊牒》“羖叱般一口”、《金光明寺算羊牒》“白羯叱般壹口”、“羖羯叱般叁口”、“羖母叱般贰口”等。
[50]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601页。其中的图片为鸟形押。
[51]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601页。
[52] 日本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第238~239页。
[5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份)》第12卷,第39页。
[54] 日本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第239页。
[55]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份)》第12卷,第38页;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S.6981~13624),第61页。
[56] 日本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第236~237页。
[57]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600页。
[58]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第600页。
[59] S.6998C存残片四,第三片存“押衙知羊司田”、“伏以今月”、“判凭,伏”、“为”等文字,第四片存“付司矜放,都头张环(?)八日(印)”。综合这些信息,可将第三片定为《押衙知羊司田某状及判凭》。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份)》第12卷,第39页;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S.6981~13624),第62页。
[60]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370页。
[61] 《唐六典》卷三○《上州中州下州官吏》,第748页。
[62]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373页。
[63]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357页。“”即“人”,武周新字。
[64] 王冀青:《唐交通通讯用马的管理》,《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2期。
[65] “不能胜致”,似指不能运送到达。《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征行身死不送还乡》:“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疏议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按照“疏议”的理解,“不能胜致”即指“不能自相运致”。《通典》卷八《食货八》:“故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运致之苦,此钱所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可知“运致”即运输、运送。由此来看,“不能胜致”盖指不能运输送达。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第1829页;杜佑撰《通典》,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180页。
[66] 《唐六典》卷一七《诸牧监》,第4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