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跨境数字化与关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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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是当今数字经济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跨境数字化产品属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范畴,而跨境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经济带来的创新型贸易方式。在此,笔者将主要探讨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Digital Products)的海关估价征税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指的是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一种较为高级的形式,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以邮件或者快递等形式通关,将传统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数字化,并实现产品进出口的新型贸易方式。《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兴起与发展问题探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www.100ec.cn/detail-6024453.html, 2012年2月22日。当前的主要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包括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和C2C(Customer to Customer)。本书研究的跨境数字化产品主要是指信息、数据、软件、视听娱乐产品(如音乐、电影、电子游戏等)、电子印刷品或图书等可数字化表示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产品或服务。

本书关注的问题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法律框架下,数字化产品传统上被归类在货物范畴参见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而这类产品大多有其物质载体或以实体形式呈现,属于关税征收对象。但跨境数字化产品的贸易形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传输,产品不再以实体形式呈现,也可称之为“无形商品”(Intangible Goods),因此其贸易也就没有了通关等传统意义上的海关程序,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免征关税状态,至于消费税征收则自然更无从谈起。

从理论上讲,跨境数字化产品属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一部分。为了分析的方便,本书在介绍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时使用更广泛的概念——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来说明这一问题的历史背景和现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伊犁党建网,http://yl.xjkunlun.cn/ncsyzs/syjstb/2016/5470391.htm, 2016年11月9日。。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电子商务产品,是通过互联网络传送的图书、音乐、影像、软件、游戏、数据和信息服务等。

鉴于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在国际上具有高度的敏感性,本书的分析必须具有全球视野,不仅要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下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而且应看到跨境数字化产品对国际税收及监管带来的挑战,更应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经济及其发展趋势对今后国际贸易格局和全球价值链产生的巨大影响。

基于以上所述,本书试图基于一个崭新的思维方式和角度,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较为全面的数据采集和量化分析,在国际现行法律框架和贸易规则的基础上,顺应中国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为我国海关、税务及信息网络主管部门提出关税(这里应包括消费税)征收和监管方式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