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与网络传播:技术·利益·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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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媒介与风险社会

本节的主要角度是媒介与风险、媒介应扮演的角色、传统媒体的实现程度、互联网的可能作用。

很多人在理解媒介与风险社会的关系时,将之简单化,描述为大众媒体与突发公共事件或危机传播,因此研究多是个案分析的或者业务操作方面的。

其实,在讨论风险社会中的媒体时,我们首先要知道自己口中的“媒体”应当至少具备两个层面的意义,一个是广义上的认知的中介,一个是狭义上的大众传媒,大众传媒又应当将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区别开来,各个分析。

一 广义的“媒介”与风险社会

广义地看,传媒是作为世界观的存在,传媒即为我们对客观世界的定义方法的具体呈现。

卢曼(Niklas Luhmann)很早就提出了“象征的一般化交往传媒”的概念,他站在传媒本体论的角度上解释这一术语,认为它是传媒之间的关系的表达。在卢曼对“传媒”的理解中,媒介指的并不是大众媒体的形式,而是基于其社会系统理论的,系统中诸多元素的松散耦合。与此“传媒”相对的概念是“形式”,“形式”是元素的紧密耦合。“形式”是出现于“传媒(媒介)”之中的,要素必然以松散耦合的形式成为媒介并被传播(被认识),在此必然过程中因偶然性而发生紧密耦合构成“形式”。松紧是相对的,“媒介”与“形式”亦然,文字若为媒介则句子为形式,句子若为媒介则篇章为形式,二者都是人与世界的中介。因此,“一般化传媒”所指的,并不是具体形态上的社会化媒体,而是中介的中介:在人类认识过程中,为数众多的松散耦合在进一步的层面上被少数“传媒”所整合和中介。在这一理论体系中,人类几乎是难以直接与客观世界(客观物质、现象等)本身发生联系的,而只在“传媒”中建构能够被认识的感性世界。而传媒之间完全是自成体系、内部循环的,即一种传媒不断为另一种更一般化的传媒所差别化和内在化。孙和平:《“风险社会”的传媒哲学阐释——兼论“应急响应机制”的新传媒视域》,《哲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43页。

也就是说,散落在自然世界里的客观事物是要素,而耦合在感性世界里的众多事物则是传媒,能够继续整合、定义和象征众多事物的就成为一般化传媒。在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社会组织形式中,传媒是内在化的:世界为许许多多元素所充斥,传媒整合各种元素形成系统,又因系统的嬗变而不断进行着调试、分解或重新组合的努力,从而不断生产出下一个传播。因此,传播事实上是各种选择的综合。葛星:《卢曼社会系统理论视野下的传播、媒介概念和大众媒体》,《新闻大学》2012年第3期,第12页。传媒通过这种选择、联系、组合,通过创造系统的方式定义了可能为大众所认知的世界。一直以来人类所生活的世界是客观的世界,但人们认为自己生活其中的却是主观的世界。这两个相互重叠又相互区别的世界,以传媒为沟通的工具。故而,传媒虽然在狭义上是指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各种新媒体等在内的大众新闻传播媒介,但是在广义上(传媒哲学意义上)则囊括一切连接人类与我们所要认识的客观世界的桥梁(介质)。

应该说,从这个层面上探讨媒介与风险社会的话题,不是从风险认知、风险应对等技术化的角度入手的,而是具有一种哲学思辨的意味——我们首先要知道认识主体、认识本身以及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

可以这样理解,人类生活的世界,既是客观世界,又是主观世界。客观世界是同一性的,所有人都生活在具备同样物质特性的地球上;主观世界则是差异性的,每个人所见所闻不同,所思所想不同,他脑中的世界就不同。每一个人都活在小异的主观世界与大同的客观世界的重叠处,媒介就是使二者得以重叠且使无数个重叠之处得以连成整个世界的桥梁。依前所述,风险作为一种存在,既可能是实际的物质损毁、身体损伤,也可能是无形的精神创伤、心理伤害,既存在于客观世界里,又存在于主观世界中。同一事物引发的风险在两个世界可能有相同的表现,也可能有不同的面貌,这种趋同或是差异,就是由媒介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风险是客观世界的一种内容,那么一旦它经过了媒介的模子到达主观世界时,就已经被打磨成另一内容,是新的个体了。同样的,关于同一风险的不同信号得以在这许许多多人的主观世界之间游走、交换,也是依靠媒介来实现的。

二 狭义的“媒介”与风险社会

狭义的媒介,可以理解为大众新闻传播媒体的总称,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社会在被称为“信息社会”的同时也被称为“风险社会”,人们却很少跳脱出事件之外思考二者之间的关系。

时代越发展,大众传媒在社会中的地位就越发举足轻重,因为它的本质是信息的传播,而现代社会风险的发生通常和信息的匮乏有极大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无知(主动的或被动的),是风险发生且产生重大灾难性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传媒、媒介,或者直接叫做大众传播机构或个人,都是起到对社会、对风险进行全景监控作用的,并应该在其中努力扮演好填补信息空缺的“搬运工”“粉刷匠”的角色。

传统媒体时代,人们处理的信息事件性特征比较明显,这是由其告知速度、信息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所决定的。因此,报纸、广播、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在风险社会中,通常是针对具体的事件起到现场情况汇报、背景知识简介、事件结果分析等结构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告知是伴随具体事件的,因此在预警方面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信息传播是自上而下、由中心向外围发散的,因而风险应对的效率要再次受到影响。总的来说,传统媒体从功能性上比较完全地实现了风险告知、组织应对、事后总结等功效,但是实现范围、实现程度和实现效率都比较低下。在农业社会及工业社会初期,传统媒体尚能够有效应对风险,但到了现代社会,风险的内生性、延展性等特征都使得传统媒体无力应对,因为这是整个社会制度、技术力量和社会个别零件的对抗,二者的关系实际上不太平衡。

事实上,“现代文明建立起来的整个世界都是这样一个具有自身‘主体性’(规律性)的世界——这里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与我们的主体间性关系。但在传统一般化传媒视域中,这种有关主体间性关系的信息是被屏蔽的。”孙和平:《“风险社会”的传媒哲学阐释——兼论“应急响应机制”的新传媒视域》,《哲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45页。在传统媒体中,这种人与控制对象的主体间性关系也是被屏蔽的,所以呈现出部分对抗整体的不平衡感。

这里说的主体间性关系,并不是存在于风险与人类之间,而是存在于人类及其控制对象之间,风险通过这种对象与人类关联。与人类主体间性关系最显著的是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在人们所担忧的“电脑比人脑智能”的时代尚未到来之前,我们就被迫正视这一现实:为了解放人类而发明创造的计算机技术,正在从冷冰冰、无感情的工具,变成能够“创造”新东西,能够监督和控制人类的智能机器,从而渐渐具备了主体的性质。这就为我们应对传统风险提供了许多有力支持,但同时也决定了唯有伴随计算机技术而生的互联网、新媒体,才有能力应对这一新的挑战。

互联网与风险社会的关系,随着技术发展应该能够达到人类整体、社会整体和自然整体之间的平衡对抗的高度。从表面上看,互联网面对社会风险实现的仍然是告知、应对等功能,只不过是呈现出信息传播速度加快、覆盖领域拓宽、信息容量加大和信息留存更完整等技术特征,实际上它能够实现的功能是以社会监控的“内在化”对抗风险的“内生性”,以广泛的凝聚力和即时性对抗风险的“延展性”,以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促使阶层意见公开、促进共同决策……许多学者认为,Web2.0时代,中国才开始迎来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公共空间,而公共空间对于现代化风险应对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换个角度来看,对现代意义上“风险社会”的认知,使得人类在对于生活的关注中,扭转了历史、现在和未来之间的关系。以往我们总是非常重视过往的经验,但现在的风险总是不知道会达到多么可怕的程度,并且“一旦发生就晚了”,所以我们陷入对未来的谨小慎微的规划之中——历史的作用仍然存在,但在决定我们现在行为的因素中,对未来的预估成为主要判断标准。毫无意外,对未来演算得越精准,消灭越多未知因素(不确定因素),我们就越能够规避掉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显而易见地是,这种基于未来的信息需求,传统媒体是无法提供的,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才有可能提供对未来的全景式的“预演”。得益于传输速度和信息容量的进步,互联网所能保证的信息的通畅性和传播的可控性、实时性将实现对现在的监督最大化,最大范围地去搜索一切可能的不安全因子;新兴数字媒体的视觉化的表达方式,使预想中的未来显得生动具体,时间意义上的“虚拟演示”成为可感知的“实景演示”。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促使人们改变态度,总是需要极大的外力作用的,促使人们在规避未来风险的道路上积极行动起来,也总是需要极大的媒介力量的。风险社会的鼻祖贝克说,“得到确立的风险定义就这样变成了一根魔杖,随着它的舞动,一个停滞的社会可以吓唬自己一下,从而激活其政治中心并开始内部的政治化。在这个意义上,公众(传媒)对风险的渲染是针对当前狭隘的更多的同伴(More-of-the-same)态度的一剂解毒药。”〔英〕芭芭拉·亚当、乌尔里希·贝克、约斯特·房·龙等编著《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赵延东、马缨等译,北京出版社,2005,第326页。社会需要积极行动者,媒介应该要有“驱动”这些积极行动的力量。互联网不仅仅是广泛地传播知识和意见信息,更是凭借着互动性、即时性等优势,形成个人与个人的广泛连接,推动个体性抗风险行为转化为有规模、有组织的集体性风险应对行动。贝克认为人们总是一边抱怨风险社会,一边享受现实生活,互联网却能够把少数分散的要求改变社会的力量集合起来,构成可以得到关注并进一步产生影响的组织与行动。

总而言之,我们不应当只看到风险社会里媒体在传播特征上的变化,更应该重视在这背后的关系的革命。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加入,使得原有大众传媒系统在风险社会的作用方式和作用程度都发生相应的改变,下文就将从技术、利益和伦理三个不同的层面来探讨网络传播在风险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和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