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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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它可以提供各种为消费者所需要的险种。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其分为若干类型。保险的分类标准很多,不同的学者、不同的教科书有不同的分法。我们这里主要使用以下五个标准: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实施的形式;业务承保的方式;营利与否。我们将在本书以后的相关章节对各类保险进行详细讨论,这里只是给出一个概述。

一、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读者可能在不同的教科书中会看到一些不同的称谓。例如,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按照保险标的将商业保险划分为人身保险与非人身保险(life insurance and non-life insurance),后者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有些将此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后者也已将责任保险涵盖在内),有些将财产保险称做一般保险,典型的如香港地区。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在每一个大类下,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例如,在人身保险中,有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在财产保险中,有海上保险、火险、运输险、工程险等;在责任保险中,有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险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个人保险与商务保险

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生命、健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这个项下,包括个人或家庭所面临的各种财产、生命和身体、责任赔偿等损失。商务保险是以工厂、商店等经营单位的财产、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四、原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社会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为了便于记忆,我们用表2-2将上述分类作以归纳:

表2-2 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的保险分类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分类是完全有可能交叉的。例如,再保险既可以有财产再保险,也可以有人寿与健康再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可以包括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在内;财产保险既可能包括在个人保险里,也可能包括在商务保险中;社会保险也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因此,在人们谈到某一种保险时,必须明确是以什么作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标准不同,所指的内容就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