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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智力障碍分类
关于智力障碍的分类有多种不同的方法,通常采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按智力受损程度分类以及按支持程度分类。
一、按智力受损程度的分类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统计署将ICF推荐为国际社会残疾调查与统计的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运用ICF的理论模式、分类与编码系统,建立了新的残疾分类、分级和编码系统。
(一)我国的分类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的分类标准见表1-4。
表1-4 智力障碍的分级标准
注:表中WHO-DAS只用于残疾人活动与参与评定,不作为智力残疾分级的依据。
(二)根据ICF的分类
按照ICF框架,健康状态可划分为三个部分: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根据ICF各项指标,对各级别智力障碍的分类见表1-5。
表1-5 按ICF对智力障碍进行的分类
续表
二、按支持程度的分类
1992年,AAMR在对智力障碍定义修订的第九版中,提出了按个体所需要的支持程度加以分类,见表1-6。
表1-6 AAMR(1992)按支持程度对智力障碍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