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学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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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作原则研究及其成果

在通常情况下,言语交际活动不会由一系列完全不相关的话语组成。在交际过程中,交际双方都要努力使自己所说的话为对方所理解,使交谈向公认的目的或方向发展。成功的言语交际活动,应该是交际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努力的结果。

一 合作原则及准则的研究

(一)合作原则的内容

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有了“会话含义”理论的初步设想。1967年,他在哈佛大学的威廉·詹姆斯(Williams· James)讲座上作了三次演讲,将“会话含义”理论公之于众。讲座的部分内容首次在1975年发表,论文的题目为《逻辑与会话》(Logic and Conversation)。1978年发表了第二部分内容,论文的题目为《国语逻辑与会话的进一步说明》。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是“会话含义”理论的基础。言语交际双方都有一个相互合作求得交际成功的愿望。因此,人们交际时总是遵守着某些原则说话,这些原则就称为合作原则。格赖斯借用康德的“质、量、关系、方式”四个范畴,将“合作原则”归纳为以下四个准则及一些次准则:

1.量的准则

(1)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现时交际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

(2)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所要求的更详细。

2.质的准则

(1)不要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

(2)不要说自己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

说话要有关联,要贴切。

4.方式准则

(1)避免晦涩的词语。

(2)避免歧义。

(3)说话要简要。

(4)说话要有条理。

(二)合作原则的遵守

“合作原则”的前三条准则和话语的内容有关,是“说什么”的问题,而最后一条准则和话语的表达方式有关,是“如何说”的问题。量准则直接决定了言语交际所涉及的信息量。也就是说,交谈的一方要将自己所知道的、对方想要了解的信息恰如其分地传递给对方。质准则规定了言语交际的真实性。也就是说,说话人所说的话语必须是真实的,至少在说话人的意识里是真实的(说话人认为是真实的,但实际情况却是不真实的,这种情况属于无意识地说谎,也符合对质准则的遵守)。关系准则要求所说话语必须是和话题有关的,而方式准则要求说话人的话语必须简明扼要、清晰明了。

格赖斯指出,“会话原则”的遵守不仅仅适用于会话交际,它同样也适用于其他社会活动:

数量准则——如果你在帮我修车,我希望你所做的事恰如其分,与我所要求的相比,不多也不少,例如,假如在某一时刻我需要四颗螺钉,我期待你递给我四颗,而不是两颗或六颗。

质量准则——我希望你的帮助是真诚的,而不是虚假的。如果你在帮助我做蛋糕,我需要砂糖时,希望你不会把盐递给我。如果我需要一把匙,希望你不会把一把橡皮玩具匙递给我。

关联准则——我希望合作者所作的贡献能满足每一特定阶段的即时需要。如果我正在把做蛋糕的各种原料搅和起来,我不希望他在此刻递给我一本好书,甚至不希望他在这一时刻递给我一块烤箱布(也许晚些时候,烤箱布正是我所需要的)。

方式准则——我希望合作者能使我清楚他所作的贡献,并不希望他动作敏捷。(Grice,1975)[24]

二 合作原则违反的研究

格赖斯认为,在交际过程中,对“合作原则”的遵守会产生会话含义,对“合作原则”的违反同样也会产生会话含义。但是这不等于说,只要是对“合作原则”的违反都会必然产生会话含义,因此,我们需要对违反“合作原则”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一)合作原则违反的类型

格赖斯认为,“合作原则”的违反具有以下几种类型。

1.暗中违反

说话人偷偷地、不让听话人发觉地违反准则,这种情况会使听话人判断错误,上当受骗。我们来看以下的例子:

[1]:A:明天到我家去聚餐好吗?

B:哦,谢谢,不过我刚好有要事须办理,脱不开身。

若说话人明天根本就没什么事,他只是不希望去参加聚餐,所以才在暗中故意违反质的准则,他的目的是希望听话人相信他所说的话。这时通常会产生谎言或误会,而不会产生会话含义。

2.明示违反

说话人明确表示不遵守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如果有人向他提问,他会明确说“我不能再说下去了”“无可奉告”。这时说话人是故意打断会话,所以不会产生会话含义。

3.顾此失彼

说话人面临一种顾此失彼的困境,为了遵守某一准则而不得不违反另一准则。例如,在某一前提下,说话人为了遵守质的准则就不得不违反量的准则。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格赖斯提到的例子:

[2]:假设B知道A打算去探望C。

A:Where does C live?

(C住在哪儿?)

B:Somewhere in the south of France.

(法国南部的某个地方。)[25]

假设B知道A打算去探望C,而B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量,那么他就违反了量的准则。因为B知道,如果他再提供更多的信息,就会违反“不要说自己缺乏足够证据的话”,这样他就违反了质的准则。所以,B这句话的意思是“我只知道C在法国,但具体住在哪里我并不清楚”。

4.暗示违反

说话人有能力遵守合作原则,可是他却公开暗示违反该准则或次准则,而听话人也知道说话人是故意违反这条准则的。这时,在坚信合作这个前提下,听话人就要去理解说话人传达的真实含义——会话含义。我们还是来看[1],如果这段对话发生的前提语境是:A希望借明天的聚餐给单身的B介绍女朋友,而B目前却不想处女朋友。B知道A的目的,同时A也知道B明天没有事,这时A知道B是在故意违背质的准则,目的是在传达会话含义“我暂时还不想处对象,你就不要为我忙活了”。这种暗示违反是会话含义产生的最主要类型。

(二)违反量的准则产生的会话含义

通过违反量的准则来产生的会话含义,在交际活动中是非常常见的。

1.违反量准则的第一条次准则

违反量准则的第一条次准则,指的是说话人提供的信息量不足。为此,格赖斯(Grice)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

[3]:Dear Sir,

Mr. X's command of English is excellent and his attendance at tutorials has regular.

Yours,etc. [26]

这是某位教授为他的学生写的推荐信,推荐他去从事某项和哲学有关的工作。这位教授作为老师应该是很了解自己的学生的,可是这封信仅仅只有一句话,而且绝口不谈该生在哲学方面的情况,提供的信息量明显不足,他是在有意违反量的准则,目的是传达“该生不适合从事哲学方面的工作”这个会话含义。

2.违反量准则的第二条次准则

违反量准则第二条次准则,指的是提供的信息量超过所要求的信息。

[4]:老师:你早上几点到的学校。

学生:八点十分,路上出交通事故,塞了一会儿车。

学生本来回答“八点十分”就可以了,可是他故意违反量的准则,通过信息量的增加,来为自己的迟到作辩解。

(三)违反质的准则产生的会话含义

1.违反质准则的第一条次准则

话人故意说一些不符事实的话,让听话人从中推导出说话人想要传达的会话含义。在上文我们提到的[1],如果是暗示违反的话,就属于这种情况。此外,反语、隐喻、缓叙、夸张等修辞手法的运用,也常常属于这种情况。

2.违反质准则的第二条次准则

说话人通过故意说一些没有根据的或缺乏根据的话,来使听话人从中推导出他想要表达的会话含义。

(四)违反关系准则产生的会话含义

说话人故意说一些无关的话,以达到转移话题的目的。例如,某人向一个从事保密工作的人询问平时都干些什么工作,而这个人既不想泄露工作机密,又不想公然不合作使说话人尴尬,于是他故意说一句“今天的天气很不错,你觉着呢?”这样一句和原来话题毫不相干的话,传达“我们不要再谈上一个话题”这样的会话含义,从而达到转移话题的目的。

(五)违反方式准则产生的会话含义

1.违反方式准则的第一条次准则

通过使用模糊的话语,让听话人领会其暗含其中的会话含义。

2.违反方式准则的第二条次准则

通过使用歧义句,让听话人领会其暗含其中的会话含义。

3.违反方式准则的第三条次准则

通过使用啰唆的话语,让听话人领会其暗含其中的会话含义。

4.违反方式准则的第四条次准则

通过使用非条理性的话语,让听话人领会其暗含其中的会话含义。

涉及会话含义违反的专著主要有:何自然的《语用学概论》(1988),何兆熊的《新编语用学概要》(2000),索振羽的《语用学教程》(2000),姜望琪的《当代语用学》(2003),金立的《合作与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应用研究》(2005),刘森林的《语用策略》(2007)等。

对会话含义的违反进行讨论的论文主要有:林纪诚的《合作原则相对性论略》(1991),莫莉莉的《言语交际中违反合作原则现象刍议》(1999),贾芝的《论合作原则“遵守”与“违反”的相对性》(2000),杜军红的《从违反合作原则看会话含义》(2002),蒋祖国的《浅谈会话合作原则的变异性》(2002),罗宏宇的《合作原则的相对性》(2002),杨私、张亮的《合作原则的违反及其语用效果》(2002),李旭清的《合作原则的违反及语用推理》(2004),韩立钊的《透析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之四大准则的违反应用》(2005),李平的《违反“合作原则”的现象及其语用效果分析》(2005),李瑶的《违反合作原则产生会话含意的因素分析》(2005),朱琳、应巧雅的《论会话中“不合作现象”》(2005),高树钦、范献辉的《从违反合作原则看会话含义》(2007),李青云的《浅谈会话中对“合作原则”的违反》(2007),袁秀丽、张建军的《从违反合作原则看会话含义的产生》(2007),覃丽、李冀宏的《论合作原则的违反及其语用效果》(2007),董薇的《浅析违反合作原则产生的语用效果》(2008),阮傲的《简论Grice的合作原则及其遵守与违反》(2008),李晓颖的《违反合作原则的语言现象》(2008),唐琳琳、孔繁婷的《浅谈违反合作原则的语用用意》(2008),吴彩霞的《违反会话合作原则所表达的会话含义》(2008),张建军的《合作原则的违反与会话含义的产生》(2008),左立的《合作原则的违反与交际会话中的消极情绪》(2009),赵兰信的《合作原则下的“不合作”》(2009),朱丽艳的《论合作原则的违反与会话含义的产生》(2009),崔忠的《违反会话合作原则所产生的语用意义研究》(2010),牛小玲的《解读语用学中合作原则的违反现象》(2010),孙安胜、郭绍妮的《从合作原则的违反到语意解读》(2010),王奕的《违反会话原则交际的语用》(2010),戴红娟的《会话中合作原则的违反》(2011),刘尚芬、杨玲的《浅谈由违反合作原则产生的会话含义》(2011)等。

三 合作原则价值与局限的研究

(一)合作原则的价值

束定芳在《隐喻的语用学研究》(1996)中认为:“合作原则的价值主要不在于帮助我们分析人们遵守使用原则的情况,而在于揭示人们如何在说话者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字面意义推断出说话者的真实含义。”[27]

黄华新和金立在《会话含义理论述评》(2003)中认为:“(1)合作原则使语言学家开始关注‘言外之意’和‘意在言外’这类生动有趣的言语交际现象,并为之作出较为合理的理论解释,使语法学家和语义学家一筹莫展的问题豁然开朗,这自然是语言研究上取得的可喜进步。(2)合作原则使学术界研究的视角从静态的语形语义分析转移到动态的语用分析,使得语言学更接近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激活了语言理论的生命力,增加了语言研究的实用性。”[28]

金立在《合作与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应用研究》(2005)中提道:“我们认为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将研究视角深入地触及了话语潜在含义的分析上,为语用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突破口,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29]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合作原则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系统地揭示了言外之意的产生。

2.研究方向侧重于动态的语用分析。

3.增加了语言研究的实用性。

(二)合作原则的不足

徐盛桓认为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的不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未对这四准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层次作出说明,各次则的规定都比较含糊,笼统(方式准则的各次则除外)。(2)未建构会话含意的推导机制。(3)主要是注意了非规约性的会话含意的产生和理解,而对规约性的现象未给予充分的重视。(4)对会话含意类别的区分有不够严密之处,而对会话含意特征的说明过于一般,个别特征的说明不够恰当。”[30]

何兆熊在《新编语用学概要》(2000)中认为:“合作原则解释了话语的字面意义和实际意义之间的关系,却没有解释为什么人们常要违反合作原则,以含蓄的、间接的方式表达思想,进行交流。”[31]

索振羽在《语用学教程》(2000)中认为:“它(合作原则)实际上是有缺陷的。因为在人们的言语交际中,只凭‘合作原则’不能完满地解释交际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现象。例如:人们为什么有时遵守‘合作原则’及其四条准则,以直截了当的方式说话,有时却故意违反‘合作原则’的这一个或那一个准则去产生‘会话含义’,以拐弯抹角的方式说话?”[32]

金朝晖在《浅析会话含义》(2000)中提道:“合作原则解释了会话含义的产生,但没有说明为什么人们常常会不直接说出他们想表达的意思。”[33]

金立在《合作与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应用研究》(2005)中将合作原则的不足概括为以下几点:“(1)合作原则的各个准则过于笼统,以至于在某种场合任何东西都能够根据意义推出,实际上,合作原则只是含义推导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2)合作原则不能解释所有的语用交际现象。(3)格赖斯(Grice)对什么是“合作”表述得不够清晰具体,对“不合作”情况概括得不够严密充分。”[34]

金立在《合作与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应用研究》(2005)中还转述了周礼全的观点:“周礼全充分考察了格赖斯(Grice)的含义理论,认为它存在这些明显不足:(1)格赖斯(Grice)对字面意义和规约含义的区别,没有作出严格的说明。(2)格赖斯(Grice)提出的会话含义和非规约非会话含义的区别,也存在争议。(3)格赖斯(Grice)会话含义定义的(Ⅱ)也有问题。(4)格赖斯(Grice)的合作原则只限于直陈话语。”[35]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合作原则的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1.未构建会话含义的推导机制。

2.着重研究非规约会话含义的产生和理解,而对规约性会话含义却不予重视。

3.对会话含义类别的区分不够严密,对某些会话含义特征的阐释也不够恰当。

4.未说明四准则间的层次和联系,对各个准则及次准则的规定也过于笼统。

5.未能解释人们为什么有时遵守合作原则,而有时却又要以违反合作原则的方式来产生会话含义。

6.不能解释所有的语用交际现象,且只限于解释直陈话语产生的会话含义。

除此以外,对合作原则不足之处进行讨论的论文还有:钱冠连的《会话不合作选择——再论Grice合作原则的拯救》(1987),潘永梁的《会话的语用理论》(1992),张春隆的《论合作原则之不足》(1996),龚海燕的《论言外之意的产生》(1996),熊学亮的《从指代研究看新格赖斯语用学的实用性》(1997),魏玉兰的《会话含意理论的语用评介》(1999),雷永强的《批判格莱斯合作原则,探索理解会话含义的新途径》(2001),彭增安的《从修辞看“会话合作原则”之不足》(2002),张燕京的《从意向到意义——评格赖斯方案及其影响》(2002),封宗信的《理想世界中的会话含义理论及其现实意义》(2002),韩卫红的《合作原则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2003),方宗祥的《语用原则理论的衍变:综述与反思》(2004),张学军、于帆的《为格莱斯之“合作原则”鸣不平》(2005),丛佳红的《从文化视角探索会话含义》(2006),唐瑞梁的《格赖斯语用观批判——论会话含义理论之不足》(2007),李强云的《对合作原则的哲学思考》(2007),封宗信的《格莱斯原则四十年》(2008),蒋冰清的《框架理论对合作原则不足的解读》(2008),任玲玲的《试评对格莱斯合作原则的质疑》(2009),林铁的《基于“合作原则”的“会话含义”解读》(2010),郭锐的《浅析会话含义理论的实际运用及不足》(2010),梁丹的《格莱斯会话合作原则的是与非》(201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