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族习惯法研究:以新农村建设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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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畲族宗族习惯法

畲族习惯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畲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人法,如宗族习惯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家庭及继承习惯法、丧葬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习惯法;物法,如生产及分配习惯法、所有权习惯法、债权习惯法;保障法,如纠纷解决习惯法、刑事习惯法等。形成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的法体系。

宗族聚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畲族以同姓聚居为主。景宁惠明寺村全姓雷,敕木山村全姓蓝,东衕村共78户,除3户汉族外,75户都是畲族,其中有74户是姓蓝的,丽水市老竹畲族镇蔡弄源村全部姓雷,血缘聚居的原则很显著。《1953年景宁县东衕村畲族情况调查》,载《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福建省编辑组、修订编辑委员会编:《畲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平阳王神洞村有蓝、雷两姓,蓝姓67户,雷姓4户。雷姓来此较晚,到现在只住了3代,是从莒溪搬来的,蓝姓到这里已有200多年了。《1958年浙江平阳县王神洞畲族情况调查》,载《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福建省编辑组、修订编辑委员会编:《畲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云和县雾溪乡坪垟岗村,有蓝、雷二姓,就有蓝岗和雷岗之分,至今仍是蓝姓住蓝岗,雷姓住雷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云和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云和文史资料(畲族史料专辑)》第三辑,1987年12月编印,第7页。这些同村同姓者一般均为同宗,即都隶属于村寨肇基祖的后代。因为,明清以来,畲族是以家庭或家族的极小部分成员为单位三三两两地小规模迁徙移动。当某个移动者选择一个落脚点并长期地定居下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单门独户就繁衍成了比屋相邻的同姓同宗的村落。单一家庭裂变为若干家庭,而若干家庭遂组合成统一家庭,整个村寨便以单纯的家庭血缘纽带维系着。但也有的畲村虽同属畲族却由不同姓氏组成了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聚落特点。如《遂昌县志》载:“北门外井头坞,建有蓝、钟二姓宗祠,亦聚族而居,咸知礼让矣。”褚成允:《遂昌县志》,卷一一,《风俗·畲民附》,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这种村寨的形成一般是由几个不同家庭先后迁居、开发、繁衍的结果。

畲族存在着家—房—族的宗族社会组织。家—房—族是在共同居住地域的前提下,同姓血缘宗支相互联系所构成的组织,称为宗族。家—房—族组织是宗法统治、经济单位和血缘关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