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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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投机倒把”

“有人到北京来玩,带了一些成衣回去,每件加三五元出售,获取利润二三百元,除了旅游花费外,还捞了一些钱。”你能想象,这种在今天已经司空见惯的行为,在30多年前可是违法的行为吗?

千万别笑,这可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1981年第5期上面一篇文章《谈谈投机倒把罪》里所举的“投机倒把违法行为”的例子。

“投机倒把”,主要是指利用时机行情,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制假售劣、操纵物价等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

“投机倒把”牵涉的内容很广,在我国过去的一些工商、金融、公安、税务等行政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按照前述《谈谈投机倒把罪》这篇文章的介绍,以下这些行为大体上都可以被认定是“投机倒把”:

▲1987年1月17日,上海延安路、西藏路人行天桥上,做流动生意的小贩们。那时候的他们,身背一个很不好听的名声——“投机倒把”商贩。

(1)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

(2)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

(3)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

(4)个人坐地转手批发;

(5)黑市经纪,牟取暴利;

(6)买空卖空,转包渔利;

(7)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8)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

(9)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

(10)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

(11)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

(12)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账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等等。

1979年7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台,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均涉及“投机倒把罪”。但是,由于内容比较宽泛和笼统,而且对于如何才能算是“情节严重”在判决上存在主观的认定,在过去,投机倒把罪与流氓罪、玩忽职守罪被人合称为三大“口袋罪”。

1981年1月,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打击投机倒把”,就是要对那些与国营企业抢原料、抢市场的“笼外之鸟”进行整治。

先是在1月7日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规定“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政府规定罚款或没收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接着,在1月30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为限制同大中型先进企业争原料,将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的规定,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同大的先进企业争原料,盈利较多的社、队企业,不论是新办或原有企业,一律照章征收工商所得税”。

这两个文件口气异常严厉,且措施细密,当时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都进行了报道(这两个文件直到1986年7月才被国务院正式废止)。一时间,“打击投机倒把”成为1981年度最重要的经济运动。

据档案研究文献记载,在1982年,判了3万多人“投机倒把罪”,改变了3万多人的命运。当然,同时被改变的,还有中国发展的轨迹。其中最为轰动的就是发生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源地温州的“八大王事件”。

1982年年初,中央下发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温州柳市一批走在市场经济“风口浪尖”上的弄潮儿——“五金大王”胡金林、“线圈大王”郑祥青、“目录大王”叶建华、“螺丝大王”刘大源、“矿灯大王”程步青、“合同大王”李方平、“电器大王”郑元忠以及“旧货大王”王迈仟等八人,因“投机倒把罪”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直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重新颁布,“投机倒把罪”才得以被废除。而在1983年到1991年的9年时间里,有不少人因为“投机倒把”被判刑,锒铛入狱,甚至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的还被判处了死刑。

温州市市民郑乐芬是1986年“温州抬会(经济互助会)事件”金融投机倒把案的主角之一。尽管法律界对郑乐芬定罪量刑有不少争议,但她最终还是在1991年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也因此成为中国由于“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最后一人。

2005年,河北赵县人李捷成立“月球大使馆”,以每英亩298元“出售月球土地”,被北京工商部门找上门。随后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李捷的行为被判定为“投机倒把”,他也因此被认为是“中国最后一个投机倒把分子”。

“投机倒把”产生的根源在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则按市场价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由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废止了施行了20年且广受争议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投机倒把”这个披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的词语退出历史舞台,意味着继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之后,最后在法律上彻底清除了“投机倒把”的残迹,这可以视为改革开放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历史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