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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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群体凝聚力与交换权力

霍曼斯关于社会交换活动的这些概念,既是对社会交换活动基本内容和基本关系的理论概括,同时又是他用来解释更为复杂社会现象的基本原则。D.P.约翰逊在分析这一点时指出:“以上命题为社会等级、规范性遵从、创新、影响、评价、地位以及权威等许多的标准社会学概念提供了分析的基础。”注30正如约翰逊所指出的那样,霍曼斯以上述概念为进一步解释其他社会学问题的基本原则,讨论了群体凝聚力、交换权力、社会地位和社会制度等一般社会学问题。

一般情况下,社会学家往往用宗教情感、权威魅力或功能性依赖等因素来探讨群体凝聚力问题。与众不同的是,霍曼斯用成本与报酬来讨论群体凝聚力问题。在他看来,群体凝聚力强弱首先是由成员获得报酬的途径决定的。凝聚力较强的群体,其成员在群体内部获得的报酬较多,包括成员之间的相互赞许——这也是增强群体凝聚力的因素。这时,成员遵守群体的规范和制度就不必支付较高的成本,成员的向心力和群体的凝聚力都会不断增强。凝聚力较弱的群体,其成员在群体外部获得的报酬较高,由此把注意力转移向外,而成员的向心力和群体对成员的凝聚力都将减弱。与此同时,群体规范和制度的坚持就会遇到较大困难。因为群体成员从外部可以获得较高报酬,而当成员迫于群体内部压力而遵守维护群体的规范与制度、维护群体的团结时,就会降低对外部报酬的获取,那么就意味着他们以较高的成本来被迫维持群体的团结。而成员为维持群体团结付出的成本越高,群体凝聚力的强度和持续性就越弱。

群体凝聚力还同成员在群体活动中获得的报酬与他个人独立活动获得报酬的差别相关。成员在群体中开展各种合作,他们在合作时获得的报酬往往不是相等的,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体内部交换行为的不平衡,但这不足以瓦解群体的凝聚力。重要的是如果成员在群体活动中所获得的报酬,小于成员个人独立活动所能获得的报酬,那么群体凝聚力将减弱;如果成员在群体活动中所获报酬大于他个人独立活动所能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群体活动中所获报酬的成本小于他个人活动获同样报酬的成本,那么群体凝聚力将增强。

降低成本且增加报酬,甚至可以维持在某些方面对立的人们之间的交换行为。霍曼斯举例说明这种情况,一个雇员非常讨厌他的老板,在情感上常常难以容忍老板对他的管束。但是,这个雇员很难找到另一个以同样成本获得同样报酬的职位,他就不得不忍受让他感到厌恶的老板,并且注意维持他和老板之间的交换行为。这里可以看出,霍曼斯把经济利益看作决定交换行为的根本因素。

霍曼斯还用成本与报酬的关系来解释社会交换权力的形成。他认为,在社会交换行为中,如果一个人在交换中付出的成本大于对方,而获得的报酬却小于对方,那么他在交换中将获得支配对方和控制交换行为的权力。霍曼斯称之为“利益最小原则”,即在社会交换行为中,谁获得的利益最小,谁就能获得控制交换的权力。例如,一个容貌平常的姑娘追求一个很有名望的足球明星,那么足球明星在这种交换行为中处于成本高、利益小的优势,他将获得足够的支配那位姑娘并控制交换行为过程的权力。在家庭关系中也这样,如果一方的素质和能力明显优于另一方,特别是当处于优势的一方不愿意再维持家庭关系时,他在家庭中就处于高成本、低利益的地位,对家庭的支配权也由此掌握在他的手里。

霍曼斯用来解释获得交换权力的另一个原则是“稀有资源原则”。在他看来,如果一个人在交换行为中提供给其他人的东西是很难得的资源,他就能获得较高的交换权力,尤其在他提供的资源具有普遍性的需求时,他获得的交换权力就更大。例如摇滚乐歌星可以把自己的演唱录音带向广大摇滚乐听众发行,因此而获巨额报酬,并且他的声望也随之提高。一个人能够成为歌星,除了要有一定程度的训练外,另外更重要的是嗓音等方面的天赋。因此并非大部分人都能成为歌星,只有那些有天赋且经过必要训练的少数人才能成为歌星,他提供给社会的服务也自然就是稀有资源,因而受到普遍欢迎。

交换权力的不平衡造成了交换行为者间的地位差别,地位也是霍曼斯用交换基本原则认真分析的一个问题。他给地位下了一个定义:地位是“一个人向其他人(和他自己)发出的刺激”注31。地位是多元性的概念,它可以表现为人的等级、声誉、权威、专长、优势等。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于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个人的家庭出身、文化背景、政治关系、职业关系、经济收入、心理素质,甚至举止言谈和容貌体态等许多能对别人引起刺激的因素,往往有很大差别。这些因素的差别不仅在不同的人那里有明显的表现,而且在某个人自身各种因素间也往往是不平衡的,并不一定都具有对别人引起较强刺激的明显优势。具体地说,在交换行为中,一个人有些方面的特征是强于别人的,而另一些方面的特征可能又弱于别人。这就是霍曼斯所说的“地位不和谐”问题。

霍曼斯认为,为了取得交换中的权力和地位,人们应当注意协调与自己地位不和谐的因素,尽可能在社会交换中突出自己的优势特征,让自己强于别人的那些因素有效地对别人引起明显刺激,这样可以抵消弱于别人的因素的消极作用,并获得交换行为的中心主动权和稳定的优势地位。霍曼斯认为,地位不和谐会减少一个人在社会交换中的安全感和地位的稳定性。因为,不仅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和认同究竟以自己的优势特征还是劣势特征为根据是不确定的,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而且在社会交换中如何自我评价,也因地位不和谐而变得模糊或自相矛盾。这两方面情况都将影响社会地位的稳定性。因此,努力地发挥优势特征,以优势特征的刺激作用来淡化劣势特征,在社会交换中就十分重要了。

霍曼斯还讨论了社会交换中的基本行为和制度行为的关系。基本行为即以成本和报酬等因素直接制约而展开的交换行为,而制度行为是突出伦理规范和法律规章制约的交换行为。后者是比前者复杂的、具有一定间接性的交换行为,即直接以制度制约交换而不是直接以成本和报酬制约交换。不过,霍曼斯认为,无论制度行为在社会交换中有何种程度的复杂性和间接性,都要以基本行为为基础,成本与报酬关系仍然从根本上制约着制度行为。因此,确定社会制度必须以人们的成本与报酬的交换为根据,社会制度必须维持和保障社会交换基本行为的公正性、和谐性。如果社会制度有碍于社会交换基本行为的正常开展,人们遵从制度规范只能获得较少报酬而要付出很多代价,那么社会越轨现象将越来越多地发生,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将不断增多,最终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将引起社会制度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