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险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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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香港地区保险资金运用与监管情况

(一)香港地区保险资金的配置结构

香港地区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2013年保险深度已达13.59%,居世界第三位;保险密度排名世界第六位。香港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较为保守,按揭贷款组合逐年减少,而定息及浮息证券、保险证券、信用债、存款及现金、土地及建筑物的占比近年来均在上升。2012年存款及现金占比最高,达36.4%;其次是定息及浮息证券占比,约19.2%;按揭贷款组合占比也不低,达18.2%。

表3 2010~2012年香港保险业资产配置结构

表3 2010~2012年香港保险业资产配置结构-续表

图2 香港地区保险业资产配置变化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理处

(二)香港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

香港地区对保险业投资的监管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资产配置比例上限。《保险公司条例》(1997年6月30日)规定,保险公司持有的土地及建筑物资产总值不能超过资产总值的30%,持有的上市股份、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收益权所组成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持有上市证券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持有非上市股份及非上市证券个人或非上市公司所欠债务(不包括附属保险的股份及保险债务)不超过总资产的10%。如果某项资产高于规定上限,则超出部分不可计入财务报表。这些投资规定不适用于长期业务,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分散投资。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须把长期业务的资产与负债分开,成立独立的长期业务基金。二是要求在港的保险公司需在香港持有资产。《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5A条规定,除专业再保险公司及专属自保公司外,所有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在香港持有一定的资产,数额不少于其香港一般业务净负债的80%及因该业务而适用的偿付准备金的总和。这项规定旨在确保一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缺失,它们将有资产在香港以应付香港保单持有人的申索。根据香港有关无力偿债的法例,此等索偿较普通债权人优先获得赔偿。

(三)香港地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测情况

香港地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也是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香港保险业监理处(OCI)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需达到100%以上。香港地区偿付能力计算方式与内地“偿一代”类似,但资产认可比例划分更为简单,通常以认可和不认可区分。对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不同要求。以太平产险和寿险为例,产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达到300%,寿险公司达到200%。保险公司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要求,每季度定期提供经营数据,并提供年度经营报告。在发现保险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时,监理处会约谈相关保险公司,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恢复偿付能力,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经营风险。监理处一般不会直接出面进行救助。在这种体系下,保险公司面临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自主程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