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者主权与责任
任何事物都是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完善的,市场经济也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自身存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走私“僵尸肉”、汽车消费纠纷、智能手机维权、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从传统产业到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问题被曝光出来。这些问题在考验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在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主权与责任。
(一)自由、责任与伦理
自由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人们可以通过实践活动努力摆脱各种限制,但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其价值的实现必然会受到现实社会关系及其他因素的限制。因此,人们在讨论自由时,往往会将其与责任、伦理等联系在一起。
1.自由与责任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哲学上对于自由的理解一般有两种。一种认为,自由是决定干什么和不干什么的能力与冲动。大卫·休谟(David Hume)说:“所谓自由只是指可以照意志的决定来行为或不行为的一种能力。”[1]这样一来,如果把人的肆意妄为、任性冲动也当成自由的话,那么自由就只能停留在幻想层面,永远无法回归到现实。另一种则弥补了第一种理解的缺陷,认为自由应该包含必然性,包含秩序和法则。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指出:“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libera)。”[2]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也指出:“自由以必然为前提,包含必然性在自身内。”[3]然而,这种局限于对必然性认识的自由只是一种低水平的自由,未能将实践、选择、自觉约束等因素考虑进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斯宾诺莎、黑格尔“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给予了肯定性评价,指出:“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4]。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中的自由不仅仅体现为对必然性(客观规律)的认识,更体现为通过对必然性的认识来认识和改造世界,彰显了自由的实践理性特性。
自由与责任是伦理学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恩格斯曾说:“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5]在伦理思想史上,决定论者和绝对自由论者都对自由与责任的关系进行过论述。“决定论者主张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被安排好了的、必然的。神学决定论者、心理决定论者、精神分析学家等,都只看到人类行为受到的客观约束,而忽视了人的积极主动性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与能力,否定了人的道德责任。相反,绝对自由论者则主张人的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和制约的任意选择。叔本华、尼采、萨特等唯意志论的代表人物都认为自由是绝对的选择权利,无限制地宣扬自由,在客观上造成了导致因责任而取消自由或因自由而取消责任的对立局面,从而也间接否定了道德责任。”[6]
决定论者和绝对自由论者都走向了极端,都未能真正把握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一方面,责任出于自由。从宏观的、历史的角度看,道德责任是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需要的产物,是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人的自由的体现。[7]从现实个体的角度看,人的道德责任必须建立在个人主体行为和自主意志的基础上,只有按照个人自主意志主动产生的行为才具有道德责任属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即一个人只有在他以完全自由的意志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8]。另一方面,自由在构成责任的基础的同时也受到责任的限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只有按照必然性行事才是自由的,任何无“知”的行动都是盲目的行为。所谓自由,就是人基于理性,依据对必然性的认识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我规约。所以,黑格尔说:“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9]由此可见,人的自由和道德责任都是有限度的。
萨特(Jean-Paul Sartre)在为自由呐喊的同时,始终强调自由与责任。他曾提出关于自由的悖论:“只有在处境中的自由,也只有通过自由的处境。人的实在到处都碰到并不是他创造的抵抗和障碍;但是,这种抵抗和障碍只有在人的实在所是的自由选择中并通过这些选择才有意义。”[10]萨特认为,人的自由是处境中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自由是随心所欲的。人们在自由选择的同时,必然会受到责任的约束;否则,失去责任的自由只能成为抽象的自由。所以,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实现了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自由。
2.自由的伦理本质
黑格尔曾对自由的伦理本质规定进行过论述。“‘伦理’,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就是道德精神在社会现实领域中的贯彻和实施,是自由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自由意志经过抽象法和道德两个阶段后,不仅作为主观意志而且也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这就是伦理领域。”[11]因此,黑格尔明确指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12],“一切正义的和道德的行为均建筑在自由上面”[13]。自由构成黑格尔伦理大厦的基础。因为行为选择的自由是责任的前提,而对社会及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则是一切行为的伦理价值所在。黑格尔认为,抽象的自由与有限的自由都是不真实的、片面的。“既不存在于无规定性中,也不存在于规定性中,自由同时是它们两者。”[14]黑格尔所谓的“具体的自由”就是规定性与无规定性的统一。“这种‘具体的自由’意味着人们只能按照具体的社会关系,具体的人伦境遇来合理地选择自由,实现自由,保证社会关系的整体和谐和不侵犯他人的自由。这就是自由的伦理本质。”[15]
3.消费自由、消费责任与消费伦理
消费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从事消费活动的自由。通过消费行为无论是彰显个性或自我价值,还是展示自身的身份和社会地位,都是消费者个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反映了消费者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是消费者追求自由的实践活动。现代社会的丰裕更是为消费者在消费范围、形式、类型、区域等方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想要的、看重的任何东西。但是这种自由选择是否意味着自由消费?或者说消费者是否具有完全的消费自由?作为社会性活动的消费,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实现的。消费个体在追求自身消费自由的同时,必须不侵害他人的消费自由,不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消费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资料而消费、生存,也包括我怎样消费、生存,不仅包括我在消费中要实现自由,而且也包括我如何自由地实现消费自由”[16]。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消费自由”只是表面上的自由,纯粹的消费自由是不存在的,一味地自由消费必然带来严重的生态、人性、价值及社会等层面的危机。无限扩大的消费自由和缺少责任制约的消费必然妨碍消费的最终目的的实现,到头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能是一个空口号。易言之,只有在消费活动中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生态、对后代负责才意味着消费自由,也只有融入了消费责任和消费伦理的消费才是真正的、真实的消费。
(二)消费者主权
消费者主权(consumer sovereignty)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再生产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与消费者主权过度扩张相伴的环境污染、资源匮乏、分配不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人类陷入了消费者主权伸张与限制的双重困境。我们不禁要追问,曾经让消费者崛起的消费者主权是否具有自身的幅度或者说界限?
1.消费者主权理论的变迁
消费者主权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消费者所具有的权益不可侵犯。消费者主权赋予每个消费者拥有消费的自由;但是,这种权利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易言之,消费者的主权应该如何理解、如何行使?
消费者主权反映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倡政治民主一样,经济学家提出经济民主主义,主张消费者在社会生产中行使最终决定权。古典经济学家历来强调消费的重要性,认为消费是所有生产唯一的终极目的。消费者主权思想被认为最早见诸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亚当·斯密将对生产进行引导的市场称为“无形之手”。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充分肯定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指出:“一切需要的最终调节者是消费者的需要。”[17]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哈特(William Harold Hutt)最早提出了消费者主权概念:作为公民,当消费者以决定或抑制需求的权力而拥有政府首脑都不具备的影响社会的特权时,消费者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18]哈特重点关注的是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以及市场效率的实现。20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之一——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在《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自由的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和《法律、立法与自由》(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等著作中更是认为:以消费者主权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制度是目前人类社会历史上最符合“自然秩序”和最有人性、效率最高的资源配置方式与经济制度。[19]
市场经济时代是一个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通过手中的货币或资本,影响着产品和服务价值的实现,对生产起着导向作用。“所谓消费者主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的商品,市场将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转达给了生产者,于是生产者根据消费者的意愿和需求安排生产并提供消费者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这就是说,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取决于消费者所投的货币选票。”[20]消费者主权与国家的经济体制、消费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都有着很大的关系。消费者主权是经济秩序存在的基础,但是消费者主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角,消费活动是在一种被安排的状态中进行,消费需求对于生产的引导及影响也是有限的,消费者的权益和地位也未能得到凸显。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了消费与生产的直接联系渠道,消费需求对于生产的引导及影响作用明显,消费者的权益和地位得到有效维护和提升。
我国的五年计划(后改称五年规划)既反映了我国消费政策的不断发展变化,同时也内含了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型向市场型的转变。“从《一五计划》制定合理安排人们生活水平的消费范式开始,到《二五计划》一味追求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范式,到《五五计划》开始纠正抑制人们消费需求的错误倾向,并且把居民的消费问题重新提上议程上来,到《六五计划》开始着手实施提高人们消费生活的政策和措施,到《七五计划》开始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型、供给型的消费模式引导到或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主型、商品型的轨道上来。《八五计划》明确提出执行邓小平提出的现代化分‘三步走’的战略部署,力求通过《八五计划》、《九五计划》的执行,使人们达到小康水平。随着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变,《十五计划》明确提出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范式。”[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动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着力扩大居民消费,引导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康、安全方向转变,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促进消费升级”,“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从高积累、低消费到正视消费再到刺激消费,这些政策变化反映了我们对消费作用及地位的认识上的变化。从消费政策范式演变的背后可以看出,我们对消费者主权的认识经历了从抑制、歧视、忽视消费者主权到重视消费者主权,再到注重引导消费者主权的过程。消费、消费者、消费者主权的作用及地位得到了最充分的肯定。
2.消费者主权的伦理考量
消费者主权定位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关系,并明确了消费者的主导作用。但是,消费者主权的边界是非常明显的,它不可能成为消费者“霸权”,必须接受伦理的考量。
消费者主权的价值合理性来自消费与生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说,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消费是生产的终点与目的。消费与社会生产的关系决定了市场上的消费者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与意愿选择消费品,并将信息传递给生产者。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生产商追求的是收入最大化。从追求收入的角度看,生产商是社会的雇员或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处于指引地位,而生产商处于服从地位。消费与生产的关系就如同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生产是为消费服务的,而消费则是生产的根本目的。因此,在一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消费者是自由与权利的源泉,而生产商则处于服从与被约束的地位。这就是消费者主权观念的理论基石。[22]
消费者主权理论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助推下,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生产者对消费者的依赖程度、人们对消费需求的关注程度都大大提高,消费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主权具有历史进步性。然而,消费者只是有限理性的主体,消费者群体也会陷入集体非理性。任由消费者主导市场,无限扩大消费者的主权,一味地跟着消费者走,必将给人类带来灾难。需求愿望是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动力,正是消费需求愿望促使消费者向生产者传递消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在市场上完成消费行为。消费需求愿望既包括消费需要,也包括消费欲求。其区别在于,消费需要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消费欲求则是为了满足人的心理或非基本生活需要。一般来说,正常的生活需要消费拉动生产的空间是有限的,而满足人的心理欲求的消费拉动生产的空间是无限的。在市场经济中,资本的逻辑要求是,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利润,生产者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去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要,并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求,即所谓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从而推动生产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资本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刺激着消费者的欲求。有限理性的消费者,由于在产品生产过程、产品价值特性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往往容易受到产品外观、包装、广告等方面的误导,产生不自主的消费行为;而且,消费者通常缺乏展望未来的能力,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时时更新,消费者无法预知未来的产品将会带来什么“痛苦”和“快乐”。因此,在现实的生活中,“理性人”也许仅仅是一种经济学上的假设,消费者并不总是理性的,未必是商品的最佳裁判,也未必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消费嗜好。
因此,消费者主权模式只停留在理想状态。消费者主权模式赋予消费者至高无上的权利,它建立在需求方面和供给方面“完全”竞争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决定消费什么、如何消费。相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操纵能力:消费者手中的钞票就像政治选举中的选票。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必将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商品价值的实现,从而对社会经济的走向构成间接影响。因此,生产者必须通过不断生产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消费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也只能是一种理想化假设。失去这两个前提条件,消费者主权的作用和效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消费者主权模式的理想化特征决定了有必要对消费者主权进行伦理考量。从长远来看,对消费者理性的过度信任和对消费者主权的过度依赖,必然会影响到消费者的真正权益以及消费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行为。消费者主权模式仅仅关注个人效应的最大化,忽视、漠视整个社会的关切与价值,有悖于可持续消费模式。消费者主权的膨胀、泛滥,在损害消费者自身长远利益的同时,往往也会妨碍他人消费者主权的实现。消费者主权的实现在时间、空间维度上都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的消费狂潮不仅损害了他国人民的消费权益,更是造成了全球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传统消费者主权模式的道德合理性受到普遍的质疑。总之,消费者主权的任意无限扩大,难以适应现代消费的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要求,并将导致消费及生态的不可持续,人类必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我们对消费者主权进行伦理考量,一方面要赋予消费者相当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求消费者合理地、恰当地、有责任地行使消费者主权。
(三)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主权在赋予消费者至高无上权利的同时,也造成了“权利的无限性与绝对性”的假象。消费者主权是否包含以及是否应该包含消费者责任这一维度?这种责任是否存在底线?失去责任制约的消费者主权可能带来哪些后果?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对应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3]。高度的消费者主权必然对应着相应的消费者责任。
1.消费者责任的内涵
消费者享有主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与此同时,消费者需要承担与自己权利相适应的责任。很多消费者对此无知、不解,更难以履责。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认为,消费者责任是指消费者认识自身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力量,促进形成优良习惯,支持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24]消费者责任还未构成一种法定义务,而是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消费者责任进行了研究。“于阳春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即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务时,应该承担自觉地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张桂枝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解释,认为责任是一种内在的东西,需要从内部来树立,是一种人格品质的修养,消费者责任不仅是对消费行为的一种规范,更多的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品质。马伯钧认为消费者责任是一种消费责任,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行为是消费者自己的事情,消费者应当做好自己分内的事,这是消费者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二是消费者没有把自己分内的事做好而发生了问题,应当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责任,因此把消费者责任分为消费者对自己的负责、对他人的负责和对生态环境的负责三种。”[25]陈启杰、田圣炳认为消费者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参与市场规制的责任、道德引导的责任、对需要自我反省的责任、获得识别负责任消费行为能力的责任。”[26]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消费者责任进行了阐释。消费者主权的实现往往具有负外部性,即部分消费者消费权益的实现是其他消费者消费权益的损失。任何人在消费活动中都必须坚持权责对称原则。任何消费者在实现消费者主权的同时,都不应该也不能以损害其他人的消费权利为代价,必须担负起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生态等的责任,共同维护公平与正义。
消费者责任的构建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的各个层面,涉及政府、生产者、其他消费者等多个群体。当前我国正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各种制度仍待完善,市场的诚信度仍待提升,这使得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然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例如,1994年我国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 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强调社会、企业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但一如过去那样没有提及消费者自身的消费责任。于是,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对企业、政府、消费者协会等进行问责,社会更多地鼓励、宣传、引导消费者强化维权意识、丰富维权知识、增加维权行动,但很少甚至根本没有消费者责任的教育与反思。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能充分体现消费者在保护消费权益中的应有责任情有可原。但是,不要求消费者承担维护消费权益社会责任的这种状况延续至今,已经与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极不对称,已经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的绿色消费浪潮产生背离,已经与我国提升维权工作层次和水平、改善消费环境和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27]。消费者责任的长期缺失,必将对消费者自身及其他消费主体造成不利影响。
当前,导致消费者责任缺失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外在于消费者的缘故,也有与消费者自身有关的因素。
其一,传统发展观的驱使。传统发展观的哲学基础是“发展天然是合理的”,发展总比不发展好,发展得快总比发展得慢好,缺少对发展本身的评价与规范。在这种理念的支撑下,人们一味地追求发展,谋求发展得更快,片面关心“如何发展得更快”等关于发展的技术性问题,而对“为谁发展”“应当如何发展”“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发展的终极价值是什么”等价值论、目的论问题漠不关心。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Willis Harman)博士所说:“我认为唯一最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工业社会意义上的危机。我们在解决‘如何’一类的问题方面相当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对‘为什么’这种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糊涂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谁也不明白什么是值得做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28]可想而知,在这种片面追求数量增长或提高GDP的发展观的指引下,扩大消费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选择。政府出台各种政策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商家打出各种口号、广告不断,调动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在这种情况下,消费不再是为了生活的消费,而是被政府、企业、商家牵着鼻子走,是为了消费的消费。消费者是否消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合目的性审视则成了盲点。甚至,很多人认同的公式是“消费=爱国”,消费越多越对国家有贡献。在这样的理念影响下,消费者责任在传统发展观的视角下被遗忘、被忽视、被淡化。
其二,消费者过度自由的影响。消费者主权理论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提升了消费者的主体地位,但另一方面,也易于造成消费者“上帝”意识的膨胀,产生对消费者主权的各种误解。不少消费者片面地认为,消费行为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只要有资金,就可以自由地行使消费的权利,市场或者生产者就有义务满足他们的任何欲求,这是消费者主权赋予他们的权利。可是,当消费者主权意识张扬过度,把消费看作无节制、无限制、无制裁的任意行为时,原本为了生活需要的消费就会蜕变成满足欲求的消费,消费者责任便消失殆尽。
其三,现代工业社会技术风险的影响。传统农业社会的消费只利用自然物的较表层结构和较表层属性,消费产生的后果一般是直接的、可预期的。现代工业社会是一个技术社会。工业社会的消费则通过技术利用到了自然物的深层结构和深层属性,消费对象的来源更加不确定,消费对象的识别更加复杂,消费后果更加不可预期。消费者在享受现代工业技术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现代工业技术带来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这种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无暇顾及消费后果,导致消费者责任的缺失。
其四,现代道德观念的嬗变。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认为,当代人类的道德实践处于深刻的道德危机、道德无序状况中,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德性已经发生质的改变,并从以往社会生活中所占据的中心位置退居到生活的边缘。消费者责任体现了消费的伦理维度。因为消费者责任不仅包括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还包括道义责任,而现代道德观念的这种嬗变使得消费偏离了道义,消费者本身的美德在消费活动中无影无踪,更遑论消费者的责任。
2.消费者责任的论证
消费者责任的确立,既源于消费的内涵及伦理要求,也来自责任的内在要求。
责任伦理作为伦理学范畴,最早由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于1919年首次提出,“针对当时的政治家只讲权利运用不考虑行为后果的现象,韦伯呼吁社会倡导一种超越良知伦理的责任伦理”[29]。在韦伯那里,责任伦理是一种“无条件地”承担自己的行为责任的伦理自觉,源于主体对于自己作为伦理实践主体所应担当的责任的自觉,具有无条件性。责任伦理更多的是强调承担行动后果的伦理要求,揭示出责任伦理的伦理价值——个人对于他人、集体乃至他者的责任。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也认为责任伦理是非对称性的,它强调的是伦理主体对于客体的单向度的责任承担与伦理自觉。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人类行为变化的特性以及当代科技文明的危机迫切要求一种伦理责任意识,要求人类通过自己的力量驾驭未来,自觉地进行责任限制。由此可见,责任伦理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它要求实践主体无条件、自觉地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2)它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单向度行为;(3)它是一种事后责任和预防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消费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谁有资本,谁就可以为所欲为地消费,占有更多的消费品”。只要手中有资本,消费者就能随时随地、随量随意地消费,自由地行使消费者主权赋予的权利,享受着消费带来的满足与便利。从理论上看,消费者主权赋予了每一位消费者平等的消费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主权却是“喜富厌贫”的。一般而言,经济状况好的消费者,其消费状况也好;经济状况不好的消费者,其消费状况也不好。经济状况的好坏造成了不同群体在消费上的差异,形成了消费上的不公平。消费是个人满足生活需要的方式,也是每个人身份确认、价值认同的重要手段。消费是人们满足物质需要的手段,而并非物质来源,更承载着人们的精神追求与情感投入。在现代社会,消费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在消费状况上不断拉大的不公平,必将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影响社会公平感与幸福感的实现。作为体现社会关系的消费,有责任实现对公平的诉求。
消费是一种社会行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既行使自身的消费权利,同时也与生产者、产品供应者等市场主体产生一种契约关系。消费者在通过消费行为获取使用价值的同时,需要自觉地履行消费者责任。参与市场规制,守护社会的伦理底线,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护生态环境,预防重大后果或危机的产生,等等,这些都是责任伦理要求的无条件的伦理自觉。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在短缺经济时代,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受到了很大限制,物质上的需要成为人们首要且迫切的需要,而精神上的需要则退居其次,甚至退而隐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结构、消费内容、消费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费者在自由、理性的基础上如何消费、消费什么,既是消费者权利的体现,又是消费者文明素质的重要标志,更是消费者责任的内在要求。试想,在如此高度物质化的社会,如果没有与消费文明相适应的消费行为、消费习惯,没有与消费文明相对称的消费理念、文明素质、消费价值观,那么原本是人性和人的本质体现的消费就将束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按照消费文明的内涵及精神,只有文明消费、责任消费,才能更好地体现人的生命存在,提升人对消费的自由,彰显人的生命意义、价值和尊严,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自然的生态价值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的消费是在消耗自然资源和社会物品的基础上进行的,人类消费的过程是自然资源与物品的消耗过程,这决定了消费对自然生态与资源的依赖性。然而,随着人类征服与改造自然的能力的增强,人们不断对自然进行“袪魅”,尤其是在消费领域,自然的生态价值被淹没在消费主义的狂潮中,这种无视自然生态价值的消费使人类付出了沉重的生态代价。施里达斯·拉夫尔指出:“消费问题是环境危机问题的核心,人类对生物圈的影响正在产生着对于环境的压力并威胁着地球支持生命的能力。从本质上说,这种影响是通过人们使用或浪费能源和原材料所产生的。”[30]严重的生态代价使人们更多地反省与反思,特别是对自身行为进行伦理审视。尊重自然生态的规律,认同自然的生态价值,成为人类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明智选择。作为社会中一员的消费者,无论从自身的健康生存角度看,还是从社会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角度看,都需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自觉地认同生态价值,尊重生态规律,运用生态智慧,履行生态责任。
3.消费者责任的限度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由此可见,责任是基于分内之事而发生的行为,即责任存在一个限度或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自由的限度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消费者责任具有自身的限度。
黑格尔首先论述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他认为,自由并不等于“任性”、“盲从”以及“随心所欲”,而是对必然性的认识,这是自由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进一步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31]可见,自由是人在活动中认识必然的自主、自为活动。自由受到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制约,也同样有一定的限度。消费自由是每个人从事消费活动的自由。然而,消费作为一种社会性活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不然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消费。消费自由必须以道德责任的担当为前提,消费自由的限度制约了消费者权利的行使,也决定了消费者责任的限度。
即使是市场经济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弊病,它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不可能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可能造成以下结果:信息占优势一方经常会做出“败德行为”,而信息占劣势一方却面临交易中的“逆向选择”。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因此,信息不对称的背后隐藏的其实是道德风险。从经济学角度看,道德风险是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他人,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卖方参与了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对产品的原料来源、产品结构与属性等都有更全面的了解,然而对消费者来说,若仅仅通过五官来判断产品的质量,是肯定无法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信息的,如果借助仪器设备,又将大大增加获取信息的成本。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些商家就会选择生产劣质产品,以低生产成本或零生产成本获取与一般产品同等的价值,追求高额利润,由此出现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三聚氰胺事件[32]充分印证了消费者在信息市场中的劣势地位。然而,让人难以想象的是,无法及时获取产品完整、真实的质量信息的消费者,如何能够对自身的消费行为担负责任?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以及行为能力,从而会对消费者责任的履行构成不利影响。
(四)消费者主权与责任的冲突与融合
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求消费者履行消费责任。然而,消费自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消费责任的担当,消费责任的担当也可能妨碍消费自由的实现。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责任似乎成了一对难以调解的矛盾。
从理论上分析,消费自由是消费者主权理论的逻辑起点。消费者主权理论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传递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消费偏好,生产者根据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进行生产,满足其消费需求。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可以享受消费自由,但生产者必须遵从消费者的意愿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消费者的主权或自由似乎是无限的、不受限制或约束的。然而,过度的消费者主权必然带来消费者责任的虚无化。
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责任的产生具有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温饱型社会,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物质产品只能勉强满足甚至难以满足人们的生活要求。因此,人们的消费观念仅仅停留在维持温饱的水平上。填饱肚子成为最大的满足,除此之外,没有也不允许有其他奢求。在享受阶段,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生产对消费的满足程度没有受到任何限制,甚至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为了实现商品的价值,商家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来刺激“上帝”的消费需求,由此,消费者主权得到了生产者和社会的高度认可。
随着消费时代的到来,消费者的消费频率大大提高,消费规模和领域急剧扩大,但与此同时,附加在消费行为过程中的负外部效应也逐渐凸显,人们这才意识到需要有人对消费行为负责。消费者无疑是其中之一。在“限塑令”中,消费者责任被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然而,“限塑令”仅仅规定了消费者的环保责任,而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的生产者以及商家却没有任何责任。消费者纷纷质疑,环保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将环保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却放纵商家以及生产者的环保不作为,“限塑令”的存在依据和公平性何在?不当的、过度的责任必然阻碍消费者主权的实现。
从表面上看,消费是消费者在消费观念的支配下,有目的地购买、消耗和享用消费资料的活动。而在本质上,消费不仅是一种个人主观意志的行为,而且是一种需要与他人合作或发生关系的社会行为,消费过程表征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特定关系。虽然消费者有权利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性格、生活习惯在自愿平等自主的基础上进行自由选择,然而消费是在社会中进行的,个人消费的社会性决定了消费者在享受自由消费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社会责任。消费者责任与消费者主权都依附在消费行为中,只是在不同的时期、阶段,人们的关注点不同。从主体上看,消费者具有主权,具有消费权利;从客体上看,消费者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有消费行为,就涉及消费者主权,也就隐含了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只要行使消费自由的主权,就必然要履行消费者责任。因此,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责任的融合是必然的,也是可能的。
在生态时代,消费问题和环境问题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只有将消费者责任、生产者责任、政府责任等结合起来,才能构建一个责任型的消费时代。
注释
[1]大卫·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85.
[2]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4.
[3]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41.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0.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9.
[6]肖乐群.伦理学视域中的自由与责任探析.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8):21.
[7]同[6].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3.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68.
[10]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627-628.
[11]李建华.论自由的伦理特性.求索,1992(3):48.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64.
[13]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288.
[14]同[12]19.
[15]同[11].
[16]齐亚红.论消费自由.学术论坛,2007(12):16.
[17]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册.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11.
[18]陈启杰,田圣炳.论从消费者主权到可持续消费的转型.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 (5):83.
[19]范省伟.试论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消费者主权保护.商业研究,2005(22).
[20]朱汉民.略论西方经济学伦理道德观的演变与承继.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607.
[21]郑红娥.社会转型与消费革命——中国城市消费观念的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6.
[22]陈启杰,田圣炳.论从消费者主权到可持续消费的转型.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 (5):83.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7.
[24]刘成玉,胡方燕.消费者责任研究成果述评.重庆社会科学,2009(2).
[25]刘成玉,胡方燕.消费者责任研究成果述评.重庆社会科学,2009(2):69.
[26]陈启杰,田圣炳.论从消费者主权到可持续消费的转型.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 (5):85.
[27]贺砾辉,何昀.“消费与责任”:对既往及未来维权年主题的一个解读.消费经济,2008(2):28.
[28]维克多·奥辛廷斯基.未来启示录.徐元,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193.
[29]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100.
[30]施里达斯·拉夫尔.我们的家园——地球——为生存而结为伙伴关系.夏堃保,等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13.
[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0.
[32]这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又称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或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件、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件、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件。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白色单斜晶体,几乎无味,微溶于水,对身体有害,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作为食品添加物)。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随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多个厂家的奶粉都被检出三聚氰胺。该事件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进口中国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