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李杰诉尹粉伊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78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杰
被告(被上诉人):尹粉伊
【基本案情】
李杰于2011年8月10日通过银行向尹粉伊转账汇款人民币1420455元。庭审中,李杰主张该款项是尹粉伊向自己借款,尹粉伊不予认可,李杰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李杰称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所以当时没有让尹粉伊出具借条。尹粉伊否认双方是朋友关系,主张自己系代表日本童梦公司向案外人姚兢收取画款,2011年8月10日姚兢与李杰一同与尹粉伊见面,姚兢表示自己不再购买画,而由李杰购买画,李杰向尹粉伊转账的1420455元,是支付画款以及尹粉伊来华的机票款、住宿费。尹粉伊就其陈述提交了日本童梦公司工作人员柴田哲志出具的《宣誓书》《证明书》,日本童梦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拍卖名录佐证。上述证据经过日本国大阪法务局公证、日本国外务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认证。其中,柴田哲志的《宣誓书》载明:“本人,委托华北地区招商总代理尹粉伊女士收回2011年7月5日举办的拍卖会上姚兢先生的应付款,代理人尹粉伊女士以人民币收回该应付款17564600日元后,支付给艺术童梦公司。与姚兢先生之间的交易的相关附件资料,确系根据本人经营的艺术童梦公司的交易记录、会计账簿制作而成的资料,在此宣誓。”尹粉伊提交自己与案外人姚兢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录音中姚兢陈述是李杰购买画作。李杰对录音不予认可,认为姚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未出庭作证。
【案件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借款的证据仅为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李杰起诉尹粉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李杰仅提交了自己向尹粉伊转账汇款凭证,未能提交借条借据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尹粉伊到庭陈述李杰该笔汇款并非借款,而是李杰支付的画款,尹粉伊就此提供了证据佐证。虽然柴田哲志未到庭作证,但是其书面证言经过日本国公证机关公证,亦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领事馆认证,应当认定其书面证言具有证明力。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李杰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尹粉伊与李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尹粉伊,起诉有误,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李杰的起诉。
李杰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杰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款项往来,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亦不排除存在买卖合同、不当得利的可能,现尹粉伊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李杰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李杰未能进一步举证,故李杰主张其与尹粉伊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不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钱给付事实,缺乏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成为审判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此类情况,在第十七条中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应当结合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结合本案,原告李杰主张被告尹粉伊向其借款,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李杰提交转账凭证,初步承担了举证责任,尹粉伊主张转账款项系买卖合同的货款,此时应当由尹粉伊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尹粉伊提交《宣誓书》、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此时李杰的证据已经不足以完成其证明目的,李杰应当进一步就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举证;李杰未能继续举证,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的前提是被告提交了相反证据,如果被告仅是否认借款关系而未能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