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入职培训代表存在着劳动关系
【典型问题】
入职培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入职培训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
入职培训期间可以约定员工不参加培训即视为自动离职吗?
【经典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期间不到岗视为自动离职,合法吗?
孙某入职一家公司,该企业入职培训为7天,双方签订了培训期间暂行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孙某在培训期间擅自离岗,则视为自动离职且放弃领取培训期间的工资,孙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在入职培训第3天,孙某接到另外一家公司的入职通知,就决定旷工一天到另一家公司去查探一下,但此事被公司知晓,公司便以孙某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孙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且支付其3天的工资。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孙某与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协议本身已经侵害了孙某的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规定。显然,公司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违法行为,故应该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及工资。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某与公司签订的暂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孙某一方面在入职公司接受入职培训,另一方面又到另一家公司打探情况,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因法律法规并未严格禁止此行为,公司原本是正义一方,却因签订的协议存在瑕疵,功败垂成。其实,工资是必须要支付给劳动者的,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却可以通过制度规定避免支付。比如,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入职培训期间缺勤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手把手】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遇到这种情况:参加入职培训的员工中途突然消失了,过了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就收到传票,消失的员工又回来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为避免这种情况,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一定要火眼金睛,避免招用这样的员工入职;另一方面还应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制度规定尽快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因劳动关系存续而被要求支付在岗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