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应邀酒会被摔伤 本人应负主要责

经典案例

2010年8月18日上午,某品牌酒类经销商吴经理邀请个体工商户彭某等在酒店举行答谢会,以感谢彭某等客户对其生意上的支持。席间,吴经理出于礼节向各应邀客户敬酒,彭某接受了敬酒。其后彭某在下楼时从楼梯上不慎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彭某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彭某便一纸诉状将吴经理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经理作为酒会的邀请者和组织者,在明知彭某饮酒后,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彭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下楼梯时摔倒,造成了自身伤害,对其本人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2011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吴经理赔偿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额的30%,共计5.9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个体工商户彭某应邀参加经销商吴经理在酒店举行的答谢会,酒后下楼时不慎被摔成五级伤残。吴经理作为酒会的邀请者和组织者,在明知彭某饮酒后,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照顾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第26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