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我国大陆犯罪停止形态的立法之建议
通过对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的上述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大陆刑法中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但台湾“刑法”中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也的确存在诸多可供借鉴之处。笔者认为,以对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的上述比较为基础,对我国大陆犯罪停止形态的立法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
首先,就犯罪既遂的立法而言,在刑法总则中应增设关于犯罪既遂的专条规定,其中具体包括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处罚原则的内容。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可考虑将“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予以法定化,即在条文中将犯罪既遂的概念表述为:“行为齐备本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的,是犯罪既遂。”关于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可规定为“对于既遂犯,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其次,就犯罪预备的立法而言,对其概念、处罚原则以及处罚范围均应作出修改或增补。具体而言,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可考虑将现行大陆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关于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可将现行大陆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为:“对于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一方面在总则中增设“预备犯,本法分则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分则中对于极少数严重的故意犯罪增设处罚其预备犯的规定。至于台湾“刑法”所采取的在分则中对预备犯规定低于既遂犯的独立法定刑的做法,则不宜为大陆刑法所借鉴。理由是:一方面,台湾“刑法”之所以对预备犯在分则中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是由于其总则中未规定预备犯的从宽处罚原则,而大陆刑法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的原则。这样,如果大陆刑法也像台湾“刑法”那样对预备犯在分则中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其总则中对预备犯所规定的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就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对预备犯在分则中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固然有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但未规定“免除处罚”,就无法在处罚程度上将预备犯与未遂犯区别开来。
再次,就犯罪未遂的立法而言,对其概念、处罚范围以及不能犯问题均应作出修改或增补。具体而言,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可考虑将现行大陆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中的“未得逞”修改为“没有完成犯罪的”。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范围,一方面在总则中增补“未遂犯,本法分则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分则中对于少数故意犯罪增设处罚未遂犯的规定。考虑到预备行为所具有的对于法益侵害的危险远不及未遂行为,且前者仅仅是间接的抽象危险而后者是直接的具体危险,对于分则中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就宜作出区别对待,即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应比预备犯宽。对于不能犯,应根据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将其区分为可罚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两种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即对于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但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的情形,对其法律效果可规定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可罚的不能犯与普通未遂犯在法律效果上就拉开了必要的差距,而对于行为不能完成犯罪,又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的情形,对其法律效果则可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就犯罪中止的立法而言,对其概念、处罚范围以及共同正犯或共犯的犯罪中止均应作出修改或增补。具体而言,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可考虑将现行大陆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中的“在犯罪过程中”修改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便排除预备中止的可罚性。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范围,一方面在总则中增补“中止犯,本法分则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分则中对于少数故意犯罪增设处罚中止犯的规定。考虑到犯罪未遂与排除预备中止可罚性后的犯罪中止均只能在犯罪实行阶段成立,分则中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处罚范围就也可保持一致。至于二者在处罚的区别,则可通过刑法总则中不同的处罚原则在程度上得以体现。关于共同正犯或共犯的中止犯问题,可考虑仿照台湾“刑法”的做法,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之后作出专门规定。至于准中止犯(含共同正犯或共犯的准中止犯)问题,则仍可考虑将准中止犯所涉及的情形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加以对待,而不宜增设准中止犯以中止犯论处的规定。
[1] 原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2] 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存在着将犯罪阶段与犯罪停止形态相混同的现象。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即指出:“犯罪行为的行为阶段,假如已逾越预备阶段,而已达着手实行阶段,但尚未完全实现所有客观不法构成要件的情形者,则这个行为阶段,即是犯罪的未遂阶段。”“行为人着手实行的行为必须尚未达既遂的阶段,始有可能成立未遂犯。”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增订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1、305页。而大陆刑法学界的通说则严格区分犯罪阶段与犯罪停止形态这两个概念,认为“阶段是产生形态的时间和空间前提,形态是附着在阶段上的点,二者是点和线的关系,是相互依赖却又独立的概念”。参见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本文遵从大陆刑法学界的通说,在相关的表述中将犯罪阶段与犯罪停止形态予以严格区分。
[3] 《巴西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4]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赵路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5] 《蒙古国刑法典》,徐留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6]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73页。
[7] 蔡墩铭:《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法》,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275页。
[8] 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06页。
[9] 陈子平:《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1页。
[10]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页。
[11] 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7页。
[12] 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13] 黄村力:《刑法总则比较研究》(欧陆法比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69页。由于预期的结果是与犯罪目的有直接联系的结果,犯罪目的是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头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味着犯罪目的的实现,所以这里的“产生预期中之犯罪结果”实际上就意味着犯罪目的的实现。
[14] 陈子平:《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0页。
[15]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页。
[16] 胡家贵、陈瑞兰:《关于犯罪形态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17] 杨敦先、张文:《刑法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9页。
[18]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页。
[19] 马克昌:《论预备犯》,载《河南法学》1984年第1期。
[20] 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3页。
[21] 邢志人:《犯罪预备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22] 这里的数据是以2005年修正之后的台湾“刑法”在分则中规定从属预备犯的条文为依据进行统计的,而并不涉及规定独立预备犯的条文。从属预备犯,亦称形式预备犯,是指刑法将预备行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要件予以规定的情形;而独立预备犯,亦称实质预备犯,是指刑法将某些犯罪的特定预备行为予以构成要件化,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予以规定的情形。在独立预备犯的场合,基于立法上的特别规定,预备行为已转化为实行行为。由此看来,独立预备犯虽有预备犯之名,但并无预备犯之实。所以,本文在统计台湾“刑法”分则中规定预备犯的条文的数量时,并没有将规定独立预备犯的第169条第2项(准诬告罪)、第187条(加重制造贩卖运输持有危险物品罪)、第199条(制造交付收受伪造变造货币的器械原料罪)、第204条(制造交付收受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或信用卡的器械原料罪)等条文囊括进来。
[23] 根据大陆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4] 根据大陆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一些的刑种或者相对短一些的刑期。
[25] 参见马克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
[26] 黄石勇:《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天地》1995年第6期。
[27] 侯国云:《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
[28] 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页。
[29] 吕继贵、宁青著:《刑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30] 王志祥、袁宏山:《减轻处罚制度立法再完善之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31] 陈子平:《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
[32] 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增订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1、305页。
[33]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34] 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194页。
[35] 邱兴隆:《罪与罚讲演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版,第207页。
[36] 赵秉志:《海峡两岸犯罪中止形态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5期。
[37]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9页。
[38] 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增订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8页。
[39] 余振华:《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2011年版,第330页。
[40]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41] 参见张平:《中止犯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235页。
[42] 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