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长期护理津贴制度的研究意义
1.4.1 研究目标与价值
本书深入分析了OECD发达国家长期护理津贴制度的成功经验和仍存在的欠缺,探索能够建成长期护理津贴制度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文化基础,讨论我国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可选择的模式与路径,最终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老龄化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长效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理论意义。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明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24]一项制度是否合乎正义的要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奠定与发展路径的持续。面对老龄化体现出自然规律的不可抗拒性,长期护理津贴制度出于对解决社会问题的政府责任体现,亦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对于OECD国家长期护理津贴在实施中展现的正义程度,一方面验证着制度本身符合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另一方面也启发着老龄化社会下如何维护一个社会的正义基础。通过考察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才可能避免我国在制度设计时停留于本国历史经验的故步自封。
第二,实践价值。首先,长期护理津贴制度运用财政手段为剧增的失能老年人和高昂的护理成本提供了服务和支持。据统计,我国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越来越多,残疾老年人逐年增加,2015年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为18.3%。[25]同时,高昂的长期护理成本又远远超出了大部分老年人的承受限度,即使是在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中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平均缴费也无法控制在支付能力内。长期护理津贴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为寻找满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提供有效路径,另一方面也通过政府财政出资的优势致力于缓解民众自身的支付压力。其次,长期护理津贴制度对于非正式照护者的现金补助以及对正式护理工作者的产业安排,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最后,长期护理津贴制度带来的是服务的保障和选择的自由,将社会化养老服务与长期护理津贴相结合,依托社区社会化服务,为长期护理津贴的服务可及性与服务组合的偏好设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注入了活力。
1.4.2 理论探究
OECD国家长期护理津贴制度在理念、设计等方面符合哪些理论或者说与哪些理论不谋而合,说明整个制度具有合理逻辑性与科学性。这也成为我们研究长期护理津贴制度的出发点和动力基础。
假定的补偿原则是在帕累托最优理想标准与现实差距被提出后,由卡尔多(Nicholas Kaldor)与希克斯(John Hicks)等人于20世纪30年代末作为理论的改进而提出来的。最初提出这一理论是因为垄断阶层的存在,使社会改良无法绕开对垄断阶层利益的追问,而资源分配改革在垄断领域的障碍总会使另一部分群体的权利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因而在社会变革中无法让所有目标群体同时获益而无人受损。于是补偿原则的意义则在于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经济状况恶化时,另一部分经济状况改善了的成员针对这部分成员给予补偿,使总的社会福利最终归于增长或非减弱。于此进一步主张政府通过立法或政策推进对受害群体施予补偿。
尽管在福利经济学领域,补偿原则的结果仍然是不完善的,但从长期护理津贴制度下对非正式家庭护理的政策取向上看,被照护者选择将津贴分享给其家庭成员,或直接通过一定标准来覆盖津贴制度下符合标准的兼职或全职非正式照护者,能够让这部分家庭成员或亲友受损的正式劳动时间和机会得到经济的补偿。具体而言,在长期护理服务的市场与家庭环境中,总会有人选择正式劳动力市场而使家庭内被照护者花费成本寻求其他性质的护理,而选择家庭内近亲间照护会使自身丧失正常市场中的参与机会和劳动收入。对于前者,津贴补偿的是被照护者花费的额外成本,使家庭成员不损失就业机会,自己亦不因高昂的护理成本陷入困境;对于后者,津贴补偿的是非正式护理者丧失的正式劳动成本,使家庭内被照护者不用支出高昂的护理费用而获得无偿的亲属照顾。通过津贴在不同领域中的补偿,被照护者和非正式护理者的福利效用维持稳定或有所增长。
如同萨缪尔森(P.Samuelson)等人对帕累托最优和补偿原则的改进一样,理论的适用性是各领域选择的结果,帕累托最优的理想解决方案是财政负担津贴下人们偏好的护理权利与护理提供方的竞争效果,却没有纳入合理分配长期护理服务产品的充分条件;补偿原则考虑的是非正式护理者丧失的权利和机会,而未针对补偿目标的获益后感受。福利最大化应被置于最适度环境的选择上,同时结合正式提供方竞争效率、消费方选择效率,与非正式提供方补偿公平、接受方获益标准公平,使社会福利函数实现最大值。
根据社会福利函数的核心,长期护理津贴制度涉及的几个因素包括国家财政的支出力度、体系运营的可持续水平、被照护者对服务的身心偏好、被照护者之间获益标准的公平、非正式护理者对正式劳动力市场和家庭停留间选择的力度、非正式护理者的补偿标准、正式护理机构的竞争环境、正式护理机构的平衡运作。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与不同标准,都会影响制度标准的适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财政支出和保障居民处于长期护理服务可及性的条件下,社会福利最大化就在于对这些因素进行最佳的组合和选择。个人能够自由选择长期护理服务是决定其护理权利福利化的核心条件,包括其家庭成员对是否接受津贴而成为一名非正式护理者的选择,而个人选择的自由度又直接引致社会福利总量的大小。因此,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就是政府通过立法保障,确定运用津贴制度在保证个人护理权利切实维护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选择的自由,并进行效率和公平的合理建构。
平衡各因素达到各方效率和公平的稳定状态,核心在于制度运行时资金收支和提供方式的合理化。在长期护理津贴制度的运行上,国家财政作为责任主体,不是无限制的,而是维持在制度刚性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地在存量范围里对服务供给进行效率优化,实现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的最大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