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声誉管理研究](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192/31232192/b_31232192.jpg)
第一节
社会组织的理解
一、社会组织的界定
(一)法律的界定
社会组织,英文为“Social Organization”,简称“SO”,在西方国家通常称为“非营利组织”。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及机构从法律层面对非营利组织或社会组织作了不同的界定,总体上主要是从收入分配和存在目的角度进行界定。收入分配,主要指将组织收入或盈余是否用于分配作为判别组织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或社会组织的标准;而存在目的,主要说明组织存在的缘由和目的,以便与营利组织以获取利润为目标、政府组织以维护政党利益为目标进行区分。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1)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是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2)该实体经营的目的不是获取利润;(3)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可以看出,在FASB对非营利组织的描述中,特征(1)和(3)涉及收入分配,特征(2)则强调组织目标。日本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其收入不得用于分发给成员的社会组织。但是,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不能参加营利性经营活动,而是必须把各种收入用于公益事业。这一规定也对非营利组织的存在目的和收入分配作了明确说明。
根据我国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其中,特征(1)强调组织目标,特征(2)和(3)则涉及收入分配。
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对非营利组织或社会组织的定义是从组织资源角度进行的,即以组织资源是否来源于商业化的市场交易为判别该组织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或社会组织的标准。例如,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界定是: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于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则是非营利组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非营利组织或社会组织市场化理念和趋势不断增强,同时各个国家的此类组织在资金来源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以市场化交易作为判别标准可能存在局限,并不具有普适性。
(二)学术的界定
相较于法律层面的界定,学界关于非营利组织或社会组织的界定呈现一种百花齐放的状态。早期学者偏好从社会系统观下与政府和企业比较的视角进行界定。例如,美国学者Levitt(1973)从比较的视角,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三个部门,并使用“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名词代替社会组织,统称这些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他将政府作为第一部门,将企业等私人组织作为第二部门,将剩下的组织归入第三部门。他认为,这类组织的特征在于组织使命,并且是公共使命。[1]同样,美国经济学家Peter Drucker认为,非营利组织既非企业也非政府机关,其目的是进行人与社会的变革,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而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组织则不是非营利组织。[2]
然而,社会系统观下的定义无法准确地描述社会组织本身在行为、运作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特征。随着全球范围内关于社会组织研究的兴起,学者们更为偏好从对社会组织本身特征的总结角度进行界定。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政府组织比较研究中心的Salamon教授。他从组织“结构—运作”角度认为,非营利组织需要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正规性;(2)民间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6)公益性。[3]目前,这一定义在学界较为流行并被人们广泛引用。这一定义提及的六个特征中,民间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由于社会组织发展成熟度以及其所处社会情境的差异,国外学者关于社会组织的标准在我国难以适用。甚至可以说,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几乎不存在。为推动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与政府和企业相区别,我国学者更偏好从较宽泛的角度进行界定。例如,康晓光(2001)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4]王名、贾西津(2003)指出,我国社会组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5]总体上,我国学者对社会组织具有较宽泛的界定标准,目的是推动创造宽松氛围,促进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当然,为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和管理,我们需要对社会组织作进一步分类,并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定义。
(三)本书的界定
“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在不同国家和社会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涵。总体上,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在宗旨、盈余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见表1-1)
表1-1 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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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比较,本书将社会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活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使命、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可以看出,这一定义具有四层含义,即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共性。这是社会组织的四个基本属性,也成为它区别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的根本标志。
二、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
(一)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强调了它不能像企业那样从事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利润不得进行分配。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最基本的核心属性,也是它区别于企业这类营利组织的根本标志。总体上,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利润的非分配性
社会组织经营者受“利润非分配”原则的约束,被禁止分配净利润。[6]利润的非分配性意味着,尽管社会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并在这些业务中产生一定的超出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但是其经营收入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而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相反,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则可以将高于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作为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2. 不以营利为目的
虽然关于社会组织宗旨的表述多种多样,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所有社会组织的根本宗旨。宗旨的非营利性,决定了社会组织不需要像企业那样过于注重组织运作和活动中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模型进行的利润评价。在非营利性宗旨的约束性条件下,社会组织所获得的赞助或捐赠以及对业务运作效果的评价主要取决于组织的目标或宗旨的实现,而非组织利润水平这个标杆。这就决定了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主要关注于促进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而非组织自身。
3. 组织资产的公有性
这主要是指社会组织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对于企业来说,组织资产具有清晰的产权界定,资产所有权或产权归企业的所有者(主要是股东)所有。然而,严格地说,社会组织的资产并不归组织所有,也不属于捐赠者,而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属于社会。社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受托人行使“公益或互益资产”所有权的。因此,如果社会组织解散或破产,其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又称“民间性”,主要是指社会组织是独立和依法自治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领域的自治组织,与政府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其合法活动不受政府非法干涉。相对于企业来说,社会组织和政府都属于公共部门,这是它们的共性。但是,与政府不同,社会组织不是政府机构或其附属部分,而是民间性的组织。
1. 组织的自治性
社会组织是相互独立的自治组织,其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特性,二是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和自主地位。因此,组织的自治性强调,社会组织一旦依法成立,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不受政府的影响或隶属于政府。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依法自治”作为核心概念,强调了培育能够依法自主运作和治理的现代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可以说,自治性也是我国社会组织未来建设及其管理体制优化所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 生成的草根性
社会组织的生成方式是体制外生成或自下而上生成,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由公民自发形成的。生成的草根性,决定了社会组织需要依靠的是广大公民,通过横向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动员社会资源,以形成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因此,在这种方式下生成的社会组织具有充分的社会合法性,从一开始就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与之不同,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组建原则和权力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金字塔结构的组织。
3. 非垄断性
通常,政府作为以政权为基础的公共部门,无论资源的获取还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基本方式都是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则不同,它不能操纵政权力量,而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非垄断性使得非营利主体面临现实的与潜在的竞争压力,从而避免不思进取、缺乏服务创新、服务质量低下等现象的产生。
(三)志愿性
社会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正如企业是组织化的资本、政府是组织化的权力,社会组织可以说是组织化的志愿精神。通常,社会组织的志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成员加入的自愿性与劳动捐赠性
人们参与非营利事业是自愿的、不求回报的。一方面,社会组织成员是基于对组织宗旨的认同而加入组织的,因而其加入和退出都是自愿的,组织的结成和解散也是基于成员自愿。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成员的工作具有典型的劳动捐赠特点。通常,与政府部门和营利部门相比,非营利部门提供给员工的工资较低。与在其他部门工作的员工相比,社会组织员工更愿意“捐赠工作”(labor donation),更忠于组织,且很乐意用自己的薪酬去“兑换”那些与其自身价值相符合的工作,并希望能够对社会有所作为。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Hansmann(1980)指出,工资本身所具有的“负筛选”(negative screening) 功能能够过滤掉那些寻求高薪的人加入非营利组织。[7]
2. 社会捐赠的广泛性
社会捐赠是社会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重要渠道。企业主要以资本的形式获取社会资源,政府主要通过税收集中社会资源,而社会组织的主要社会资源则是基于志愿精神的社会捐赠。社会捐赠是志愿精神的货币化或物质化,表现为人们为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无偿提供货币和其他物资。这两者构成了社会组织重要的社会资源。当然,从广义角度看,社会捐赠也包括志愿者的劳动捐赠。
(四)公共性
这主要是指社会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共性以及组织运作活动的公共性。社会组织的成立不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政治目的,也不是出于营利部门的经济目的,而是出于社会和公益性的需求,其存在目的主要是为社会和特殊群体提供公共性(或准公共性)的产品和服务。通常,社会组织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产品和服务的公共性
相比企业以提供私人物品为主,社会组织主要提供公共物品。通常,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分为两类:一是公益性公共物品,其受益者是社会大众,但是无法界定,比如公害治理、植树绿化等属于这种类型;二是互益性公共物品,其受益者尽管也是多数社会成员,但是能够通过某种方式界定,比如行业协会给会员单位提供的服务属于这种类型。后者有时也被称为“准公共物品”。当然,与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垄断性公共物品不同,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也具有竞争性的特点,即需要通过与其他组织的竞争获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机会。
2. 组织活动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性
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内部性或排他性,而政府则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安全、保密等问题。社会组织使用的是社会公共资源,提供的是社会公共物品,因此其运作过程和开展的各种活动都要向社会公开、保持透明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与政府和企业不同的组织,“非营利性”从组织目的角度强调社会组织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非政府性”从组织建立、运作角度强调社会组织要基于民间意愿,自发、自觉、自愿和民主地形成,它不采取政府行政式运作机制,也不是政府机关及附属机构;“志愿性”强调组织的志愿精神和资源获取的社会性,是社会组织独有的“标签”;“公共性”则从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属性角度揭示了社会组织面向的是社会与公共利益。
三、社会组织的分类
(一)国际上的分类
非营利部门内部的差别比其他两大部门即政府部门和营利部门内部的差别大得多,对社会组织的分类也比对政府、企业的分类复杂得多,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分类。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提出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标准”(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ICNPO)。该标准结合了组织的结构与活动领域特征,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目前,联合国经济核算体系也采纳了这一分类标准,并已在90多个国家推广。按照这种分类体系,非营利组织被划分为12个大类、27个小类。表1-2显示了ICNPO的分类标准。
表1-2 NGO国际分类(ICNPO)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B6961/16914446604759606/epubprivate/OEBPS/Images/015-i.jpg?sign=1739660765-ZGjzOmJ02ypWa5KKC9C0rkiJg0QfNNex-0-7f1d004a7011c82fc54d69ecd517e4d8)
此外,国外其他学者和机构也对非营利组织分类进行了探索。例如,Hansmann通过对组织收入的来源和管理方式的研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分类。按照组织的收入来源不同,可以将非营利组织划分为“赞助型”和“商业型”。美国学者Korten根据组织的利益关系和目标不同,将非营利组织分成四个主要的类别,即志愿组织、承包公共服务组织、民众组织和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8][9]
(二)我国实践中的分类
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受传统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影响,根据民政部对于社会组织的分类体系,并按照是否在民政部登记,可以将社会组织分为登记的社会组织和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
1. 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主要是指在我国民政部门合法登记和注册,具有较明确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目前,这类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社会团体,即具有会员的互益性社会组织。在我国,这类社会组织根据其组织性质和任务,包括行业性、学术性、联合性和专业性四类社会团体。
(2)社会服务机构,原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10],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常见的社会服务机构有各种民办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科技服务中心等。
(3)基金会,英文为“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 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
(1)免登记类,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即各工商联以及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作协、侨联、台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等。
(2)未登记类或转登记类。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不属于免登记范畴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社会组织、城市社区群团组织、农村基层民间组织、境外在华民间组织以及其他新型社群组织等。草根组织多属于这一类。此外,还有一些由于多种原因,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时又称为“转登记的社会组织”。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B6961/16914446604759606/epubprivate/OEBPS/Images/017-i.jpg?sign=1739660765-8MjGWk6JEuX7fTSjvw7lB0qDWR6eNU7m-0-a7101762de9c6b38a7b73696f0845ba2)
图1-1 我国社会组织基本分类
(三)通用性的分类
虽然社会组织的分类在不同国家和社会情境下的适用性有所不同,但是以下根据组织属性进行的社会组织分类在各个国家和社会都是普遍适用的:
1. 根据组织服务公益导向的程度,分为公益性组织与互益性组织
公益性组织,即普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型的社会组织,其组织目的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或弱势群体提供共享的具有普遍性的利益,如国防安全、环境卫生、教育劳动等。常见的此类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社团等。
互益性组织提供服务的受益者并非整个社会,而主要是以会员形式界定的特殊的受益群体。通常,互益性组织具有俱乐部的属性,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只能由特定领域的对象即社会组织的入会成员即会员享受,并且组织维护的往往不是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是特定群体(如会员)的利益。多数社会团体为此类社会组织,如经济类社团(如化工行业协会)、学术社团(如管理学会)等。
通常,相比公益性组织,互益性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当然,互益性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会适当承载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学会是一种典型的互益型组织,有时也会受政府委托进行一些有关社会进步的学术研究与管理,体现出对社会公益的促进。从这个角度看,学会也具有公益性组织的相关特性。因此,公益性组织与互益性组织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2. 根据组织是否设有会员,分为会员制组织与非会员制组织
会员制组织,是指设有会员且组织治理的最高权力主体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组织。值得注意的是,会员制组织并非等同于互益性组织,尽管互益性组织也设有会员。通常,会员制组织比互益性组织范围大。这是因为,会员制组织既包括互益性组织,也包括一些公益性组织。例如,上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虽属于会员制组织,但其服务的对象是公众或弱势群体,具有典型的公益导向,为公益性组织。因此,互益性组织通常为会员制组织,而会员制组织未必就是互益性组织。此外,根据其会员类型,会员制组织又分为团体会员制组织和个人会员制组织。
非会员制组织,是指不设有会员且组织治理的最高权力主体为理事会的社会组织。在我国,非会员制组织主要涉及三类,即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国有事业单位。
[1] See Theodore Levitt, The Third Sector: New Tactics for a Responsive Society, New York: AMACOM, 1973, pp.9—10.
[2] 参见刘丽霞主编:《公共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页。
[3] See Lester M. Salamon, Helmut K. Anheier, The Emerging Nonprofit Sector: An Overview,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1—10.
[4] 参见康晓光:《NGO扶贫行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5] 参见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载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256页。
[6] See Henry B. Hansmann,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The Yale Law Journal, 1980, 89(5), pp.835—901.
[7] See Henry B. Hansmann,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The Yale Law Journal, 1980, 89(5), pp.835—901.
[8] See David C. Korten, Getting to the 21st Century: Voluntary Action and the Global Agenda, West Hartford:Kumarian Press, 1990.
[9] 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参见张冉:《非营利组织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0] 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发布《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