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家训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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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霍韬

霍韬(1487—1540),明代名宦。广东南海人。官至太子少保、礼部尚书。学博才高,人称“渭崖先生”。明嘉靖初年,曾参与著名的“大礼议”,受嘉靖赏识。推荐王守仁,上书革除弊政,多被采纳。有《霍文敏公全集》行世。

霍韬所撰《家训》,又名《霍氏家训》分为《前编》和《续编》,《前编》主要讲述家族内所应注意的一切起居、礼仪、管理、产业等问题,《续编》为前人往行、格言、盛德的汇编,据《家训续编序》介绍,《前编》多“防检之式”,而《续编》多“诲谕之意”,一则重在预防,一则重在教育,各有侧重。总体而言,《霍氏家训》文字典雅,内容翔实,各立专题,道理精辟,《前编》齐家族、划制度,切合当下治家实际,《续编》述往行、著明德,辨正古今治家得失,洵为我国家训经典之作。

家训

货殖[35]

凡石湾窑冶、佛山炭铁、登州木植[36],可以便民同利者,司货者掌之。

年一人司窑冶,一人司炭铁,一人司木植。岁入利市[37],报于司货者。司货者岁终咨禀家长,以知功最[38]。司窑冶者犹兼治田,非谓只司窑冶而已。盖本可以兼末事,末不可废本故也!司木、司铁亦然。

凡营货贿,无损人利己,无放债准折人田宅[39],无准折人子女,无利上展利。

凡营货贿,无恃势侵弱,自冒法辜[40]。

酒醋

凡公堂酒醋,量岁足用而止,不许多酿,以资滥觞。

凡私家酒醋,八口之家,许酿各一缸,不许酿卖,以敝风俗[41]。听自备谷,不能则止。

膳食

凡会膳,以教勤,谒祠堂毕,家长取旌善簿[42],查某人有某善,命礼生扬于众知之[43];取纪过簿[44],查某人有某过,命礼生扬于众知之。妇女之善之过,宣于内庭。

凡立旌善、纪过两簿,子侄善恶,六岁以上皆书之。四季以副本寄京查考[45],仍存正本。三年通考,有过三年不改,斥出,不许会膳。

凡立纪过、旌善簿,六十以上不书。礼老也[46]。

凡会膳,五十以上不参拜家长。礼老也。

凡会膳,以教俭。朔望拜祠堂毕,交拜毕,以次就膳位。八人肉三碟、菜两碟,酒三行,女无酒。如五十以上,酒三行。十五以下,肉菜再议量减。

凡会膳,以教俭。会膳日,许肉食;非会膳日,复非宾至[47],不许肉食。非品官不许肉食;非五十以上,不许肉食。有私家肉食者,朔望日扬之以纪过。

凡会膳,三十以上,乃用酒;三十以下,不许饮酒。

凡会膳,四十以上,乃许猪鸡鸭间用[48];四十以下,只猪肉一味。

凡会膳,三十以下,不许精白米。

器用

器以利用,有家之常。上下之叙,礼所生也。昔舜为漆器,谏者二十人;纣为象箸[49],卒以覆败。帝王器用,犹不敢侈,古之道也,况于庶民乎!欲恒保家,朴雅是宜。

凡祠堂祭祀,许用钦赐银爵,余勿滥用。

凡祠堂祭祀,只三爵用银外,酒瓶、茶瓶、酒盏、茶盏、碗及碟,俱用石湾瓦器,箸用竹,表祖考雅朴之德也[50],百世不忘也。

凡死者,棺中勿置金银。

凡客至,不许用银杯盘、银瓶盌。

凡客至,不许用象箸及银箱乌木箸;肉碟,大不许逾四寸。

凡娶妇,不许受银酒器、桌器。器皿用银者,俱不许受。

凡妇入门,不许僭滥珠冠花翠。有官者乃用。

凡娶妇,不许受描金漆器椅桌。

凡家恒食,及会膳食,用石湾瓦器,不许用饶州磁器。

凡客至,许设交椅,会膳条凳;二十岁以下立膳。

凡会膳,茶瓶、酒瓶及各器皿,俱用瓦;勿用铜锡。防盗窃。

凡床帐,不许施纱绢。

凡衾褥,不许用紬、缎、绫、绮、织绣。

凡私家不许畜鞍马,子侄出入,不许乘马。

凡子侄出入,不许独费一舟[51]。有渡故也。

凡非品官、举人,不许擎大雨伞;生员,许擎尺五寸雨伞;非生员、举人,出入不许用仆人执伞。幸不为仆,足矣,敢用仆乎!此切戒也。

凡庶人年四十以上,出入许用仆一人执伞,许自雇幕[52];未四十不许。

子侄

家之兴,由子侄多贤;家之败,由子侄多不肖。子侄贤不肖,莫大于勤惰奢俭,其教则由父兄。世之不肖父兄,以禽犊视子侄,多事姑息,致子侄多不肖,以败其家,不可不戒。

凡子侄七岁以上入社学;十岁以上读暇则耕或耘;十五以上习举业勿耕;二十五以上举业不成,归耕;举业已成及入府县学,免耕;四十五以上犹附学,兼考家业功最。

凡子侄二十五以下,不许饮酒。

凡子侄未冠,不许穿靴。

凡子侄不许入酒店及婆妇家。

凡子侄未娶,不许出外卧宿。

凡子侄不许穿着鲜美衣服。

凡子侄傲慢乡里,打二十。

凡子侄私接宾客,不禀家长,打二十。

凡子侄私赴酒席,不禀家长,打二十。

凡子侄私畜财物、谷粟,不禀家长,打二十。

凡子侄抗慢尊长,打二十,尊长亲告乃坐[53]。

凡子侄遇尊长不起立,打一十。

凡子侄毁骂尊长,打二十,亲闻乃坐。

凡客至,许宿肃宾馆,子侄有延客宿私家者,打二十。

凡子侄先须父师诲以孝、友、睦、姻、任、恤之六行,乃及六艺、六德。如六行有缺,皆纪过于簿曰:“某不孝,某不友,某不睦,某不姻、任、恤。”量其罪罚。

凡兄弟子侄有倚势凌人者,纪过于簿;营利妨人者,纪过于簿。量其罪罚。

凡子侄有过,俱朔望日告于祠堂,鸣鼓罚罪。轻罪初犯则十板,再犯二十,三犯三十;三年不改,斥出。不孝、不弟、不友、不睦,是谓败伦伤化,告于祠堂,会众议罪。

凡子侄有过,只许祠堂责治,不许私家打骂,有乖和气。

凡子侄有过,众证明白,不肯伏罚,斥出,不许入祠堂。

凡子侄被斥出,或已聘亲,女家愿退亲者听,不取聘礼。

蒙规

家之兴,由子弟多贤。子弟之贤,由乎蒙养。蒙养以正,岂曰保家,亦以作圣。

蒙规一

童蒙以养心为本,心正则聪明。故能正其心,虽愚必明,虽塞必聪;不能正其心,虽明必愚,虽聪必塞。正心之极,聪明天出,士而贤,贤而圣,虽资下愚,亦为善士。曰:“养心有要乎?”曰:“有。”其目在下。

头容直。勿倾听,勿侧视。

口容止。勿露齿,勿喧笑。

手容恭。勿散手,勿掉臂。

足容重。勿疾行,勿蹻股。

貌必肃。谓见于面者勿懈惰。

容必庄。谓见于身者勿放肆。

气必纾。应对须和柔,勿急遽仓皇。

色必温。勿暴厉。

视必端。勿回顾侧视,非礼勿视。

听必谨。勿听戏言,勿听淫语,勿听歌曲。

言必慎。勿出恶声,勿出秽语,勿言怪异,勿戏勿欺。

动必畏。举足动手,开目出话,俱要畏慎。

坐必正。勿倚他物,竦肩直坐,自然不惓。

立必中。勿跛倚[54],勿俯首,勿仰面。

行必安。勿疾行,勿蹶步[55],勿先长。

寝必恪。勿伏睡,勿裸体,勿晏起,勿昼卧。

规曰:头口手足,身之物也;貌容气色,身之章也;视听言动,坐立行寝,身之用也。统会之者心也,道之所以流行,天命之所以於穆不已也[56]。童蒙习之持之,悠久不息焉。不识不知,顺帝之则也[57]。下学上达,圣人也。故曰“蒙以养正,圣功也”[58]。程子曰[59]:“聪明睿知,皆由此出。”

蒙规二

一曰孝亲。凡人家于童子,始能行能言,晨朝即引至尊长寝所,教之问曰:“尊长兴否何如?昨夕冷暖何如?”习成自然。迨入小学[60],教师于童子,晨揖分班立定,细问定省之礼何如[61]。有不能行,先于守礼之家倡率之。童子良知未丧,最易教导,此行仁之端也。

二曰弟长[62]。凡人家于童子,始能行能言,凡坐必教之让坐,食必教之让食,行必教之让行。晨朝见尊长,即肃揖,应对唯诺[63],教之详缓敬谨[64]。自幼习之,亦如自然。迨入小学,不别贫富贵贱,坐、立、行俱以齿。晨揖分班立定,必问在家、在道见尊长、兄长礼节何如。有不能行,敦切喻之,先于守礼之家倡率之,此由义之端也。

三曰尊师。凡人家于童子,始能行能言,遇有大宾盛服至者[65],教之出揖,暂立左右,语之曰:“此先生也。能教人守礼,可敬也。”由幼稚即启发其严畏之心,迨入小学,易于遵教。为师者晨日礼服,与诸生肃揖后,言动视听、容貌气色,敦切晓诲,使之勉勉循循,动由矩度[66]。此严恭谨畏之所由起,而动容周旋中礼之基也[67]。

四曰敬友。凡童子始能言能行,教之勿与群儿戏狎,晨朝相见,必教相向肃揖。迨入小学,必教之相叙以齿,相劝为善,更相敬惮,勿相聚戏言,勿戏笑,勿戏动。善则相学,恶则相讳[68],勿相诽诘[69],勿相夸竞[70]。古人于朋友,所益不小;今人于朋友,所损不小。由童稚教之,所以养存正性、遏人欲[71]、扩天理之基也。故不曰亲友,而曰敬友云。

规曰:孝亲,仁之始也;弟长,礼之恒也;尊师,义之则也;敬友,智之文也。仁义礼智,心之畜也。童子习之,所以正心也。鸢鱼飞跃,活泼之妙也。故曰“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72],“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也”[73],又曰“蒙以养正,圣功也”。

蒙规三

一曰诵读。凡训童蒙,始教之口诵,次教之认字,次教之意识。口诵,即教之遍数,使勉勤精熟。认字,教之先其易者,如先认“一”字,次认“二”字,先认“人”字,次认“天”字之类。意识,即教之就其所知者启之,知孝即事亲之谓,弟即事长之谓之类。行步拱揖,皆有至理,起居食息,天命流行,孔子之申申夭夭[74],周旋中礼,只在日用常行之间而已。初学便须告之曰:“即此便是圣学工夫。”使之心思意识,日长日化,勿强其所未识,优悠渐渍[75],虽愚可明。

二曰字画。凡童子习字,不论工拙,须正容端坐,直笔楷书。一竖可觇人之立身[76],勿偏勿倚;一画可觇人之处事,勿枵勿斜[77]。一丿乀,如人之举手;一挑剔,如人之举足。须庄重,一点须如乌获之置万钧[78],疏密毫发不可易;一绕缴如常山蛇势[79],宽缓整肃,而有壮气。以此习字,便是存心工夫。字画劲弱,由人手熟神会,不可勉强取效。明道云[80]:“非欲字好,即此是学。”

三曰咏歌。凡童子十岁以上,每日寅至卯,诵书;辰至巳上五刻,习字;巳下五刻至午上五刻,歌诗;未至酉诵书。凡歌诗,须五人一班,歌诗三章,俱歌正《雅》正《风》。第一班歌,则其余俱端坐肃听,由二班、三班,歌遍即止。歌者出位拱立,听者居位拱肃。命十五以上童生二人,纠不如仪者。初犯诲之,再犯罚出位拱立,三犯罚跪,四犯斥出。十岁以下,听而不歌;十八以上,朔望大合歌乃歌。朔望合歌,十八以上一班,十五以上一班,十三以上一班,十岁以上一班,歌遍即止。俗有作诗作对者,每十日以五日习之,余五日歌诗,盖歌咏所以启发志意,流动精神,养其声音,宣其湮郁[81],荡涤其忿戾之气[82],培植其中和之德。习之熟,积之久,气质潜消默化,有莫知其所以然者。

四曰习礼。凡人家童子,始能行能言,尊者朔望谒祠堂,或谒寝室,引童子傍立,使观尊者拜揖之节,然后渐教随班后拜;又教以古人坐法。迨入小学,朔望悬孔圣像,教师帅诸生四拜,选直班二人,纠考不如仪者,罚诵书一百字。童子十岁以下,日巳刻,教之学古人坐法,使知古人收敛身心之要。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日班分二人习洒扫,凡应对须和适,唯诺须肃敬,进退须谨慎。十五以上,每月朔二日,望十六日,习冠礼、婚礼、祭礼、射礼。丧礼年终一习,以孤子为丧主,暇日讲明可也。童子于礼,由幼而习,以至于冠,步趋食息,皆囿范围[83],则非僻之心不能投间而入[84],中和之德日益纯固,资虽下愚,亦可以寡过矣[85]。

规曰:诵读,所以致知也;字画、咏歌、习礼,所以游艺也。致知也者,开明心者也;游艺也者,存养心者也。童而习之,长而安之,勿助勿忘之妙也。孔子曰:“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广州大典·子部儒家类·家训》,广州出版社,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