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视觉中国”商标的使用违法了吗
我没关注过“视觉中国”网站,因为我和《人民日报》官微一样“不敢配图”。如今,一张黑洞照片把“视觉中国”炒得这么火,掀起了一场诙谐的网络狂欢。我个人十分欣赏共青团中央微博向“视觉中国”发出的“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这句“灵魂拷问”,会问不用声高,自能引发浪潮。
作为无数次被侵犯版权的作者,我还真特别关心版权的事,也坚定支持维权,但我毕竟更是个讲品牌保护的普法者,还是回到商标话题上更符合主业。因此,我要郑重地说一句:国旗、国徽不仅不能作为图片被商业化使用,也不能作为商标来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事实上,这次事件的主角“视觉中国”的商标申请早先也是被驳回的,驳回理由之一就是该商标含有“中国”二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件商标的申请人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理论上讲,已经被商标局认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果被用作商标,就是违法行为。而且由于有过商标申请驳回的程序,当事人也应该知晓不能使用,况且“视觉中国”的申请人本身还是知识产权从业者。
如果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被作为商标使用了,后果会怎么样呢?《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不是执法者,罚或不罚也不是我关注的事。之所以对“视觉中国”这个话题感慨良多。因为做了十几年知识产权工作,我深知中国普通民众的知识产权知识实在少之又少,加之由于对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匮乏,产生了许多可笑可怜、可悲可恨的故事。懂法的人并不都是用法律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也有人会利用法律把市场搅成一锅糨糊。这些年商标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现象大规模发生,都是“懂商标”的人的“杰出贡献”。不懂《商标法》的人,基本都躲在角落默默哭泣呢。
急也白急,但哭不能白哭,还是要吸取教训。不过有些教训的学费太贵,一般人是承受不起的。“视觉中国”是专业的知识产权从业者,这次也为自己不尊重知识产权交了昂贵的学费,虽然我不知道到底多贵,但再贵我也不打算同情他们。我只希望那些完全不懂知识产权的企业家们能在这上面少交点学费,比如牢记不管多么爱国、爱军、爱人民,也不要乱用国名、国徽、国旗等标志作商标。
有人说,现在发大财的方法,《刑法》上都写着了。但真想走在钢丝上铤而走险,看看“视觉中国”的下场就应该清楚了,想利用这些在国人心中神圣的标志谋利,后果真的很严重。最后我还是要说一句,“视觉中国”收取黑洞图片使用费并成为热点事件,其普法效果那真是杠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