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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 律〕
1.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第63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第9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 注册资本;
(五) 公司类型;
(六) 经营范围;
(七) 营业期限;
(八)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12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24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