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为什么是幸福论?
在《欧绪德谟》中,苏格拉底认为幸福论是如此明显的真理,因此他甚至没有解释自己为什么接受这个观点。然而,《吕西斯》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幸福论可能看起来合理。在讨论过描述友谊、爱(philia)及其对象的不同方式之后,苏格拉底发现,有必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爱的对象,以及我们爱某些事物的不同理由。尤其是,他区分了爱的首要(primary)对象和从属(subordinate)对象。一个从属对象之所以被爱,是因为某个首要对象,首要对象被爱则是因为其自身,而不是为了任何进一步的爱的对象。
苏格拉底暗示,只有首要对象才是因其自身被爱;因为首要对象而被选择的善都不是因其自身而被选择的(219c1—d5,220a6—b5)。他的结论是,“真正被爱的事物(philon)不是因为其他事物而被爱的”(220b4—5);真正被爱的事物是因其自身而被爱,而且苏格拉底暗示说,当且仅当一个爱的对象不是因为任何其他事物而被爱时,它才因其自身而被爱。
苏格拉底相信,必定存在着一个首要的爱的对象,因为爱的对象序列必须是有限的。如果我们认为,一个东西被爱是因为第二个东西,第二个东西被爱是因为第三个东西等,那么“我们就必须拒绝[这种说法]并且到达某个起点,它不会将我们继续引向另一个爱的对象,而是到达第一个爱的对象,正是因为它,我们才说其他那些东西也是爱的对象”(219c5—d2)。[141]如果我们说,A选择x是因为y,但是不清楚A为什么选择y,那么就可以说我们仍然不理解为什么A选择x;因此我们必须引入z作为某个进一步爱的对象,A选择它是出于其自身的缘故。
这些观点似乎能应用于对行动的解释,而不能(或者说不只能够)应用于对行动的辩护。苏格拉底并没有说为了一个事物而无限制地追求另一个事物是愚蠢的;他暗示(在“我们必须拒绝……”这个表述中)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他维护一个关于行动和动机的心理层面的论点,而不是(或者不仅仅是)一个关于什么东西使得行动变得合乎理性的论点。
他所维护的论点不足以得出心理幸福论,因为他没有说明存在多少爱的首要对象。或许父亲会将儿子(在苏格拉底举的例子里)看作爱的首要对象,而把为了儿子的健康而开的药看作从属的善。苏格拉底并没有暗示说,幸福是唯一一个爱的首要对象。[142]
然而在《欧绪德谟》中,苏格拉底暗示说,幸福是唯一能满足《吕西斯》对爱的首要对象所提出的各个条件的目的。他并没有提议说,我们追求幸福是为了别的东西。[143]相反,当他考虑我们为什么要追求幸福之外的其他那些公认的善的时候(279a4—b3),他所考虑的唯一理由就是它们对幸福的促进作用。于是,他假设幸福就是唯一的目的,我们追求它不是为了任何进一步的理由,因此它就是唯一一个我们不会为了进一步目的而加以追求的目的。
其他对话确认了《欧绪德谟》提出的观点,即我们必须参照幸福来提出一个理由,以此说明为什么我们选择幸福之外的其他东西。苏格拉底相信,当我们需要在一个有美德的行动和一个恶的行动之间做出选择时,我们不应该把有美德的行动所要付出的代价当作任何一种反对它的理由(Ap.,28b5—9)。[144]然而,他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对美德的追求没有也不应给出任何理由。相反,他在《克里同》中的论证一开始就假设,活得好就是最重要的事;只有当他确立了以下观点,即活得好、活得高贵与活得正义这三者都是一样的,他才捍卫了正义的行动过程(Cri.,48b4—10)。为了解释他为什么没有理由去害怕控告者所提出的刑罚威胁,苏格拉底回答说,好人不可能被伤害(Ap.,41c8—d2);他假设,在他决定什么该做或者什么应该予以避免的时候,除了他的幸福之外就不需要或不应当考虑任何其他事情。与此相似,在《卡尔米德》中,他理所当然地认为,节制和任何其他技艺都不能产生某种不从属于幸福的善。
这些不同的评论不仅指出苏格拉底接受了幸福论,也提出了他接受幸福论的原因。《吕西斯》中的一段暗示说,行动要求涉及某种爱的首要对象;还有其他的章节认为,幸福是唯一的爱的首要对象。
这个论证并不令人信服,因为它没能区分理性的幸福论和心理的幸福论。《吕西斯》肯定了一个不符合幸福论的心理层面的论点。另外一些章节明确地肯定了理性的幸福论,却没有明确地表明它们也肯定了心理的幸福论。如果苏格拉底明确地将理性的幸福论与心理的幸福论区分开来,那他或许能够一致地主张,就像《吕西斯》所界定的那样,存在着多个爱的首要对象(因为很多目的都能提供充分的解释性理由),但幸福是其中唯一能够合理地作为爱的首要对象而加以追寻的(因为只有它能提供充分的辩护性理由)。如果这是对的,那么我们目前所考虑的这些段落就无法提供结论性的证据,来说明苏格拉底接受了心理的幸福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