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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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防火间距

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发生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但在实际工程中,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并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1)防止火灾蔓延。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3)节约土地资源。

(4)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2.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表2.4-1 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m)

(续)

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六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规》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规》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2的规定。

表2.4-2 甲类仓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

表2.4-3 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规》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甲乙类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等防火间距

甲乙类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之间防火间距,如图2.4-2所示。

图2.4-2 甲乙类厂房(仓库)防火间距

5.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4的规定。

表2.4-4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规定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4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表2.4-4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规》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6.防火间距不足时采取的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