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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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特别场所装修防火要求

1.特别场所装修防火要求(表2.10-3)

表2.10-3 特别场所装修防火要求

(续)

2.规范补充内容

(1)《装修规》第4.0.1条: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装修规》第4.0.3条: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3)《装修规》第4.0.16条: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装修规》第4.0.17条: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5)《装修规》第4.0.18条: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装修规》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6)《装修规》第4.0.19条: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