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72-2014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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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统称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

根据水电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并考虑我国水电工程建设现状及消防水平作出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我国其他现行防火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要求一致,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水电工程的分等标准参照《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中大(1)型、大(2)型和中型的有关规定。

在水电工程中,增加水力发电厂机组的单机容量(简称“增容”工程)属改建工程;增加水力发电厂原有厂房中机组的台数(简称“扩机”工程)属扩建工程;不论一期还是二期,凡新建厂房的工程均列为新建工程。在这些工程的设计中都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实施后,对已处在不同设计施工阶段的工程,通常按下列要求实施:对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完全执行本规范要求;对已设计正在施工的工程,如不满足本规范要求,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已投产的工程,如不满足本规范要求,可结合技术改造采取补救措施。

小型水电工程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范。

根据水电工程的具体条件,本规范编制反映了水电行业的主要特点:

(1)水电工程大部分位于河床狭窄的山谷地区,枢纽布置集中、紧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随整体枢纽布置一起统筹考虑,如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等设施。

(2)水电工程一般离城镇较远,在消防设计中通常无法考虑和城镇消防设施的结合。每个工程要有消防自救能力,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满足扑救可能发生火灾的要求。

(3)水电工程厂房内设备布置比较集中,消防设施标准要因地制宜,立足于国内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现状,同时适当考虑今后的发展。对机电设备的消防,是以目前国内的设备制造工艺水平为前提,在总结和吸取防火设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水电工程的水源充足,要充分发挥水消防的优势。

(5)水电工程一般工期较长,当工程分期投入运行时,不仅要有整体消防设计方案,还必须要有分期实施的消防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