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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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被校外人员打伤,是否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王某是某中学的学生。一天,由于快要迟到了,王某骑车的速度很快,在快到学校门口时,不小心碰了李某一下。王某因为急着去上课,没有向李某道歉就匆匆忙忙地冲进了教室。可是,在中午下课之后,王某准备和同学到食堂去吃饭时,看到李某和几个人站在自己的自行车旁边。李某让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说王某把他的腿撞疼了。王某马上向李某道歉,说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是,李某执意要让王某赔500元。王某说李某这是敲诈,李某听到王某这样说自己,二话没说,就与同行的吴某等人将王某按倒在地,对他拳打脚踢,导致王某不省人事。王某被送到医院之后,经过诊断,他的左手骨折,并且头部脑震荡。后来,学校经过调查才知道原来李某等人是社会上的小混混,整天无所事事。那么请问,王某是否可以要求学校对此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如果被校外的人员打伤,原则上是由侵权人来承担责任的。学校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在本案例中,李某等人是社会上的小混混,并不是在校学生,因此,在其进入校园时,学校应该阻止他们,但是学校管理不严,使得李某等人随意进入校园伤害了学生,因此,学校并未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李某等人不能完全赔偿王某的损失,应该由学校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