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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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正在被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吗?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一条适用的前提是,首先,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例如,行为人已经在网上发布他人的裸照,如果不及时制止,就可能使受害人的名誉、隐私进一步遭受重大损害。行为人即将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是指未来有可能发生侵害人格权的现实危险,例如,法院可依法禁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文章刊载。

其次,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主要是指,不及时制止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难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弥补,事后的恢复已经属于不可能或者极为困难。如果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急迫性,或者即便发生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完全弥补,则行为人可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而获得救济。此时,人民法院作出判断时,根据权利人的具体情况、侵害行为的性质、是否有其他充分的法律救济手段等,对权利人因侵害行为所遭受的不利以及行为人被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不利,加以衡量比较,进行综合评估。

最后,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民事主体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已经具备了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于涉及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因此通过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之外的其他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为避免过分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自由,应当达到有证据能够使人相信,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并且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此时可以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