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政策:影响效应及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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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工资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开始建立,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意义。相对其他政策而言,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收入者增收影响最为突出,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或问题。

一是关于功能定位发生异化的观点持续存在。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提出,我国最低工资定位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而现在有的专家提出最低工资的功能不仅仅保障生活,还要达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效果。很多专家认为最低工资的定位不仅仅是调整工资分配,随着经济不断创新与发展,最低工资的定位需要进一步讨论。也有专家认为最低工资承载的功能过多,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同失业保险金、特殊时期工资支付、公益岗位工资标准等一系列工资支付政策或支付行为产生联动。还有专家认为中国最低工资应从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逐步转向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和一定购买力,兼顾体面劳动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定位。

二是部分阶段标准增长速度过快。金融危机后,2010年至2013年,各地最低工资水平普遍提高,调增的幅度也相对较大,基本超过20%。其中,2012年数据显示,各省最低工资和人均GDP比较,平均增幅同期高于人均GDP有16个地区。2014—2019年,全国分别有25、27、9、20、16和8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增地区对应平均调增幅度分别为14.1%、14.9%、10.7%、11.05%、11.39%[1]和10.59%。

三是相关计算口径和概念定义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除北京、上海、安徽等地最低工资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余大部分省、市最低工资计算口径均包含社保。计算口径不一,给最低工资标准的分析比较与执行造成许多不便。


[1].安徽按照不增加357元个人社保公积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