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消防水箱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配管、附件如图1.1所示。设置消防水箱的目的,一是提供系统启动初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在消防水泵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确保喷头打开后立即喷水,以及时控制初期火灾,并为外援灭火争取时间;二是利用高位差为系统提供准工作状态下所需的水压,以达到管道内充水并保持一定压力的目的。设置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①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其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a.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宜小于36 m3,当建筑高度大于100 m时,不宜小于50 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 m时,不宜小于100 m3。
b.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宜小于18 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 m时,不宜小于36 m3。
c. 二类高层住宅,不宜小于12 m3。
e. 建筑高度大于21 m的多层住宅,不宜小于6 m3。
f.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或等于25 L/s时,不宜小于12 m3;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25 L/s时,不宜小于18 m3。
g. 总建筑面积大于10 000 m2且小于30 000 m2的商店建筑,不宜小于36 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 000 m2的商店建筑,不宜小于50 m3,当与上述第1条规定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图1.1 消防水箱的配管、附件示意图
②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其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a.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宜低于0.1 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 m时,不宜低于0.15 MPa。
b.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宜低于0.07 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 MPa。
c. 工业建筑,不宜低于0.1 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 000 m3时,不宜低于0.07 MPa。
e.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应根据喷头灭火所需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宜小于0.1 MPa。
f.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第1—4条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③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 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宜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④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其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宜小于100 mm,最大不宜大于150 mm。
⑤溢流管的直径不宜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宜小于DN100,其喇叭口直径不宜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
⑥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宜小于DN100。
⑦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其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⑧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⑨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有关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
⑩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 000 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b.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设置起来的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置稳压泵。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置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 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