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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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

一、物权法的制定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在2007年《物权法》颁行之前,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也无系统的物权法律制度。既有的物权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和现代先进物权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尚无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欠缺物权基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回避固有、精确的法律术语,也未确立基本的物权类型体系;第三,重要制度的规定多有疏漏,已有的一些规定也过于原则、笼统;第四,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仍未彻底摆脱,不同主体的物权未能得到平等的保护。[38]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需要。[39]我国《物权法》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之规定,直接体现了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二)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关于制定中国物权法的指导思想问题,学界与立法机关进行过全面的讨论,并形成了高度共识,其中最为基本、最为重要者,应为下述三个方面:

1.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公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商事立法,尤其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是以权利作为立法的中心,从立法目的到各章名称与内容的规定,均体现了以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同时,《民法通则》中也有体现社会本位思想的规定,如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无过错责任等规定,均表明《民法通则》在突出权利本位,强调对公民、法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同时,也提出了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要求,不允许滥用权利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益。《物权法》中,一方面,应当对民事主体所能享有的各种物权及其客体范围、效力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给予平等、严格地保护,对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彻底的物权化改造,赋予其物权的强大效力;另一方面,也应当对物权所应承受的社会义务,如权利行使的界限、相邻关系中的负担、国家因公益征收土地等财产的条件及公正的补偿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期达到个体与社会、民众与国家、私益与公益、自由与秩序等关系之协调的目的。

2.面向21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物权法的现代发展趋势。如前所述,现代各国物权法已逐渐将物权法的重心从注重对物的归属与实体支配转向注重对物的价值支配与多样态利用,鼓励、保护、发展对物为有效利用的效益原则已成为物权法的重要立法原则。[40]更由于国际贸易的发达、交通的便利、文化交流的密切与法律制度的融合,物权制度的诸多领域已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也应顺应物权的价值化、国际化的潮流,面向21世纪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达国家有益的立法经验与司法判例予以吸收、借鉴,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利于对物进行充分利用的各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形式予以整理、确认和规范。同时,考虑到立法应有前瞻性,即使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物权形式尚不成熟、普遍,国外的某些发达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条件目前尚不充分,只要其符合我国法律的原则,具有发展的潜力和借鉴的必要,也应予以规范,至少应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其留下发展的空间。

3.立足本国实际,尊重中国国情。物权法既有固有法的特点,也有国际化的趋势,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既要有本国特点,又要与国际社会接轨。于此情况下,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当然“既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又要考虑、尊重中国国情”,此乃各方之共识。唯有立足本国国情与实际,才能在追随“潮流”与学习“先进”时不失根本,才能做到“移植中有取舍、借鉴中有创新”,制定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物权法。

在上述指定思想下,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时所坚持的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制定物权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41]

(三)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我国立法机关于1993年将物权法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并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具体着手物权法的起草。由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现行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革之处较多,加之既有法律制度的基础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故其制定有很大的难度。为配合物权法的起草,民法学界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将研究的重心逐渐转向物权法理论,一些重要的物权法著作相继出版,物权法领域的专题研究论文也纷纷发表,这些研究成果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于1995年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1997年完成了系统性的基础研究成果《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999年10月,该课题组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订,该建议稿加上说明、立法理由和参考立法例于2000年3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学者拟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告完成,该建议稿及说明于2001年4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两个专家建议稿提交立法机关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此为参考,抓紧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于2002年1月形成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及其中的物权编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了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出台的立法方案并将其列入重要立法议程,2004年10月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5年7月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2005年10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2006年8月和10月分别进行了第五次和第六次审议,2006年12月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七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高票通过了《物权法》,[42]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物权法》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内容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问题的规定仍付诸阙如或暂时回避。但该法的颁行,在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社会财富的创造,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平等保护各种权利人的物权,以及维护交易的安全、顺畅和促进交易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等方面,起到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物权法》的颁行,也填补了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诸多空白,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又一坚实的基础。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制定中的争议问题

无论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还是在《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过程中,都存在诸多争议问题,其中既有制度设计和技术规则方面的不同主张,也有意识形态和立法思路方面的论争。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发生过关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激烈论争。这一论争源于个别守旧势力者公开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方向”“主导思想是想搞私有化”“平等保护原则将会进一步加剧贫富分化”“占有、善意取得制度将会为侵吞国有资产提供法律依据”“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条文”,等等,主张物权法草案“应立即下马,彻底整改”。这种欠缺物权法基本理论和法学常识的“无知无畏”的无端指责,纯属无稽之谈,其实质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和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一种“反动”。经过学界的深入讨论和拨乱反正,立法机关最终未采纳这种意见。在2014年之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这种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议已基本偃旗息鼓。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也曾出现过立法思路方面的争议。此一争议主要来自一些具有英美法背景的学者,认为物权法草案过多地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而未吸收英美财产法之所长,存在严重的弊端,主张“废弃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僵化模式”,“应依英美财产法模式”“推倒重来”。经过广泛讨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经过数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汇集了学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的多方智慧而非哪一个人的立法任意,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尚有令人不满意的地方,但不宜全盘否定;对于英美法的优秀制度我们当然应当借鉴,但如此并不意味着就应废弃我们承袭已久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43]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尽管仍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但并未作为重大问题而引起关注。

关于制度设计和技术规则方面的争论,在《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制定过程中则无处不见。为学习和讨论的方便,在此将理论和立法中的主要争议问题粗列如下:

其一,物权法总则(物权编通则)部分,主要争议问题涉及应如何规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物权抽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是否应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是否应明确为一般规则;物权的客体应如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刚性与柔性及其妥当的表述;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应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是否应作出明确规定;物权的变动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还是宜以公示对抗主义为原则,二者折中的方案是否妥适;登记对抗模式下未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作为动产现实交付之变通形式的诸种观念交付方式,适用上有无限制,其对抗力如何;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及其与侵权责任制度的适用关系;物权的保护问题单列一章是否有必要;等等。

其二,所有权部分,主要争议涉及在结构设计上是以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之区分为主线,还是以所有主体的类别不同为基础,抑或折中其二者;取得时效、添附、先占等所有权取得方法应否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规则是应沿袭旧制还是宜另立新规;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应否在基本法上规定及如何规定;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关系应如何理顺;集体所有权制度应如何具体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之客体范围如何界定、成员权的行使规则如何规范为宜;等等。

其三,用益物权部分,争议的主要问题为诸类用益物权的具体名称如何确定;用益物权的客体宜否提及“动产”;我国传统法上的典权制度的去与留;作为人役权的居住权宜否明确为用益物权类型,其基本规则如何规定;空间利用权是否应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所谓“特许物权”是否应在物权法上作出规定、如何规定;建设用地(尤其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理方为妥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权利配置如何,土地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应否予以适当放宽;等等。

其四,担保物权部分,有关争议主要涉及是否应规定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如何规定;流担保条款的效力如何对待;浮动抵押、流动质押的规则设计;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应否予以开放;商事留置权的规则如何表述为妥;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如何改进;如何为优化营商环境而完善担保物权的其他一些规则,功能主义的担保物权理念如何与形式主义的立法体例融合;等等。此外,是否应规定让与担保、优先权等,也存在不同主张。

其五,占有制度部分,关于其在物权法上的地位及主要内容等争议不大,但在占有的具体类别划分、是否规定占有的状态推定和权利推定规则等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在内容的详略方面,学界和立法机关的各方案也有一定差异。

上列问题的分歧和争论,有些已在最后通过的《物权法》中得到了回应和解决,有些问题则被暂时搁置;还有些问题在《物权法》颁行后依然存有争议,学界的讨论并未停息。《民法典》物权编制定中,后续又解决了其中的一些遗留问题,并有一些规则的改进和创新。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

(一)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与物权编的制定过程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之后,立法机关确定由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家单位作为民法典草案起草的牵头单位,各单位立即着手了相关工作。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已废止)于2017年3月通过后,作为第二步的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随后也紧锣密鼓地进行。

立法机关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所坚持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地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律保障。为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遵循和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44]

2017年1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物权法编课题组完成了《民法典物权法编修订条文及立法理由》并提交立法机关,其他各牵头单位也提交了完整的或部分的民法典草案立法建议条文,另有一些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学者也提交了其所拟定的立法建议。

2017年11月,法工委民法室完成了《物权编草案(室内稿)》;2018年8月,法工委完成了物权编一审稿并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2019年4月,完成了物权编二审稿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民法典草案的各分编分别经过二次或者三次审议的基础上,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16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之后公开发布征求意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将在经济、政治和整个社会生活领域长期发挥基础性法律的作用。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章结构

2007年以单行法形式颁行的《物权法》,分为5编(外加“附则”)、19章,共计247条。其编排体系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通行的“总分结构”。总则中对物权法中的基本、共通性问题作了总括性规定;分则部分则依物权的基本类型分别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也给予了肯定。编章设计和章节名称既考虑了立法通制,也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与特点。这一基本体系设计,整体上是值得肯定的。

在我国《民法典》中,物权编位于第二编,该编设置了5个分编、20章,共计258条(第205—462条);另外,在总则编中也有4个直接关于物权问题的条文(第114—117条)。《民法典》物权编基本维持了原《物权法》中的体系设计,但在编章结构上也有些变化:第一,将原来的“编”,改为“分编”,并将第一分编的编名由“总则”改为“通则”;第二,将第一章的章名由“基本原则”改为“一般规定”;第三,在第三分编中增设“居住权”一章;第四,删除了《物权法》中的“附则”。

《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结构如下:

第一分编“通则”。分为三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分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其他规定”三节);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分为六章: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包括六章: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包括四章: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两节),第十八章“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两节);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该分编仅有一章:第二十章“占有”。

四、与民法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出台

《民法典》通过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5月2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据此指示精神并为配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的实施,有关部门抓紧了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起草、修改工作。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0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过渡安排发布了公告(〔2020〕第23号)。2021年12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施行,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也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并增补居住权的登记规则等。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18年第二次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了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第1号),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配套《民法典》实施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与物权编内容相关的包括《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物权编解释(一)》《担保制度解释》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对27件民事类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其中与物权编问题有关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