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赋则
田赋赋则,在有清一代,详载《赋役全书》之中,初定十年调查一次,修改一次;雍正二年归并地丁,而后丁册失修,弊端以生。民国以还,各省田赋名称,均经按其性质,陆续归并。于是历年预算册内仅分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垦务、杂赋、附加税七项。除附加税别有专章讨论外,将各项分别说明如下:
(一)地丁 地系地亩,丁系人丁。初,明代编审正赋,以地为经,以丁为纬;编审银力差徭,则以丁为经,以地为纬。清初厘定直省钱粮,以万历时张江陵当国勘丈核定之数为准,其天启崇祯时按田赋所增加者(如辽饷、助饷、练饷、剿饷等),悉予革除。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谕大学士等曰: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各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毋增毋减,永为定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增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册题报。……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29)
自此以后征收钱粮,皆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嗣后新生者,则谓之“永不加赋滋生人丁”,《东华录》于每年末所附户口统计中,必列此一项,以见户口增加之迹。(30)至康熙五十五年,议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每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有奇。雍正元年复准,直隶所属丁银,均摊地粮之内征收,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二钱七厘有奇。(31)自后摊丁入地之例,推行各省,惟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标准,各省颇有不同:
福建 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零有奇。
山东 一钱一分五厘。
河南 一分一厘七毫六丝至二钱七厘二丝零不等。
浙江 二钱四厘五毫有奇。
陕西 一钱五分三厘(遇闰一钱五分七厘有奇)。
甘肃 河东 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有奇(遇闰一钱七分四厘八毫)。
河西 一分六毫有奇(遇闰不加征)。
四川(32) 每粮五升二合至一石九斗六合零不等,算人丁一丁征收。
云南 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江南(江苏及安徽) 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零不等。
江西 一钱五厘六毫。
奉天 仍照旧例丁地分征,不摊入地亩。
湖南 每地赋粮一石,合摊丁银一毫四丝至八钱六分一厘零不等。
广西 一钱三分六厘零不等。
湖北 一钱二分九厘六毫有奇(江夏等一九县另有标准)。
山西 每粮一石,合摊丁银一分八厘至二钱二分二厘。
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一钱四分七厘九毫至三钱三分八厘零不等。以上为太原等十八县摊入标准。余如交城等十五县丁银,一半摊入地亩;浑源等二州县丁银,三分之一摊入地亩;河曲县丁银,十分之一摊入地亩;其余阳曲等二十四州县,仍照前地丁分办。后始稍稍归并。
福建台湾 四厘一毫零至八厘六毫不等。
贵州 五厘四毫四丝三忽零(贵阳等二十九府厅州县)。
至道光元年,山西已有八十一州县,将丁徭银两,归地粮摊征,至是又谕盂县丁银,归入地粮摊征;二年奏准,山西省平定州盂县二处丁徭银两,自本年起,摊入地粮项下征收。自是以后,全国地丁统归一则,口银(即人丁税)名存而实亡矣。
又明代于征收正赋之外,有耗银、解费、部费、免役费等项(盖即后世附加税之类)(33)清初悬为厉禁。雍正初年,山西巡抚诺岷奏请提解火耗归公,上谕许之,(34)自是耗羡始与正供并重,均应按年造报。民国以还,各省均于折价案内,将耗羡并入,统称地丁;惟西北各省,间有仍存耗羡之名者。
(二)漕粮 漕粮之制,实系“实物经济”时代赋税制度之遗留,其起源甚古,凡人民岁输。钱米杂物,由转运以至目的地,——或为京师,或至其他地点,谓之“支移”(35)——实为漕运之滥觞。后世所以与地丁别为二者:以地丁向系征银,而漕粮则由地粮内派征本色,依水次之便而运输者也。宋时已盛行转输之法,设诸道转运使。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六十一云:
唐先天二年,李杰始为水陆发运使,盖使名之起。开元二十一年,裴耀卿以侍中充江南淮南转运使;而崔希逸萧旻为副,盖副使始此。……
宋朝艺祖开基,惩五季之乱,藩臣擅有财赋,不归王府;自乾德以后,僭伪略平,始置诸道转运使,以总利权。开宝六年,广南平,除徐泽为判官,盖转运判官始此。其转运使之名,国初但曰句当、某路、水陆、计度转运事官,高者则曰某路计度转运使。太平兴国初,皆曰使,两省以上,则为都转运使,又置副使与诸路判官焉。……
真宗每用兵或令都部署兼转运使,王师征讨,则有随军转运使,事毕即停。至道中诏曰:“天下物宜民间利病,惟转运使得以周知,令更互赴阙延见询问焉”。
所谓转运使,实即漕司司漕粮运转事。故东莱吕氏考曰:
太祖开宝五年,命二参政事薛居正、吕余庆兼领提举诸州水陆转运使。明年,薛居正沈义伦拜相,吕余庆去位,遂以居正、义伦二相,兼提举水陆漕事。累朝以武臣为帅守而兼漕事,则太祖朝均州刺吏襄州荆门至石门关兵马都总管曹翰兼西南面水陆转运使,……潘美……尹崇珂……并兼岭南转运使……此皆武臣任帅守兼漕也。太祖朝知容州母守素知邕州范旻通判桂州符嗣各知本管转运事;太宗朝知广州李符兼诸州转运使,……此皆文臣任帅守兼漕也。
置转运使之初,所掌不过军需粮饷而已;太平兴国二年以后,转运使分路而治,于一路之事,无所不总;后且兼总刑狱、边防,职权颇重,故太宗时复置朝臣于诸路,为承受公事,以机察漕司。
转运使以外,又有所谓发运使,盖专就江、淮、两浙、湖广而设,司漕运,兼制茶盐。《文献通考》卷六十二:
宋太平兴国二年,置江、淮水陆发运于京师。……庆历七年,上命发运副使更不置正使,置司真州,岁漕江湖粟六百万斛以赡中都。渡江后,江湖寇盗多,发运使第职籴买而已。……乾道六年,以户部侍郎史正志为江、浙、荆、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
以上转运使及发运使之大略也,其详不属本书范围以内,不复多考。宋转输之制,更有“支移”之法,便吏为奸,转运使多借以舞弊。胡钧《中国财政史》一九〇页:
所谓支移者,岁输本有常处,以有余补不足,而移此输彼,移近输远之谓也。此本为通融便利之良法,惟行之既久,弊窦繁兴。哲宗初,陕西转运使吕太忠令农户支移,斗输脚钱十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价者,亦酌度分为三等,以从其便。徽宗崇宁中,司漕者谓凡不支移者,特增地里脚价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正税之数;而反复细折,数倍于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给。且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者所在多有。大观二年,乃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定令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便边饷,内郡罕用。又诏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又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于是支移之弊,得以末减焉。……
可见当时转运之制,弊窦滋甚,地里脚钱之费,比于正税,然则附加税之繁重,固不自清季始矣。
至清,承明代漕运之后,废民运,改为官收官兑。其转输系统,根据《皇朝文献通考》卷四十,略论如下:
银库为天下财赋总汇,各省岁输田赋、漕赋、盐课、关税、杂赋,除存留本省支用外,凡起运至京者,咸入焉。
粮储道,督粮道库,均贮漕赋银,由州县征,输粮道库;库设大使一人。粮道掌稽出纳,岁具册申漕。运总督,达户部察核。
京师经费之额:田赋由直省布政使司,漕赋由粮道,盐课由盐政,关税由监督,各输之户部。户部受而颁之,受藏之府,以待邦国之用,岁终则会之。王公百官俸银九十三万八千七百两,兵饷(无闰之年)五百三万三千四十五两各有奇,饷钱一百余万千。……
又据《皇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五,漕运之职官如下:
漕运总督一人,掌运漕之政。各直省分设:
山东督粮道
河南督粮道
江南苏、松粮储道
江、安粮道
江西督粮道
福建粮驿道
浙江督粮道
湖北督粮道
湖南粮储道
陕西粮储道
广东粮驿道
云南粮储道
贵州粮驿道
其属库大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云南各一人,江苏二人仓大使陕西、广东各一人。
其漕运之法:由州县运赴水次交帮。其中直接运至京仓者,谓之正兑,运至通州仓者,谓之改兑;分运京、通各仓者,谓之白粮,另加以耗,随正入仓。故山东有正兑正粮、正兑耗粮、改兑正粮、改兑耗粮;正兑正麦、正兑耗麦、改兑正麦、改兑耗麦;正兑正豆、正兑耗豆、改兑正豆、改兑耗豆十二种,浙江有正兑正米、正兑耗米、改兑正米、改兑耗米四种。盖因地制宜,有米、麦、豆之别;漕运云者,固不限于漕米也。然漕运本意,无非以东南为产米之区,北方为需米之地,尤以八旗粮饷,取给于此,故漕运虽不限于漕米,然漕米实为其大宗。东南各省之中,以江、浙漕米,负担最重;二省之中,尤以苏、松、太、嘉、湖、绍兴为最,浮收中饱之弊,亦以此为最甚。
额征漕粮 前清漕粮,初有定额。计正兑漕粮(运京仓),改兑漕粮(运通州仓),白粮(分运京、通各仓),(36)原额共四百零八万一千六百三十八石,而小麦(山东、河南有之)黑豆(同上)等犹不计焉。兹将各省额征实征,列表1-1-3如下:(37)
表1-1-3 光绪十三年各省额征实征漕粮
降及近代,政府财政已由实物经济时代进向货币经济时代,故漕粮亦改征银两。其变迁之迹,可得而考者,约有三端。(一)咸丰同治以后,因漕粮兑运之际,吏胥需索,经费浩繁;或因太平之役,漕运断绝,于是各省漕粮,渐次改征折色(即折成银两)。(38)清末纳本色者,仅江、浙两省,起运漕白粮米一百万石而已。各属正粮,既以银代纳,则漕运经费,理应取消;但纳漕者仍纳运送之费,谓之漕项照例征解,无异正项;其未起运而存留本省,以供兵糈之用者,谓之南米。迄绿营裁撤,始均改征折色。(二)民国成立,以银元为漕粮价格换算标准;江、浙两省,漕粮一百万石,首先改折银元。(三)自民国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土地法》公布后,江、浙各省渐改用“地价税”名目,以上忙为第一期地价税,下忙漕米为第二期地价税。但名虽改而实未变,漕米依旧存在。然亦可于此见漕运实为实物经济时代进贡之遗留,帝制覆没,本已即应废除;今日田赋改归地方征收,漕米更无存在之理由矣。
兹举江苏泰县为例,以见漕米变迁之迹:(根据该县伍都壹图粮户朱问渠所存光绪二十七年,三十四年及宣统元、二、三年“漕凤等米执照”五张,及民国元年至二十一年“漕米执照”二十张)。
宣统三年《粮户执照》,规定每征漕米一石,连耗费在首限二十天内完纳,照定价折收足钱四千八百三十三文;限外至年底止,每石折收钱五千五百文;迟至年外,每石另加钱五百文:均准粮户按照串票载明米数合钱,向裕宁官钱局及殷实各钱庄,自买钱票,投柜完纳(附加税及规费在外,详见后附加税一节)。
民国元年,漕米每石折合足钱四千七百十五文:自后改征银元,附加税逐年增加,列表1-1-4如下:(39)
表1-1-4 1913—1932年漕米折银及附加税比例之变迁
漕米以外,更有所谓“漕南抵补金”(浙江)及“米折”(江西)者,皆漕粮之变相或别名,兹加以解释如下:
漕南抵补金 漕粮与南米,同为田赋之一种;不过漕粮为解京正供,南米为留在本省发放兵糈之用。浙省漕南一项,征于浙西各属者,多数曰漕粮,少数曰南粮;征于浙东各属者,皆曰南粮;此外尚有祭祀孤囚等米,皆系附于南粮征收。国体改革,漕运停止。元年一月,临时省议会议决地丁征收法案,规定漕南兵米,一律裁免。迨南北统一,都督朱瑞以漕南征纳,关系全国收入,将浙省丁漕征收法,电请提交国务会议;旋经财政部咨复,浙省漕南,仍应照旧征收;并交由参议院议决办法大纲,将浙省向征之漕南米,一律实行裁免,按照向征米数,改征抵补金,每斗折征银元三角,其南米向征折色,不及三角者,仍照旧办理。嗣于二年十二月,由财政部电饬照前清旧征最多额征收等因,经前国税厅筹备处查明前清各县折征价目,平均为每石四元七角五分八厘,呈奉部令定为每斗改征银元五角,自三年为始,实行征收。后因省议会及地方团体反对,仍照参议院议决原案每斗三角之数办理;此外再加一角,作为地方税,于是每斗计收国税三角,省税一角,共征四角。当经省议会通过照办,并议决嗣后自五年度起,至九年度止,所有带征省地方税,每石均照一元计算;及十年度始减为每石带征银元八角,十二年度又减为每石带征银元六角;自十三年度起,再每年递减一角,扣至十八年度止减完。但实际上十五年以后抵补金省税,每石仍照三角征收。按十三年分应征数计,共为七十七万一百六十三石四斗八升六合;照折价计算每石征收三元,共为二百三十三万一千四百九十二元,又省税每石三角,共为二十三万三千一百九十八元,合计二百五十六万四千六百四十一元。历年实征情形,约计八成左右(参阅魏颂唐编《浙江财政纪略》二九至三一页)。
江西米折 今之米折,即昔之漕粮,其大别有三:曰兑军运正米,曰淮安改兑米,曰兑军并淮仓副米,皆正漕也。正米原解京仓,应征三十五万石;改米原解通仓,应征十五万石;加四过淮米,应征二十余万石。旧例:每正米一石,加副米四斗;改米一石,亦加四斗,故曰正,改,加四。自折价后,拨解京饷,为漕粮项下之最大款目。除因灾缓征米四五万石,约解米六十余万石;每石以一两三钱折解,共银八十四万八千余两正。此外又有脚耗各款;——分脚耗钱及脚耗米——及一三副米;其正改加四米项下,更有练兵经费、学堂经费、粮公费、府公费等。民元将漕米项下,并征分解各款删除,规定每石折征钱三千六百文。至民三将漕米每石征洋二元九角,另加手数料六分。民四改订附税办法:米一石,另征附税洋五角(连原有附税在内)。至民十复带征金融善后捐每石洋五角,旋即停止。至于今日,附加税更趋繁重矣。(参阅陈家栋等辑《江西财政纪要》第二册三九至四〇页)。
(三)租课 租课与赋税性质不同,如以财政学上之术语表示之,租为营业收入中之官产收入(Einkünfte aus Domänen),——即国有土地,由官厅经理租给人民所收之代价;——而赋则为租税(Steuer)是也。各省租课,以屯租、官租、学租居多;在沿江各省,芦课、荡课、渔课、湖课亦为重要。(40)至溯其原始,或系国家固有之土地,或系公家置买之田亩,或因事、因案查出及充公之田地,凡性质属于官有者皆是也。严格言之,租课系官产收入,并非租税,当列在田赋范围以外为是。
(四)差徭 差徭即古代力役之遗意。历代以来,东南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益本于“用一缓二”之意。清代西北各省,差徭甚重:有按地亩出差者,有按骡马出差者,有按行户出差者。降至季世,法坏弊生,蠹役奸胥,藉端苛派。民国以还,差徭一项,次第革除,陕省虽有差徭之名,亦已折收银元,归并于赋税之内矣。
(五)垦务 即垦务收入之意,严格言之,亦非租税收入而为官产收入。近数十年来,西北一带,土地日辟,人口日增,每年垦务,入款颇巨。惟是项收款,各省大率列入官产项下,而归于田赋项下者,实为例外。
(六)杂赋 杂赋系别于正赋而言,或为例解贡品折银之款,或系其他零星之款。因各省情形不一,故款项亦有多寡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