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金融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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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交易所规则

汇票首先是商贸活动的支付手段,大商人是主要使用群体。汇票主要作为支付工具,是因为大商人没有太多的汇票交易需求。17世纪,汇票在法兰克福逐渐演变出信用功能和投资功能,更多的投资者群体参与汇票交易。金融活动越来越频繁也带来新的问题,即交易所是否允许汇票交易以及如何交易?这是法兰克福制定第一部汇票交易规则的背景。1666年法兰克福颁布的汇票交易规则也被称为法兰克福交易所的第一部交易所规则。

汇票交易中心

法兰克福集市逐渐发展出频繁且定期进行的金融交易。除了传统的手工业者、商人,经纪人、包括国王在内的富有个人、寻求贷款的各色人等也逐渐向法兰克福集中。富有个人可以通过汇票将金钱给经纪人,再通过经纪人贷款给其他需要金钱的商人。汇票本身也在各个集市之间流转,直到被最终兑回。此外,集市上逐渐出现投机商。这些人的目的不是交易商品,也不是存贷款,而是赚取汇票在各地的价格差,既包括同一种钱币在不同城市的价格差,也包括不同钱币在不同城市的价格差。

16世纪之后,法兰克福成为德意志地区主要的汇票交易场所。不仅德意志各王国的国王、贵族等经常参加法兰克福集市,荷兰、意大利、北欧等地的商人也定期参加。多数汇票交易者将法兰克福作为汇票支付的地点,将法兰克福春秋集市作为汇票支付的期限。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汇票已经成为集市上大商人之间的主要支付手段,甚至集市贷款也一般采取汇票的形式收付款项,以至于马丁·路德称法兰克福集市为“流淌着黄金和白银的巢穴”。各类人群经常参加法兰克福集市的另一个目的是搜集信息。集市上有人们从全球各个地方带来的新信息,包括政治和经济信息,以及某个机构或商人的具体信息。商人们需要依靠这些信息进行决策,发现新的商机,了解商业合作伙伴的信誉。

汇票最初的功能是支付,后来演变成信用手段,最后汇票成了投资标的。[1]汇票最初用于解决金银等钱币远距离运输带来的麻烦。汇票也可以规避基督教关于禁止资本收取利息的规定,因为汇票经常用于两个城市之间两种货币的收付,汇票涉及的佣金被认为是提供服务的补偿而不是资本收息。在汇票诞生之初,商人们就知道它也是一种信用工具。不同城市的集市之间存在交易时间差,从一个城市开出汇票然后到另一个城市支付意味着执票人为开票人提供了一笔贷款。正是因为汇票成为信用工具,所以其受到商人们的普遍欢迎,甚至同一个城市的大商人也愿意开具汇票而不是立即支付钱币等现金。

在汇票被引入德意志地区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存在汇票相关的法律。商人根据良好的商业习惯经营汇票业务,而这种商业习惯很大程度上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2]现代人难以想象当时欧洲大商人的口头承诺就可以替代法律而使汇票业务顺利进行。当然,一方面当时的大商人还属于小众群体,资本雄厚,多数大商人互相认识;另一方面大商人只与信任的合作伙伴开展业务。

1604年,法兰克福集市的6位大商人发表声明,汇票的出具和接受不需要签字确认,口头接受或承诺即可。如果开票人不接受汇票或者接受但不愿意支付款项,执票人可以到汇票公证处,邀请见证者并申请裁决。如果这类申请没有出现,则说明汇票被接受并且顺利支付。在法兰克福集市期间,汇票公证人每天上午11点到12点以及下午2点到4点在巴福斯教堂附近的庭院调解纠纷。[3]

中世纪时期的汇票有时并不规定一个具体的支付日期。法兰克福市政府多次通过法令或公告(如1592年9月7日和1604年7月24日的公告)规定汇票的支付日期。执票人无权要求在第一个集市周之前支付,但可以要求在第二个集市周的周二至周五,最晚到周六支付。如此,第二个集市周通常也被称为支付周。此外,其他城市开具的汇票需要提前14天通知执票人支付日期。

16世纪中后期,法兰克福逐渐成为德意志地区最著名的集市。汇票、钱币等金融产品的交易也逐渐集中到这里。金融交易吸引了越来越多与商业贸易无关的参与者,他们交易汇票或钱币并不是因为出售货物,而仅仅出于投资、融资或者投机的目的。随着参与者群体的扩大,人们逐渐开始在集市之外交易汇票。汇票从大商人的支付工具和信用手段,逐渐扩展成富裕个人的投资甚至投机工具。

是否允许汇票交易?

随着汇票使用者群体的扩大,汇票是否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者说,是否允许汇票在集市上自由交易?这个问题在法兰克福引起长久的争论。16世纪,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地区已经允许汇票交易,但法兰克福直到17世纪中叶才最终确立汇票交易规则。[4]

至于是否允许汇票自由交易,反对交易的声音主要来自法兰克福商人。他们认为,汇票交易将导致开票人和执票人相互不认识,进而导致汇票结算时出现各种纠纷。而汇票作为服务于商业活动的金融工具,应该建立在开票人和执票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故而不应该允许汇票交易。支持交易的商人认为,每次结算时,执票人必须亲自或由代理人去另一个城市兑换现金,非常麻烦,这既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增加了汇票没有被赎回或兑付的风险。允许汇票交易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法兰克福市政府收集了欧洲各个城市对汇票背书交易的态度,发现德意志地区其他城市都禁止汇票交易,荷兰地区却支持。最终,法兰克福市政府于1620年、1635年和1639年多次做出禁止汇票交易的决定。这个决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兰克福成为金融交易中心。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随着战后贸易和金融等相关经济活动逐渐活跃,法兰克福市政府和商人逐渐改变了此前的看法,但还是花了十几年时间讨论,最终于1666年公布汇票交易规则。基于这次制度创新,法兰克福金融市场发展掀开了新的一页。[5]

1652年法兰克福秋季集市期间,16位大商人向市政府提出12个建议,要求其参照其他贸易城市颁布汇票交易相关的法令,内容包括汇票交易和汇票经纪业务。漫长的14年之后,法兰克福市政府才决定颁布法兰克福历史上第一部汇票交易规则。尽管汇票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标准化的证券,但汇票交易规则使得法兰克福在三十年战争之后快速恢复了金融交易,巩固了德意志地区领先金融市场的地位。[6]为什么法兰克福市政府需要14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颁布汇票交易规则?其中原因与1585年市政府决定是否批准并公布统一的钱币兑换价格表时的考虑相似,即市政府认为商业贸易应该遵循自由竞争原则,议会或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只有商人们普遍需要政府颁布法令或制定制度时,市政府才会干预。法兰克福市政府就1652年商人的提议而建立专门的委员会,研究欧洲其他城市的法律,包括奥格斯堡、乌尔姆、纽伦堡、斯特拉斯堡、科隆、汉堡和不来梅。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讨论,法兰克福最终通过了汇票交易规则,成为德意志地区较早允许汇票交易的城市。此后布雷斯劳于1672年,莱比锡于1682年,不伦瑞克于1686年,但泽于1701年,奥格斯堡于1707年/1716年允许汇票交易。[7]

汇票交易规则

1666年的法兰克福汇票交易规则共20条,其中重要的内容包括:汇票接受支付需要书面确认;认可汇票多次背书转让,即允许汇票自由交易;建立商人登记处[8]。汇票申诉时间还是保持不变,即第二个集市周的周二至周六。执票人要求开票人支付款项的声明还是需要在第一个集市周的周一和第二个集市周的周二早上9点之间提交。如果汇票支付出现问题,公证处会将这个汇票记录到一个专门的账簿上,在接下来的集市支付和结算期间,相关的开票人只能使用现金支付款项,而不能参与集市环形清算的流程。[9]自然,这类惩罚对大商人来说相当严厉,因为其他商人不太愿意接受现金支付。这种早期的惩罚措施迫使大商人维护自己的信用,确保开具的汇票可以按照规定顺利兑付。

这部汇票交易规则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法兰克福金融市场发展史上第一部详细规定当时重要金融产品的交易、结算和登记等事项的交易规则。虽然其相对于现代的交易规则还比较初级,但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汇票可以自由交易,并且翻译成荷兰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传到其他金融中心,也显示出法兰克福当时与欧洲其他金融中心的密切联系。法兰克福交易所将该规则视为交易所历史上的首部交易所规则。这部交易所规则的制定过程显示出法兰克福市政府的谨慎态度,其经过十几年的调研才正式推出。此后,专家委员会成为德意志地区监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时经常采用的方式。

1675—1776年,法兰克福颁布了多部更新版的汇票交易规则,主要原因是德意志地区统一将帝国塔勒作为强制结算和支付货币。更新版的规则反映了货币上的变化。此外,新版规则还允许商人在集市的支付周之外结算,以及交易所每周五组织结算。这个规定显示金融交易时间延长到集市之外,金融市场逐渐与法兰克福集市脱钩。此后,法兰克福产生一群专门从事金融交易的商人和经纪人,他们组成的团体逐渐演变成法兰克福第一代私人银行,也称商人银行。[10]

按照业务类型,当时的汇票可以分为贸易汇票、贷款汇票和投机汇票。汇票交易者经常使用不同钱币在不同城市之间完成支付,通过不同钱币之间的价格差,以及各地域和各时期之间的价格差获得投机利润。投机汇票最早在安特卫普交易,后来传到阿姆斯特丹和法兰克福。奥斯博士记录了一种投机活动:“他开具汇票给某个大商人,获得1 000塔勒银币,而按当时的钱币兑换价格可以换82~83十字币银币,并在2~3个月之内的法兰克福集市支付同样金额的银币;汇票到期之前,大商人又延长汇票支付期限到3个月之后,支付地点为安特卫普,并且支付价格为86~87十字币银币。”通过这种投机方式,商人往往可以获得比集市贷款更高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