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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察与司法的管辖衔接
本章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反腐败斗争中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为新时代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监察与司法的有序衔接,进一步完善新时代反腐败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监察法》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解决了不少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关键问题[25],但由于监察机关的设立是一种“体制创新”,它与司法的衔接是过去未曾遇到的新课题。[26]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与修法思路下,“两法”衔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案件管辖的分工配合,监察案件的司法受理与程序回转,“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与认定等仍然没有在规范层面给予充分的回应。为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两法”贯通衔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总体要求,本章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范条文为分析文本,结合司法实践,围绕监察与司法在管辖中的衔接问题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