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与司法的衔接:理论、制度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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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察与司法的管辖衔接

本章导读:

从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看,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上的衔接主要涉及互涉案件管辖中的主办与协助、共有管辖权案件的分工与协商、移送案件在级别管辖中的对应与衔接。当一人涉嫌数罪,分别由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管辖时,宜采以监察机关管辖为主,以分案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的原则;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两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检察机关管辖;当监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宜由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以“体内循环”的方式进行系统内的级别管辖调整,同时应积极与监察机关协商,与审判机关沟通,以确保级别管辖的顺畅衔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反腐败斗争中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为新时代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监察与司法的有序衔接,进一步完善新时代反腐败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监察法》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解决了不少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关键问题[25],但由于监察机关的设立是一种“体制创新”,它与司法的衔接是过去未曾遇到的新课题。[26]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与修法思路下,“两法”衔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案件管辖的分工配合,监察案件的司法受理与程序回转,“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与认定等仍然没有在规范层面给予充分的回应。为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两法”贯通衔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总体要求,本章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范条文为分析文本,结合司法实践,围绕监察与司法在管辖中的衔接问题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