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德熙《华语教材》的语法系统
郭 锐 孙浩浩
北京大学中文系
提 要 1952—1953年朱德熙先生在保加利亚教授汉语期间,编写了汉语教科书《华语教材》。该教材以语法点为纲,其汉语语法学观点与朱德熙后期观点有不少相似之处,其中有些观点是朱德熙后期重要观点的源头,有些观点论述更深入。《华语教材》的语法更注重表达功能,对虚词的分析更细致,而《语法讲义》等后期研究更注重语法结构分析,受结构主义的影响更深。
关键词 《华语教材》 朱德熙 语法系统
一 引言
1.1 《华语教材》编写背景
1952年11月,作为新中国首批公派对外汉语教师,朱德熙先生赴保加利亚索非亚大学教授汉语,至1955年8月回国,历时近三年。其间编写了教材《华语教材》 ,是新中国第一部对外汉语教材。该教材由合作者张荪芬女士①翻译为保加利亚文②,于1954年10月由保加利亚科学艺术出版社出版,而中文手稿却一直未能面世。 1955年朱德熙先生回国后,将《华语教材》的中文手稿赠予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语文专修班。 1961年,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语文专修班并入北京外国语学院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原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语文专修班的图书资料也一并移交北京外国语学院。 1962年以北京外国语学院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和出国留学生预备部为基础成立外国留学生高等预备学校(1964年改名为北京语言学院) ,原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语文专修班的图书资料再次一同转移。后《华语教材》手稿长期存放在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学院图书室,2007 年由汉语学院移交到北京语言大学图书馆作为文物收藏。
关于《华语教材》的具体编写时间,根据何孔敬(2007,116)的回忆和张荪芬本人的回忆(董淑慧2005,177) ,朱德熙先生携夫人何孔敬于1952年11月来到保加利亚,为教学开始备课,并编写教材。 1953年2月开始授课。授课方式为朱德熙先生用汉语讲授,张荪芬女士当场翻译成保加利亚语。其间,张荪芬女士将朱德熙先生的《华语教材》中文手稿翻译为保加利亚文,于1954年10月正式出版。可以推知,《华语教材》的编写在1952年11月至1954年10月之间,考虑到从中文手稿到翻译,再到正式出版的周期,推测《华语教材》的编写时间为1952年11月至1953年年底。 《华语教材》中文手稿由于未正式出版,学界研究不多,目前所见有董淑慧(2005,2006,2014a、b) 、鲁健骥(2007) 、沈庶英(2012)等。
1.2 《华语教材》的特点
《华语教材》手稿③在16开纸上用钢笔写成,共284页,42课。
《华语教材》有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内容包括语音、词汇、语法、标点,不讲汉字教学④。
第二,除前五课语音、最后一课标点外,其他36课以语法点为纲展开教学。每课讲解一个或几个语法点。同一语法点内部有难易差异时,则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散在前后不同课中。如:
第6课 名词的附加语,“的” ,量词,“和”与“跟”
第9课 疑问语气词,特指问句,是非问句
第13课 语气词“了”,语气词“的”, “不要”和“别”,“这么 那么 这样 那样”,“怎么 怎样”
第21 课 词尾“了”和语气词“了” ,完成貌的否定方式和疑问方式,语气词“吧”
第三,语法点的顺序安排,采取先零后总、先句后成分的原则。先零后总是说先讲具体的语法点,最后第40课、第41 课对汉语的语法作总体说明。先句后成分是说先讲句型、句类,后讲具体的各类词、各句子成分。如第7至10课就讲描写句、叙述句、判断句的句类区分和疑问句的类型,后面才讲助动词、语气词、数词、量词以及主语、宾语、补语等这些具体成分。先讲句类可能是为了给学生一个汉语句子的总体面貌,便于在了解这个总体面貌的情况下,更有效地学习汉语。最后对汉语语法作总体说明,是为了在课程结束前总结汉语语法,让学生对汉语有更深入的理性理解。
1.3 《华语教材》的语法是朱德熙语法学的源头
《华语教材》的汉语语法系统已经较为完整,有不少论述与朱德熙语法学后来的观点一致。《华语教材》论述的语法点,多数都在《语法讲义》中出现。有些论述是后期一些重要论文的基础。相较于后期朱德熙先生的语法研究,《华语教材》更注重语言表达功能的分析,对虚词的关注更多。可以说,《华语教材》是朱德熙先生语法学思想的源头。
二 《华语教材》的汉语语法系统
2.1 《华语教材》的词类
《华语教材》分出11个词类,包括:名词、量词、动词、副动词、形容词、数词、代词、副词、连接词、语气词、象声词。举例如下:
1.名词:中国 保加利亚 花 鸟 布 国家 同志 天 思想 制度
[时间词] 时点:今天 七点半 星期天上午 三年以前
时段:两年 三天 一会儿 一个钟头
[位置词] 上 下 里 外 上边
2.量词:个 只 件 块 张 枝 次 下 遍
3.动词:飞 说 笑 讨论 学习 爱 害怕 高兴 死 有 是
[助动词] 能 能够 会 可以 想 要 得( děi)
4.副动词:把 被 从 向 给 替 跟 对于 关于
5.形容词:大 小 快 慢 真 假 红 黑 一般 特别
6.数词:一 二 三 十 百 千 万 半 几
7.代词:我 你 他 谁 什么 怎么 这 那 哪
8.副词:先 再 也 还 就 很 极 太 不 常常 一定 当然
9.连接词:和 跟 但是 因为 所以 要是 除非 虽然 可是
10.语气词:吗 呢 吧 啊 了 罢了
11.象声词:[叹词]啊 哟 唉[拟声词]砰 哗啦 叮当
巧合的是,同一时期的汉语语法书,几乎都是11个词类。下面是20世纪50年代的几个重要的汉语语法系统的词类:
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 ( 1951 ) ( 11 类) :名词、动词、形容词、副名词(量词)、副动词(介词)、数词、代词、副词、连接词、语气词、象声词。
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语法小组《语法讲话》 (1952—1953) (11类) :名词[特殊类:时间词、地位词、定位词]、代词、指示词、数词、量词、动词[特殊类:助动词、副动词]、形容词、副词、连词、语助词、象声词[含叹词]。
张志公《汉语语法常识》 (1953) (11类) :名词、动词[特殊类:助动词]、形容词、数量词(数词、数量短语)、指代词、系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1956)(11类):名词[附:方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
《华语教材》与同时期其他汉语语法系统的词类体系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象声词和叹词合为一类,或者叫象声词(《华语教材》《语法修辞讲话》《语法讲话》),或者叫叹词(《汉语语法常识》、“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 《华语教材》40.5“词类”中特别说:“象声词包括两类:一类相当于保语的междуметие⑤,如‘啊’‘唉’‘哟’之类;另外一类是描绘声音的,如‘叮当’‘哗啦’之类。”第一类就是叹词,第二类就是拟声词。
第二,助词和语气词只有一类。或者只有语气词(《华语教材》《语法修辞讲话》),或者只有助词(《语法讲话》、《汉语语法常识》、“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
第三,当代汉语语法学一般分出的词类在这五个语法系统中,有的已分出,或作为附类、特殊类分出,有的则未分出。
《语法讲话》把时间词、地位词、定位词作为名词的特殊类,对应于《语法讲义》(朱德熙1982)分出的独立词类时间词、处所词、方位词。 《华语教材》则把时间词、位置词⑥(方位词和处所词)作为名词的特殊类。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把方位词作为名词的附类。
第四,有的语法书分出的一些词类在当代汉语语法系统中一般不独立。如《语法讲话》分出指示词,相当于代词中的指示代词。 《汉语语法常识》的系词当代一般归入动词。
可以看到,《华语教材》的词类系统与《语法修辞讲话》和《语法讲话》的词类系统更为接近,应该是受到这两部语法书的影响。
2.2 《华语教材》的句法结构
《华语教材》分出五种基本句法结构:联合结构、主从结构、动宾结构、动补结构、主谓结构,以及两种特殊结构:连动结构、兼语结构。举例如下:
一、联合结构:组成成分是平等的。例如:
中国和保加利亚 飞机、大炮和坦克 紧张而严肃
二、主从结构(偏正结构):前面一部分是附加语,后面一部分是被附加语。例如:
我的书 中国人民 努力地学习 慢慢地走
主从结构中有一类特殊结构——位置短语,即方位结构。如:
屋子里 桌子上头
三、动宾结构:一个动词加上它的宾语。例如:
克服困难 保卫和平 庆祝国际劳动节
包括带时间宾语、数量宾语的动宾结构。如:
这枝笔用了五年了 摁它一下
四、动补结构:动词(包括形容词)和它的补语。例如:
结果补语:染红 长大 听懂 写完
趋向补语:飞来 拿去 上来 进去 飞进来 拿出去
可能补语:写得完 看得见 打不开
程度补语⑦:写得好 说得不清楚 今天冷得很 急得不得了
五、主谓结构:主语加上谓语。上面说的四种结构都不是完整的句子,只是一群词的组合(短语),主谓结构和它们不同,当它独立的时候,就是一个句子。它也常常包含在另一个句子里,担任主语、宾语、谓语等职务。例如:
你不去也好。(主谓结构“你不去”做主语)
我希望他今天来。(主谓结构“他今天来”做宾语)
我头疼。(主谓结构“头疼”做谓语)
除了上述五种基本句法结构,《华语教材》还有两种特殊结构:连动结构和兼语结构。
连动结构:去打电话叫车 开着窗户睡觉 越急越没有办法 向人民学习
兼语结构:叫你明天去 选他当主席
2.3 《华语教材》的句类
《华语教材》把句子分为三类:描写句、叙述句和判断句。
描写句是用形容词做谓语的句子,也叫作形容词谓语句。例如:
这本书很新。 他的衣服很干净。 志愿军真勇敢。
叙述句是用动词做谓语的句子,也叫作动词谓语句。一般的叙述句也是主语在前,谓语在后。例如:
我不去。 王同志病了。 我认得他。
《华语教材》对判断句的解释是:“‘是’字是一个特殊的动词,用‘是’字做谓语的句子是一种特殊的动词谓语句,我们管它叫判断句。”例如:
我是北京人。 今天是星期三。
判断句也包括不用“是”字的。例如:
我北京人。 今天星期三。
《华语教材》对三类句子作了比较:“从结构上看,描写句用形容词做谓语,叙述句用动词做谓语,判断句用动词‘是’做谓语,也有时直接用名词做谓语。” “从意义上看,叙述句表示的是一种变化,描写句和判断句表示的是一种性质或状态;叙述句是‘动’的,描写句和判断句是‘静’的。”
由此可以看出,《华语教材》的描写句、叙述句、判断句三个句类的区分,应该是来自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的句类区分。
《华语教材》不少地方用这三个句类的概念来说明语法现象,其中主要谈到三类句子的转化。首先是描写句和判断句的转化。如:
甲
这本书新。
志愿军勇敢。
乙
这本书是新的。
志愿军是勇敢的。
《华语教材》说:“甲组是描写句,用形容词做谓语,说的是性质。甲组加上‘是……的’就变成了乙组,是判断句,用动词‘是’做谓语,说的是类别。‘这本书是新的’意思是说:这本书属于新的一类。因此乙组各句的语气比甲组重。” 《华语教材》的这段论述,准确地说明了形容词谓语句和“是+形容词+的”在表达功能上的差异:形容词谓语句是表达有某种性质,“是+形容词+的”是对类别归属的表达。
关于叙述句和判断句的转化,《华语教材》说“叙述句加上‘是……的’也能转为判断句”。如:
甲
他不去。
我不喝酒。
乙
他是不去的。
我是不喝酒的。
《华语教材》说:“加了‘是……的’,表示可以分类(‘他’属于不去的那一类,‘我’属于不喝酒的那一类) ,因此乙组的语气比甲组重。”
描写句、判断句也可转化为叙述句。 《华语教材》说:“叙述句表示变化,是动态句。描写句和判断句表示的是状态,是静态句。但是变化和状态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动作持续下去就是状态,而状态的发生、发展或消失也就是变化。语气词‘了’的作用就是表示变化。因此描写句或判断句在句尾加上‘了’字,就含有变化的意义。”如:
天很黑。 天黑了。
这件衣服小。 这件衣服小了。 (穿不下了。)
他是大学生。 他是大学生了。 (以前不是。)
今天星期三。 今天星期三了。 (真快!)
《华语教材》虽然没有明确说描写句和判断句在句尾加上“了”就转化为叙述句,但从“叙述句表示变化,是动态句。描写句和判断句表示的是状态,是静态句”和“描写句或判断句在句尾加上‘了’字,就含有变化的意义”的论述可以推出描写句和判断句在句尾加上“了”就转化为叙述句。
《华语教材》谈到的句类差异还有一些。如方式附加语(状语)和程度补语(相当于“状态补语” )的差别。 《华语教材》说:“‘你快走’着重的是动词‘走’,是叙述性的句子;‘你走得快’着重‘快’,是描写性的句子。前者是叙述性的句子,所以可以形成命令句,后者是描写性的句子,所以不能形成命令句。”
又如受事主语句具有描写句的性质。 《华语教材》说:“这种句子的谓语所陈述的不是动作,而是一种情况或性质。‘信写好了’是说‘信已经在一种写好了的情况之下’,‘这酒可以喝’是说‘这酒有一种可喝的性质’。由此看来,这种句子具有描写句的性质,‘信写好了’‘糖吃完了’跟‘这封信很长’‘糖是甜的’有相像之处。”
尽管当代汉语语法研究很少再采取描写句、判断句、叙述句的句类区分,但《华语教材》谈到的这些语法现象,符合母语者的语感,对这些语法现象的解释也相当有道理,值得我们重视。比如“你快走”是叙述句,可用作祈使句,而“你走得快”是描写句,因而不能用作祈使句。由于描写句的谓语核心是形容词,这其实就是说“你走得快”中形容词“快”才是谓语核心,而不是通常认为的“走”是谓语核心。受事主语句“信写好了”“这酒可以喝”与“这封信很长”“糖是甜的”一样属于描写句,也符合母语者语感,揭示了汉语受事主语句的特殊性质。这些观点极具启发性,值得今天的语法研究者深思。
《华语教材》提出不同句类的转化,也许与朱德熙(1962)在汉语语法分析中首倡的变换分析法有一定的联系。
三 《华语教材》语法与朱德熙后期观点比较
3.1 《华语教材》与《语法讲义》章节比较
《华语教材》讲授的语法点有很多在《语法讲义》 (朱德熙 1982)中出现。 《华语教材》第6至41课共113小节,其中91 小节的内容出现在《语法讲义》中,占113 小节的80.5% 。下面是《华语教材》和《语法讲义》部分小节的对比。
表1 《华语教材》与《语法讲义》部分小节对比

续表

反过来看,《语法讲义》共175 小节,其中106 小节的内容在《华语教材》中出现,占175小节的60.6% 。
表2 《语法讲义》与《华语教材》部分小节内容对比

续表

两者重合的小节,多数观点一致,只是表述不同,详略不同,《语法讲义》更详细、更系统;少数观点有异。由此可见,《华语教材》与朱德熙先生后来的汉语语法研究有密切联系。
3.2 《华语教材》与《语法讲义》观点相同
《华语教材》与《语法讲义》内容重合的小节有的观点基本相同。下面略举几例。
3.2.1 动词后时量、动量成分的性质
汉语语法学界普遍把动词后的时量、动量成分归为补语,叫作数量补语,而《语法讲义》则归为宾语,叫作准宾语(朱德熙1982,56、116) 。这种处理在《华语教材》中已出现。15.1“时间词”中说:
表示时点的词语通常放在动词前边,表示时段的通常放在动词后头。比较:
我们下午开会。 我明天上斯大林城去。 大会七点半开始。
咱们休息一会儿。 每天上课六小时。
前三句的时间词表示的是时点,放在动词前面,是附加语。后两句的时间词表示的是时段,放在动词后面,是一种特殊的宾语,我们管它叫时间宾语。
在30.2“动作的数量”中说:
数词和名词的量词结合起来放在名词之前,是名词的附加语,数词和动词的量词放在动词之后是动词的宾语。
如果动词还有别的宾语,它的位置要看它是代词还是名词。代词宾语一定在数量宾语之前,名词宾语往往在数量宾语之后⑧。比较:
摁一下铃 摁它一下
念一天书 念它一天
《华语教材》把时量宾语叫作“时间宾语”,把动量宾语叫作“数量宾语”,但有时“数量宾语”又包括了时量宾语,显示当时朱德熙先生在处理上的不一致。 《语法讲义》5.1.3在这个问题上则十分明确地提出“表示时量、动量或程度的宾语”属于准宾语。(朱德熙1982,56)
3.2.2 “的”“所”“者”的功能
《语法讲义》说:“‘者’字加在动词或形容词后头造成体词性成分,‘所’字加在及物动词前头造成体词性成分。” (朱德熙1982,78)朱德熙(1983)则进一步用自指、转指等概念描写“的”“所”“者”的功能。而这些观点,在《华语教材》中已有显露。 《华语教材》在12.1“形容词或动词转成名词结构”中说:
形容词或动词跟“的”字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一个名词结构,表示一种类名。例如:
红的= 红的东西
新的= 新的东西
吃的= 吃的东西 = 食物
穿的= 穿的东西 = 衣服
在38.1“几个重要的文言虚字”中说:
动词之前加了“所”字,就变成名词性结构,表示受事者。例如:
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所能=擅长的技能,所需=需要的东西)
所见所闻(听见的、看见的)
敌人所反对的正是我们所努力争取的。(敌人所反对的=敌人反对的东西,我们所努力争取的=我们努力争取的东西)
“的”字放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后就转成名词性的结构。 “者”字也有同样的功用。古代“者”字可以指人,也可以指物,现代多半指人。例如:
进攻者(进攻的人) 防守者(防守的人)
强者(强的人) 弱者(弱的人)
前者(前头的那个) 后者(后头的那个)
可以看到,《华语教材》对“的” “所” “者”的功能的分析与《语法讲义》基本相同,并明确指出“所+动词”是指受事者,“动词/形容词+者”可以指人或物,与朱德熙(1983)提出的“所”转指宾语,“者”转指主语,“的”可转指主语和宾语的观点已非常接近。
3.2.3 情态助动词的三分
《语法讲义》5.7把情态助动词分为三类:“‘能、能够、可以、会’表示主观能力做得到做不到;‘会、能、可能’表示客观可能性;‘能、能够、得、可以’表示环境或情理上许可。”(朱德熙1982,62-63)这个情态动词三分的体系正好与Palmer(1979、1986)的动力情态( dynamic modality) 、道义情态( deontic modality) 、认识情态( epistemic modality)的情态词三分体系对应。而在《华语教材》中,已对情态动词作出相同的分类。
《华语教材》11.1“能 能够 会 可以”中说:
“能”“能够”“会”“可以”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叫做助动词,是因为它们经常跟动词连用。它们表示的意义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能”“能够”“会”“可以”表示力量做得到。例如:
他能(能够、可以)喝很多酒。
我会说中国话。
第二,“能” “能够” “可以”表示环境或情理上许可不许可。例如:
这里不能(不能够、不可以)抽烟。
他有病,今天不能来。
我们不能忘记这个教训。
第三,“会”表示客观可能性。例如:
今天会不会下雨?
他不会来了。
《华语教材》还特别提醒注意同一个情态动词的不同意义:
必须注意二三两类的区别。比较:

《华语教材》虽然没有把情态动词的三类意义分别命名,但已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此外,《华语教材》把“了1 ”叫“词尾” ,《语法讲义》看作后缀;《华语教材》和《语法讲义》都把“了2 ”归为语气词;《华语教材》和《语法讲义》都说“了1 ”表示动作的完成;《华语教材》说“了2 ”表示变化,叙述句加上“了”字表示一种新情况的发生,《语法讲义》说“了2”表示新情况的出现。这些观点,从《华语教材》到《语法讲义》是一脉相承的。
3.3 《华语教材》的论述是朱德熙后期观点的源头
3.3.1 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词类和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的对应关系
20世纪50年代初,国内语法学界展开了一场词类大讨论。高名凯先生主张汉语实词没有词类的区分,其主要论点是: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划分词类根据的是语法意义、句法功能和形态三位一体的标准,其中又以形态为主;汉语的实词没有形态,因而汉语实词没有词类分别。 (高名凯1955/1953、1955/1954、1957) 。后期,高名凯先生的观点有所改变,承认划分词类不一定根据形态,也可以根据语法功能,词的语法功能与形态一样,是词类的外部标志。汉语中,之所以不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词类,是因为汉语的实词都是多功能的。“汉语的实词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都表现其具有多种的词类意义,因之,没有固定的词类特点……一词多类就等于没有词类。” (高名凯1960)高名凯先生所说的词的语法功能,主要是词充任句子成分的能力,实词的“多功能”性,主要体现为实词往往可以充任多种句子成分。
针对高名凯先生的“汉语无词类论” ,朱德熙(1960)批评说,“根据形态可以给词分类,但这归根结底还是根据功能” ,“根据形态划分词类只是一种方法,一种手段,这种方法和手段之所以成为可能的是因为它仍然建立在词的句法功能的基础上。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而已”;而根据句子成分定词类虽然从功能着眼,但“因为选择的标准太粗疏,方法太简陋,不但不能划分词类,反而得到了词无定类的结论” ,“这种方法的根本的错误在于假定句子成分和词类之间有一一对当的关系”,但“事实上词类跟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
《语法讲义》说:“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丰富的形态。因此给汉语的词分类不能根据形态,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的是这个词在句法结构里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 (朱德熙1982,37)
在后期的研究中,朱德熙先生进一步强调“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朱德熙1985,11) ,并从“词类跟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这一观察,发展出汉语语法的两个基本特点之一“汉语词类跟句法成分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朱德熙1985,4) 。
而根据语法功能划分词类和“汉语词类跟句法成分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的观点,在《华语教材》中已有体现。 《华语教材》40.5中说:“在汉语里,区分词类的问题要比一般的印欧语复杂些。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因为汉语的词大部分没有词类标记;第二,汉语的词的功能变动的范围比一般印欧语大,譬如‘新’是形容词,但是它也可以修饰动词,‘新买的书’;‘红’是形容词,但是它可以变成动词,如‘红了脸’。因此有些外国的资产阶级学者说汉语没有词类。这种理论是错误的,事实上,我们在形态学的范畴里可以找到词类之间的界限。例如名词之后不能加词尾‘了’或‘着’;副词(不、还、都、也、就……)决不能修饰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的重叠方式不同等等(看40.2)。”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朱德熙先生说“汉语的词大部分没有词类标记”,但可以根据能不能加“了”“着”、能不能受“不”“还”“都”“也”“就”等副词修饰这样的语法功能来划分词类,没有使用“语法功能”这个术语,而是说“在形态学的范畴里可以找到词类之间的界限” 。可以说,《华语教材》的这个说法,就是后来朱德熙先生“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观点的源头。而“汉语的词的功能变动的范围比一般印欧语大”的观察,实际上就是“汉语词类跟句法成分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这一汉语语法特点说法的源头。
3.3.2 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的区分
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的区分是朱德熙先生对汉语语法学的重大贡献。朱德熙(1956)发现,形容词的简单形式(单音节和双音节的形容词基本形式)和形容词的复杂形式(重叠式、带后加成分的形容词、“冰凉”一类形容词、“挺好”一类“程度副词+形容词”词组)在定语、状语、谓语和补语位置上都存在对立,形容词的简单形式在这些句法位置上受到更多的限制,而复杂形式则相对自由。这种对立基础是形容词的两种形式的概念类型不同,即性状范畴可区分为性质和状态两种概念类型。形容词的简单形式表达单纯的属性,形容词的复杂形式表达带有量的观念或说话人的主观估价的属性。在《语法讲义》中,则进一步明确把形容词的简单形式叫作性质形容词,把形容词的复杂形式叫作状态形容词⑨。 (朱德熙1982,73)
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的区分在《华语教材》中已初见端倪:
在汉语里,形容词修饰动词有很大的限制……如果我们要打破以上的那些限制,有两种办法。第一是在形容词之前加上程度副词(很、太、非常等)。例如:
很慢地走了出来。
第二种办法是重叠形容词。形容词重叠以后,应用的范围就扩大了。 (36.1)
形容词的原来形式与重叠形式除了意义不同之外,在造句法中的作用也不同。(看36.1)(40.2)
《华语教材》已经发现形容词做状语时受到很大限制,而打破这种限制的手段,一是加程度副词,二是重叠,这两种手段正是状态形容词的四种形式中的两种。朱德熙(1956)及《语法讲义》正是在《华语教材》的这一发现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的区分。
3.3.3 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分
区分粘合式结构和组合式结构是朱德熙先生的重大理论贡献。在《语法讲义》中,朱德熙先生把述宾结构、述补结构和偏正结构都区分为粘合式结构和组合式结构。(朱德熙1982,148)粘合式结构和组合式结构的区分,主要依据结构的组成成分结合的紧密度,与组成成分的有指/无指、是否带标记(如“的、地、得、了、着、过”等)等因素有关。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分,为分析汉语语法问题提供了极佳的视角,可以描写很多语法现象。
《语法讲义》“把体词性偏正结构分为粘合式和组合式两大类。粘合式偏正结构指名词、区别词和性质形容词直接(即不带‘的’字)作定语的格式。组合式偏正结构包括:(1)定语带‘的’的偏正结构,(2)由数量词(或指示代词加量词)作定语的偏正结构,(3)表示领属关系的偏正结构” (朱德熙1982,148) 。粘合式定语后面不能出现组合式定语,组合式定语后面既可出现粘合式定语,也可出现组合式定语。
粘合式偏正结构和组合式偏正结构的差异,在《华语教材》已有反映。《华语教材》29.2“的”中说:
如果附加语是形容词,一般都加“的”。例如:
伟大的国家,伟大的人民。
晴朗的天气
常用的形容词,特别是单音的,常常不加“的”,例如“新房子”“大公园”“漂亮衣服”“老实人”等等。可是如果形容词本身也有附加语,就一定要用“的”字。例如:“不很新的房子”“很大的公园”“非常漂亮的衣服”。如果附加语和被附加语之间让别的附加语隔开,也必须用“的”字。例如:
这是一座新的、钢骨水泥的、四层楼的房子。
上面先谈到常用形容词做定语(附加语)常常不加“的”,如“新房子”,但如果定语本身还有修饰语,一定要加“的”,如“不很新的房子”;如果定语后面还有其他定语时,必须加“的”,如“一座新的、钢骨水泥的、四层楼的房子”,形容词“新”后面还有定语“钢骨水泥的”“四层楼的”,后面两个定语都是带“的”的定语,按照《语法讲义》的分类,就属于组合式定语。如果“新”不带“的”,属于粘合式定语,其后不能出现组合式定语,因此“新钢骨水泥的房子”“新四层楼的房子”不能说。而组合式定语后面可以出现组合式定语,因此“新的钢骨水泥的房子”“新的四层楼的房子”是可以说的。所以《华语教材》讨论的这些语法现象,反映了粘合式和组合式偏正结构的差异。
此外,《华语教材》说带结果补语的述补结构在语法功能上相当于一个复合词,而带“得”的述补结构是词组,实际上也是看到了粘合式述补结构和组合式述补结构的差异。
《华语教材》虽然还没有提出粘合式和组合式的概念,但教材所讨论的一些现象,其实与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差异有关。可以说,朱德熙先生在《华语教材》中已注意到粘合式和组合式的相关语法现象。
3.3.4 受事主语句和“把”字句的关系
《语法讲义》13.7.3把受事主语句与“把”字句联系起来(朱德熙1982,187-188) :
过去有的语法著作认为“把”字的作用在于把动词后头的宾语提前,因此“把”字句可以看成是“主—动—宾”句的变式。
这种说法是有困难的,因为大量的“把”字句是不能还原成“主—动—宾”句式的,例如:
把大门贴上封条
其实跟“把”字句关系最密切的不是“主—动—宾”句式,而是受事主语句。……绝大部分“把”字句去掉“把”字以后剩下的部分仍旧站得住,而这剩下的部分正是受事主语句。 (“把犯人跑了”“把老伴儿死了”一类句子去掉“把”字以后剩下来的是施事主语句。)
《华语教材》32.2“‘把’和‘被’”中说:
上面(32.1)所讨论的那些句子(指受事主语句)里,施事都没有出现。如果我们要提出施事,可以用下面几种方式:
一、直接把施事放在主语之后,动词之前。例如:
书我已经寄出去了。
二、用动词“把”字引出施事。例如:
工人们把房子盖好了。
他把我的衣服弄脏了。
《华语教材》用“把”字句来给受事主语句引出施事,与《语法讲义》13.7.3中的“跟‘把’字句关系最密切的不是‘主—动—宾’句式,而是受事主语句” (朱德熙1982,188)是相通的。
3.3.5 变换分析法
变换分析法是朱德熙先生提出的重要语法分析方法。这一方法在朱德熙(1962, 1978a、b,1979)正式提出并加以运用,但其实在《华语教材》中已开始运用变换分析的方法。
在2.3中,我们谈到《华语教材》讨论的描写句、判断句、叙述句三类句子之间的转化,其实就是一种变换分析。除此之外,其他一些语法现象的讨论,也运用了变换分析。
《华语教材》23.1“几个重要的结果补语”中说:
“在”可以做“坐”“站”“躺”“住”等动词的补语。例如:
他坐在椅子上。 (他在椅子上坐着。)
他躺在草地上。 (他在草地上躺着。)
他住在斯大林大街。 (他在斯大林大街住。)
注意,这种说法只限于“坐”“站”“躺”“住”等几个动词。譬如“小鸟在树上叫”,就不能说“小鸟叫在树上”。
《华语教材》在对“坐在椅子上”作意义解释时,用了“在椅子上坐着”,而“小鸟在树上叫”就不能说“小鸟叫在树上”,与朱德熙(1978b)讨论“在黑板上写字”与“字写在黑板上”的变换关系其实就是同一种现象。
《华语教材》32.2中谈到受事主语句与“把”字句的关系,也谈到了“被”字句与“把”字句的转换:
从结构上看,“被”字句和“把”字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句子,可是从意义上看,二者是很相近的。“被”字句往往能转成“把”字句。例如:
杯子被他打破了。 他把杯子打破了。
这种分析也是一种变换分析的思路。
3.4 《华语教材》与朱德熙后期观点相异
《华语教材》也有一些观点与朱德熙后期观点不同。
3.4.1 述补式是词还是词组
《华语教材》40.4“复合词”中,把“打破、弄脏、看见、放大、走进、拿出、打倒、走进来、唱起来、拿上去”这样的动补式看作复合词,但“如果动词跟补语之间有词尾‘得’,我们就不认为它们是一个词,例如‘写得好’‘急得哭了’之类”。
《语法讲义》则根据扩展性区分述补结构和述补式复合词。 《语法讲义》9.3.2说(朱德熙1982,126) :
带结果补语的述补结构在语法功能上相当于一个动词,后头可以带动词后缀“了”或“过”,例如:学会了开车∣打破了一个∣看见过鲨鱼∣从来没喝醉过。从这一点看,这一类述补结构跟述补式复合词(2.6.1)没有什么不同。区别在于述补结构可以用“得”或“不”扩展,例如“长大”可以扩展成“长得大~长不大”,“看见”可以扩展成“看得见~看不见”;述补式复合词不能扩展,例如“改良”不能扩展成“∗改得良~∗改不良” ,“扩大”不能扩展成“∗扩得大~∗扩不大” 。
《语法讲义》一方面继承了述补式相当于一个动词的说法,但又指出与真正的述补复合词有不同:述补结构可以扩展,而述补式复合词不能扩展。
3.4.2 程度补语和状态补语的区分
《华语教材》把补语分为趋向补语、结果补语、可能补语、程度补语,而《语法讲义》增加一类“状态补语”。
《语法讲义》的状态补语是《华语教材》程度补语中的一部分。 《华语教材》27.1“程度补语”对程度补语的定义是“表示事物的性状或动作的性状的程度”。包括下面这些例子:
a.我走得快。 我热得出汗了。
b.玫瑰花香得很。 今天冷得很。
《语法讲义》把a类归入状态补语,b类归入程度补语。
另外,《华语教材》23.1说:“‘死’字做补语,有时是实义,如‘打死’‘杀死’等等。有时只是强调程度之高。例如:我急死了。累死我了。”而《语法讲义》把表程度的补语“死”归入程度补语。
3.5 《华语教材》论述更详细的几个问题
《华语教材》对有些语法点的论述很有深度,而朱德熙先生后期论著讨论简单或没有涉及。
3.5.1 “了”和“呢”的对应关系
《华语教材》21.2“完成貌的否定方式和疑问方式”中说明完成貌的否定方式时说:
动词之后加上词尾“了”表示一件事已经完成,动词之前加上“没有”表示一件事没有完成或根本没有发生。例如:
甲
我照了一张相。
他买了很多书。
乙
我没有照相。
他没有买书。
甲组是肯定句,乙组是否定句。肯定句之后可以加语气词“了”,否定句之后不能加语气词“了”,只能加语气词“呢”。例如:
我照了一张相了。 我没有照相呢。
他买了很多书了。 他没有买书呢。
否定句里“呢”字的作用相当于肯定句里“了”字的作用。“我没有照相”单纯表示动作未完成,“我没有照相呢”是说“我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照相” ,其间的区别正和甲乙两组句子的区别一样。
…………
一般的说,语气词“了”和“呢”的区别在于:“了”表示变化,是动态的;“呢”表示情况,是静态的。一件事完成了,就是起了变化,所以完成貌的肯定方式只能用语气词“了”,不能用“呢”。一件事如果没有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了,正在持续,还没有完成,则无所谓变化,所以完成貌的否定方式不能用语气词“了”,只能用“呢”。
《华语教材》把“了2”与“呢”对应起来,前者用于肯定句,后者用于否定句。从时间参照角度看,就是“了2 ”与“呢”都表示外部时间参照,具有完句的功能,“了2 ”用于完成体的完句,“呢”用于持续体的完句(郭锐2015)。 《华语教材》说“‘我没有照相呢’是说‘我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照相’” ,正说明“没有VP呢”表达了持续性意义,所以句尾要加“呢” ,不能加“了”。
《语法讲义》15.1.1在这个问题上谈得很简单,只说“‘去了’的否定形式是‘没(有)去’,‘开会了’的否定形式是‘没(有)开会’” (朱德熙1982,203) 。
3.5.2 “已经”和“还”的对应关系
《华语教材》21.2还把“已经”和“还”对应起来:
肯定句里的语气词“了”往往跟副词“已经”配合起来用,否定句里的语气词“呢”往往跟副词“还”配合起来用。例如:
我已经照了一张相了。 我还没有照相呢。
他已经买了很多书了。 他还没有买书呢。
《华语教材》说完成貌的肯定式句尾用“了”,动词前可用副词“已经”;相应地,否定式句尾用“呢”,动词前用副词“还”。这种对应是非常准确的,因为带“已经”和带“还”时,句子都添加了“将然”预期性。即说“已经VP了” “还没有VP呢”时,说话人有一个“ VP表示的事件将会发生”的预期。 “还没有VP呢”的预期性比较明显,如“还没有下雨呢”一定有“今天将会下雨”的预期,否则不能加“还”,因此这句话有“不久就会下雨”的言外之意。 “已经VP了”的预期性不明显,主要是因为预期与事实是一致的,但如果观察更大的语境,就可以看到是否带“已经”的差异。比如,如果家里没有约人来,突然有人来,只能说“来人了”“有人来了”,不能说“已经来人了”或“已经有人来了”;如果事先约了人来,就可以说“已经来人了”或“已经有人来了”。 《华语教材》虽然没有说明“已经”和“还”的预期性,但把“已经”和“还”对应起来,其实是看到了“已经”和“还”在表达功能上的平行性。而《语法讲义》没有讨论这个问题。
3.5.3 “了”的完句性
《华语教材》对“了”的完句性也有涉及。 《华语教材》21.1“词尾‘了’和语气词‘了’”中说:
还有一点要注意,宾语之前如果带数词,不用语气词“了”仍是独立的句子(用了语气词“了”意思不同),如上面甲组各句(“我念了三本中国书”)。如果宾语之前没有数词,则句尾必须有语气词“了”。例如:
他们照了相了。 我到了莫斯科了。
去掉句尾的“了”,句子就不能独立,后面非有别的话不可。例如:
咱们照了相,再开会。 我到了莫斯科,就写信给你。
宾语之前带数词的句子,词尾“了”不能省去(“我念了三本中国书”“我念了三本中国书了”不能说成“我念三本中国书”“我念三本中国书了”);宾语之前不带数词的句子,词尾“了”往往可以省去(“他们照了相了” “我到了莫斯科了”也可以说“他们照相了”“我到莫斯科了”)。
《华语教材》的这段论述,揭示了“了”的时间参照和完句性。郭锐( 2015 )指出,“了1”是内部时间参照,不能完句,因此“V了O”不能单独成句,句尾添加“了2”能成句,是因为是外部时间参照,有完句功能。 “ V了O”后面添加其他谓词性成分能成句,是因为后续的谓词性成分提供了时间参照。 《华语教材》的上述观察,已经揭示出“了1”和“了2”功能上的这种差异,而《语法讲义》完全没有相关讨论。
3.5.4 “着”和“呢”的完句性
《华语教材》也观察到“着”没有完句的功能,而“呢”有完句功能。 《华语教材》24.1“词尾‘着’”中说:
我们正在照相。 我们正在照着相。
我们照着相。 我们照着相呢。
我们照相呢。 我们正在照相呢。
上面的例子里,句尾带“呢”的都是独立的句子;不带“呢”的往往不是独立的句子(但“我们正在照相”可以独立),后面总有别的话。例如:
我们正照着相,忽然下雨了。
郭锐(2015)认为,表进行的“着”是内部时间参照,不能完句,带“着”的VP要站得住需要在句尾添加表示外部时间参照的“呢”,或者添加后续的谓词性成分以提供时间参照。《华语教材》的这段论述,揭示了“着”没有完句性,而“呢”有完句性,而《语法讲义》完全没有讨论。
3.5.5 “把”字句的结构和语义
《华语教材》对“把”字句的分析也很有深度。 《华语教材》32.2说:
我们要注意:第一,“把”的宾语必须是有定的( “房子”不是随便哪一所房子,而是特定的一所房子;“我的衣服”不是我的随便哪件衣服,而是我的某一件衣服) 。第二,主要动词(盖,弄)之后必须有别的成分,光说“工人们把房子盖”“他把我的衣服弄”都不成话。
“把”字句里各种成分的位置如下:
主语(施事)—把—宾语(受事)—主要动词—其它成分
“把”字本身没有意义,这种句子的主要意义都集中在主要动词和它后面的成分上。主要动词表示施事对于受事所采取的行动,主要动词后面的成分表示经过这种行动以后受事的情况。
从结构上看,“被”字句和“把”字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句子,可是从意义上看,二者是很相近的。“被”字句往往能转成“把”字句。
可以从《华语教材》的这段论述提取出关于“把”字句的四个要点:
1.“把”的宾语必须是有定的。
2.主要动词后必须有别的成分,“把”字句的结构是:主语(施事)—把—宾语(受事)—主要动词—其它成分。
3.主要动词表示对受事采取的行动,后面的成分表示受事经过这种行动后的情况。
4.“被”字句往往能转成“把”字句。
除了极少例外,“把”的宾语是有定的,这一点目前已被普遍接受。第二点,《华语教材》概括出“把”字句的格式,与郭锐(2003) 、叶向阳(2004)概括出的“主语(致使者)—把—宾语(被致使者)—V1—V2 ”格式基本相同。第三点,主要动词表示对受事采取的行动,后面的成分表示受事经过这个行动后的情况,与郭锐(2003) 、叶向阳(2004)把“把”字句看作致使结构,认为主要动词(V1)表示致使事件,后面的成分(V2)表示被使事件的结论是相似的。第四点,“被”字句大多可以变换为“把”字句,也是目前普遍接受的观点。由此可见七十年前写作的《华语教材》的超凡见解。
但《语法讲义》对“把”字句的论述较为简单。 《语法讲义》13.7.2、13.7.3说(朱德熙1982,186-188) :
“把”字的宾语最常见的是后边动词的受事,例如:
把门锁上
……(有的)可以看成是整个动词结构(述补结构或述宾结构)的受事:
把铅笔写秃了
把苹果去了皮儿
……“把”字的宾语指施事的例子也有,例如:
别把犯人跑了
去年又把老伴儿死了
…………
过去有的语法著作认为“把”字的作用在于把动词后头的宾语提前,因此“把”字句可以看成是“主—动—宾”句的变式。
…………
这种说法是有困难的,因为大量的“把”字句是不能还原成“主—动—宾”句式的,例如:
把大门贴上封条
《语法讲义》对“把”字句的讨论完全没有涉及上面提到的四点,其中的原因值得探究。
四 结语
《华语教材》虽是一本对外汉语教材,但由于以语法点为纲编写,语法是其最重要的部分。
由于《华语教材》是朱德熙先生早期的作品,朱先生之前主要从事古文字、语文教育、语言规范化方面的研究,研究语法本体时间还不长,特别是身处国外,虽然可以托人从国内带材料,但在材料搜集上还是存在不少困难,因此《华语教材》对汉语语法的论述还有一些不成熟的地方。但《华语教材》所体现的语法学思想和语法研究方法,是以《语法讲义》《语法答问》和《现代汉语形容词研究》《说“的”》《“的”字结构和判断句》《“在黑板上写字”及相关句式》《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自指和转指》等为代表的朱德熙语法学思想的源头。因此在汉语语法学史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华语教材》与《语法讲义》以及其他后期论著有不少相同、相似的观点,《华语教材》的不少论述发展为朱德熙语法学的重要观点。
《华语教材》与后期朱德熙语法研究也有不同,《华语教材》的语法更注重表达功能,对虚词的分析更细致。《语法讲义》等后期研究更注重语法结构分析,受结构主义的影响更深。《华语教材》对表达功能的重视一方面由其作为对外汉语教材的性质决定,另一方面也与朱德熙先生早年的语文教育、语言规范化工作经历有关。从《华语教材》与朱德熙先生后期论著的比较,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朱德熙先生语法学思想的发展:从以表达功能为中心到以结构为中心。这个转变也是中国语言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受到结构主义思潮影响的反映。
《华语教材》的语法学也受到其他一些语法著作,如王力《中国现代语法》、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语法小组《语法讲话》的影响。特别是《语法讲话》对《华语教材》的影响值得关注。比如把动词后的时量、动量成分看作宾语,疑问句分为特指问句、是非问句、选择问句和反复问句,补语的分类,量词的分类,这些内容,《华语教材》与《语法讲话》都有较大的相似度。朱德熙先生1952 年底赴保加利亚教汉语、编教材,到1953 年底编写完成,正值《语法讲话》在《中国语文》连载,朱德熙先生应该吸收、借鉴了《语法讲话》的观点。限于篇幅,这个问题另文讨论。
注 释
① 张荪芬(1918—2010)出生于北京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祖父张相文是地理学家,曾任教于北京大学;父亲张星烺是历史学家,也曾任教于北京大学。 1940年,刚从燕京大学生物系护理专业毕业的张荪芬只身远赴贵州贵阳图云关,加入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 1942年与受“国际医药援华会”派遣援华抗日的保加利亚医生甘扬道(Ianto Kaneti)结为伉俪。 1945年抗战胜利后,随丈夫来到保加利亚,在索非亚一家医院工作。 1952年受索非亚大学聘请,协助朱德熙先生编写教材和授课。后一直在索非亚大学任教,编写出版适合不同年级的《华语教材》以及《保汉常用词汇》《保汉分类词典》等。2004年被授予保加利亚教育战线最高荣誉奖——蓝带勋章。
② 保加利亚语版本有人译作《汉语教科书》,但根据中文手稿还是应译作《华语教材》。
③本文所据《华语教材》手稿为复印件,由北京语言大学教授施光亨先生生前复印。感谢北京大学对外汉语教育学院施正宇教授惠赠此复印件。
④ 引言中有一小节“汉字”,简单介绍汉字概况。
⑤ 手稿原作междометие,为“叹词”的俄语写法,此处据《华语教材》保加利亚语版本改。
⑥《华语教材》原稿写作“定位词”,后划掉改为“位置词”,其成员包括方位词(“上、下、里、外”等)、方位结构(“村子里”等)和处所词(“中国”等)。
⑦《华语教材》的程度补语后来区分为状态补语(“说得不清楚”)和程度补语(“急得不得了”)。
⑧《华语教材》观察到的代词和名词与动量、时量成分的相对位置关系,反映了已知信息(代词)和未知信息(名词)的语序差异,与Dik(1978)的语言成分偏好语序、Hawkins(1983)的重成分后置原则、Tomlin(1986)的主位居首原则、陆丙甫(2005)的可别度领前原则所解释的现象是一致的。
⑨ 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1993)则进一步把形容词和状态词分为两个独立词类。
参考文献
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1993)《现代汉语》,商务印书馆。
董淑慧(2005)《保加利亚汉语教学五十年》,索非亚玉石出版公司。
董淑慧(2006) 朱德熙、张荪芬编著《汉语教科书》评介,《世界汉语教学》第4期。
董淑慧(2014a)朱德熙在对外汉语教学史上的贡献述略,《国际汉语教育史研究》(张西平、柳若梅编), 363-374页,商务印书馆。
董淑慧(2014b)汉语教材编写的本土化特征——基于《汉语教科书(1954)》与通用性教材、“一本多版”的比较,《海外华文教育》第1期。
高名凯(1955/1953)关于汉语的词类分别,《汉语的词类问题》(中国语文杂志社编),43-52页,中华书局。/《中国语文》第10期。
高名凯(1955/1954)再论汉语的词类分别,《汉语的词类问题》(中国语文杂志社编),86-99页,中华书局。/《中国语文》第8期。
高名凯(1957)《汉语语法论(修订本)》,科学出版社。
高名凯(1960)关于汉语实词分类问题——在北京大学1959 年五四科学讨论会上的发言,《语言学论丛》第四辑(北京大学中文系语言学论丛编辑部编),35-40页,上海教育出版社。
郭 锐(2003)“把”字句的语义构造和论元结构,《语言学论丛》第二十八辑(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语言学论丛》编委会编),152-181页,商务印书馆。
郭 锐(2015)汉语谓词性成分的时间参照及其句法后果,《世界汉语教学》第4期。
何孔敬(2007)《长相思——朱德熙其人》,中华书局。
鲁健骥(2007)一部值得研读的早期对外汉语教材——读朱德熙《华语教材》手稿,《国际汉语教学动态与研究》第一辑(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汉语教学信息中心编),69—78页,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陆丙甫(2005)语序优势的认知解释(上、下):论可别度对语序的普遍影响,《当代语言学》第1、2期。
吕叔湘、朱德熙(1951)《语法修辞讲话》(第一至五讲),开明书店。
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汉语编辑室(1956)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简述,《语法和语法教学——介绍“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张志公主编),5—4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
沈庶英(2012)从朱德熙的《汉语教科书》看国别化汉语教材编写,《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
王 力(1943)《中国现代语法》(上册),商务印书馆。
叶向阳(2004)“把”字句的致使性解释,《世界汉语教学》第2期。
张志公(1953)《汉语语法常识》,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语法小组(1952—1953)《语法讲话》(《中国语文》1952年7月号-1953年11月号),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朱德熙(1956)现代汉语形容词研究,《语言研究》第1期。
朱德熙(1960)关于划分词类的根据——在北京大学1959年五四科学讨论会上的发言,《语言学论丛》第四辑(北京大学中文系语言学论丛编辑部编),40-44页,上海教育出版社。
朱德熙(1961)说“的”,《中国语文》第12期。
朱德熙(1962)论句法结构,《中国语文》第8-9期。
朱德熙(1978a)“的”字结构和判断句(上、下),《中国语文》第1、2期。
朱德熙(1978b)“在黑板上写字”及相关句式,《语言教学与研究》第三集。
朱德熙(1979)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方言》第2期。
朱德熙(1982)《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
朱德熙(1983)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方言》第1期。
朱德熙(1985)《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
Dik, S. C. (1978) Functional Grammar.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
Hawkins, J. A. (1983) Word Order Universals.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Palmer, F. R. (1979) Modality and the English Modals. London & New York: Longman Inc.
Palmer, F. R. (1986) Mood and Modal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omlin, R. S. (1986) Basic Word Order: Functional Principles. London & Wolfeboro: Croom Helm.
Джу,Дъ-ши & Джан, Сун-фен(朱德熙、张荪芬) (1954) УчебникпоKитайскиEзик. ДържавноИздателство Наука И Изкуство. (《华语教材》,保加利亚科学艺术出版社)
作者简介
郭锐,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现代汉语语法、语义,汉语词类问题,动词时间性,致使结构,虚词语义分析,晚清民国时期北京话。 Email:guoruipku@163.com。
孙浩浩,北京大学中文系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现代汉语语法、汉语方言语法。Email:sakura1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