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制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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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透视:中国班主任制的历史变迁

中国古代学校教育,不管是私学还是官学,大多采用个别教学制,当时并没有班级的概念,自然也就没有班主任岗位的设置。我国“班主任”岗位设置的萌芽,还要上溯到清末。在清朝以前,中国的官学、私学基本沿用教导合一的传统。在私学里,学生入学后,不论年龄及学习水平,均由一位教师负责教授,教师全面负责“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直到清末,随着西方现代分科教学制和班级授课制的传入,“教书”“育人”职能开始分设,始有专门负责“育人”职责的教师岗位之设。我国中小学班主任制度是“中西结合”的产物,历经了级任制、导师制、班主任制三个阶段。

一 级任制

中国实施分科教学制或班级授课制,始于京师同文馆。1862年,京师同文馆首次采用“编班”“分级”的班级授课制。每招新生,都要按学科分编班次,造册登记。开始将一学年分为两学期,其间共有两次假期,每次4~5个星期。洋务学堂各学馆一般采用班级授课制。在教学过程中,一般实行两级管理,即第一级打基础,第二级求专门。例如,京师同文馆就采取后馆与前馆两级教学管理。新生入学先进后馆,主要任务是学习汉文和洋文初步。其重点是过汉语关,为学习洋文打下基础,学期为一年。前馆则是分馆学习专门之学。洋务学堂的教师称为教习,一般分为总教习、教习和副教习。总教习、教习是正式在编教师,副教习则是洋务学堂有了毕业生后,为了解决当时师资缺乏的问题,将其中优秀者留堂作教习使用,协助教习开展教学工作,同时也承担教学工作,但其身份依然是学生,仍要学习功课,接受教习的管理。其中,总教习既是管理人员,又承担教学任务。教习分洋教习和汉教习,主要负责学科教学工作。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各洋务学堂都制定了许多堂规、禁约,从道德、品行、纪律等各方面对学生实行严格管理。但因学堂不同,对学生的具体管理方法也略有差异,但总体上管理都比较严格,以保证办学目标的实现。

对于早期新式学堂的管理体制。洋务派在创办京师同文馆时,只能参照创办于乾隆年间的俄罗斯文馆的做法,形成了“酌传学生以资练习”“分设教习以专训课”“设立提调以专责成”的三级管理体系。当时京师同文馆内设“正提调”与“帮提调”各2名,履行对生员的管理职能。“正提调”可以不“逐日到馆”。“帮提调”必须“轮班在馆管理一切”,包括“文移稿件”“学生画到”“汉教习的功课勤惰”等。虽然“帮提调”的管理对象是京师同文馆的全体学生,但履行的职能与今天的班主任岗位职责已有一些相似之处。这可以看作中国“班主任”岗位的设置源头,也是现代班级授课制下学生管理机制创立的重要标志之一。此后,各洋务学堂的管理体系基本上是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有所损益。

洋务学堂“提调”一职是援引俄罗斯文馆之旧例。其职责是总管洋务学堂内一切事务,是洋务学堂内的最高行政长官。一般由总理衙门或地方官府委任朝廷命官担任。若“提调”原职工作繁杂,不能保证每日到堂,则可增设由朝廷命官担任的“帮提调”,以辅佐“正提调”处理学堂的日常事务。

京师同文馆创办之初,即设满汉提调官各一人,由总理衙门总办章京内派充。但由于总办章京公务繁重,难以兼顾,一度曾委派原俄文馆助教国世春负责部分馆务。同治十年(1871)前后,在整顿馆务期间,又添设“帮提调”二人,实际处理日常馆务。因此,京师同文馆的“正提调”“帮提调”都从总理衙门官员中选任,代表总理衙门专门督促检查京师同文馆的教学秩序,处理馆内一应事务。其职责与国子监的祭酒实无二异。《钦定大清会典》中有关于京师同文馆“提调”职掌的记载如下:

提调二人(于总办章京内派充),帮提调二人(于总股资深章京内选定),掌经理训课及督察生徒勤惰之事。

常日轮班住宿,朝夕稽察馆事(帮提调二人轮流住宿,必须当面接替)治其文书(文移稿件,由帮提调会同正提调办理)。

达其条议(总教习、教习等,有条陈馆务事件,帮提调察其可行与否,会同正提调核办。要事则呈堂。学生有委曲当申白者,小事裁决,大事呈堂)。

督其训习(汉教习各员功课,由帮提调随时稽查,学生逐日依时到馆画到。月准官假二日,有兼差者,加给差假四日,试期不准请假。非历过大考者,不准请假回籍)。

制其膏奖(除洋教习、总教习薪俸由总税务司支送报销外,其前后馆汉教习薪水,暨各馆学生膏火,均于每月底由帮提调等查明有无罚扣,照章给发。季考月课应给奖赏,亦由帮提调随时酌定)。

纪其勤能(月课试卷,由帮提调同总教习分别拟题,商定甲乙。后馆学生照章俟洋文功课完时,即习汉文。每月月底,汉教习将学生功课呈帮提调察核。其功课较勤奋,则注记之。又各馆学生月、季课屡列优等者,帮提调汇其册随时呈堂,以备将来副教习之选。及岁考大考时,留意校阅)。

纠其游惰(学生有旷功者,无故不到馆者,应住馆而无故不住者,滋事者,由正、帮提调等分别罚扣膏火及革退。拟定后,回堂办理)。

典其锓籍(印书处设立同文馆内,所有事务,均归帮提调经理。凡印书皆用铅锓活字,书成即拆,铅字随时锓补)。[1]

从《钦定大清会典》所载及各项规定来看,与“正提调”一样,“帮提调”也掌管学生的考勤、稽察馆事、文书撰写、巡视督导、勤惰考核、成绩奖惩、膏火发放以及印书处的管理等事务,并要“常日轮班驻宿”,处理馆务。早期京师同文馆曾沿用俄文馆旧例,设有助教一职。同治四年(1865)十一月,奕制定了“酌拟变通同文馆章程六条”,其中第3款对助教一职的职责、待遇等做出了规定:“请饬助教常川住馆以资照料也。查俄罗斯馆助教国世春,系元年奏明留充同文馆助教。该助教自留馆以后,每遇月课、季考、岁考,皆在馆照料收卷等事,并未议令值班住宿。……嗣后应饬令国世春常川在馆住宿,专司稽查三馆教习、学生出入,并随时约束苏拉,以防流弊,兼收掌该馆各项册籍。其每年俸银八十两……由臣衙门按季给发,无庸行文户部支领。”[2]从文献可以看出,助教的职责主要在行政性事务管理方面,从事学生事务的管理,类似于今天的“学生辅导员”或“学生干事”,但权力更大,还可以“稽查三馆教习”。

1878年,张焕伦创办的正蒙书院的教学方法采用班级授课制,为中国普通教育采取班级授课制之首创。该校把学生分为数班,即今多级教授制,每班置一班长,每斋置一斋长,斋长上有学长。“学长、斋长、班长”呈递相监督而并统一于教员,因“学长、斋长、班长”统一于教员,“以养成学生服从法律性质”。这种学生组织管理体制与今天的班主任工作制在工作流程上基本相似,已初具班主任制之意味。

现代中国学制一经产生,就有设置班主任角色的思想萌芽。1902年,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规定:“小学堂之教习,宜以一教员任教一班学生”;“学生每一班应置教习一人,其教法则每一教习将所认定专教之一班学生按日分门教授;但遇教习不足时,可得合等级不甚相殊之两班学生而变通教法。于置正教习一人外,另置副教习一人;但副教习须受正教习之节制以分授诸生”;“小学堂所需教习之数,应计算学生之数定之。其计算之法,以学生班数,不以学生人数。”[3]“教习”即教师,说明由一名“教习”对一个班进行教学和管理,在“教习”的工作内容之中,其实已经暗含班主任的教育角色了,不过其职责主要偏重在教学,指导学生学习。该学制虽正式颁布却并未真正实施。

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其中的学制是我国近代社会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学制,规定:“凡初等小学堂儿童之数,六十人以上一百二十人以下,例置本科正教员一人;其力足添置副教员一人者听。”本科正教员就是负责全班教育工作者。章程规定:“本科正教员通教各科目”,“正教员任教授学生之功课,且掌所属之职务。”[4]“正教员”即全盘管理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的教员,即后来的“学级担任制”的前身,与班主任的职责存在某种形式的交叉。“副教员”即相当于今天一些学校设置的“副班主任”岗位。

在同年颁布的《各学堂管理通则》中,又规定各校设“监学”或“舍监”,专责学生管理。《学务纲要》规定:“各学堂考核学生,均宜于各科学外,另立品行一门,亦用积分法,与各门科学一体同记分数。其考核之法,分言语、容止、行礼、作事、交际、出游六项,随处稽察,第其等差;在讲堂由教员定之,在斋舍由监学及检察官定之。”这些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管理、评价要求都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里的“正教员”“监学”“舍监”的职责范围就与班主任的工作范畴有较大的交集。只不过职能不如今日的班主任明确、细致。

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的终结和资产阶级共和制的诞生。1912年9月,在教育总长蔡元培的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学校管理规程》,确定了各级学校学生管理的准则。其中规定:“校长应按照学校种类状况订定管理细则。所定之细则,凡教室、自习室、操场、食堂、寝室等及其他关于学生应守之规约须分条规定。”同年10月,教育部又颁布了《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就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查做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教育部颁布了《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要求各校长和学监随时审察学生操行默记手册,各学校的主任教员、学监、其他教员要将每学期中平时审察的情况注于操行一览表,送校长核定。学生操行成绩分甲、乙、丙、丁四等,学生升级及毕业要参酌其操行成绩。教育部专门制定了与学生学业成绩相辅的《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注重考察学生的道德思想与行为,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或毕业。同时规定了学校学则的基本内容,须有学科课程、教授时数、修业毕业事项、休业日、学生入学及儆戒事项、学费及其他收费事项、管理学生事项、寄宿舍事项等规定。各书院各学堂均改为学校,一律实行分班教学。学校除设有总负责人外,仍设有管理员或学监一人,专职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1916年1月8日,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1916年10月修正)提到:“正教员担任儿童之教育,并掌管教育所属事务,助教员辅助正教员之职务。”[5]这里的“正教员”大致相当于班主任,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教授功课,管理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等事宜。“副教习”“副教员”“助教员”相当于我们今天有些学校所设置的“副班主任”。

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各校又实行“学级担任制”,简称级任制,亦称“级任教员(师)制”,是指由一位教师在担任一个班级全部或大部分课程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兼职主任教员,负责学级的品德教育。一般“科任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课程教学”,“级任教师”除负责学科教学之外,还负有对班级进行“管理与指导”之责任,负责学级的品德教育。由于当时学校规模偏小,一个学级仅有一个班,“级任教师”职责已经与班主任十分接近了。

此时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则出现了“级任教员”与“学级主任”的名称。比如,1916年上海尚公小学组织一览表里就有“级任教员”这一教师职务。中学有“学级主任”,其所负职责与今日班主任一致。1917年发布的《江苏省立第一中学校学生操行考察规程》规定:“学生操行成绩由学级主任、舍监、学监随时审察默记之,每月按照定式记录于操行考察簿一次”;“每届学期之末,学级主任将各生各月所得审察结果括为期末评定,汇交教务主任。”[6]《1918年北高师附属中学概况》中在“训育及管理”上有如下规定:“本校设管理训育课,有学级主任分任各级训育,而统之以训育主任。施行方法:一曰学校训育……教员于教授外均负有训育管理责任,并须随时报告考查情形,以为施行学校或学级训育之助。”[7]

1922年颁行的《壬戌学制》规定,中学实行选科制。1927年,中华民国政府明令中学废止选科制,从而为级任制广泛推行创造了条件。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行文规定:中小学每级设级任一人,择该级专任教员任之,掌握该级之训育及管理事项。学校中的管理员、学监或主任教员又改为级任。同年颁布的《中学法》,明确规定中学实行级任制。级任教师负责一个学级主要课程的教学和组织管理工作。当时的学校规模较小,一个学级往往只有一个班,若有多个班,则相应配备多个级任教师。级任教师与今天的班主任在岗位职责上交叉更多了。至此,级任教师与班主任已经是名异而实同。

二 导师制

1928年,为了配合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需要,达到使“学生之意志,集中于党的认识与指导之下”的目的,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以将各级各类学校置于其严格控制之下。由于训育是培养学生道德的重要方式,国民政府比之前任何时期都重视学校训育。经改造后的三民主义被确立为教育根本原则。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案》《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奠定的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意识形态体系,开始在学校推行,训育也就从单纯的道德教育演变为道德与政治教育的杂糅,逐渐成为国民党实施党化教育的主要形式。从小学到中学,再到高校,都建立了一套体系完备而严密的训育及其管理制度,包括设立与发展训导处、颁布训育标准和遴选与检定训育人员等。因此,强化政治意识形态对学生的控制,成为该时期训育的主要特色。

民国时期,级任教师制度并非国统区唯一的学生行为管理与指导责任制度。当时,为了更好地对学生行为进行管理与指导,国民政府还实行过指导制、分团指导法、导师制。其中,导师制的影响最大。

1938年3月28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要求中小学一律采用导师制取代级任制。具体而言,对导师制的主要内容规定如下。一是“各校应于每级设导师一人,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员充任之。”另有主任导师(通称训育主任)专管导师指导事务。二是“各级导师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力及身心,均应体察个性,依据训育标准表之规定及各校教导计划,施以严密之训导,使得正常发展,以养成健全人格。”三是“训导方式除个别训导外,导师应充分利用课余及例假时间,集合本级学生谈话会、讨论会、远足会、交谊会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训导。”四是导师须对学生情况加以记载,每个月分别向学校和家长报告。五是学校中每个月召开一次导师会议。六是导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承担一定责任。学生在校期间或出校以后,无论优良表现还是不检点的行为,原任导师应同负责任。七是学生毕业时,由导师考评。[8]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导师是由校长指定的,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业、身体负有重要的管理与教育责任;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都是导师教育学生的主要训导方式;导师要经常和家长联系;导师要对学生负责并在毕业时进行操行考评。导师负责班级管理指导工作,这与今天班主任岗位设置更为接近了。这种班级管理体式,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一直延续。[9]

1944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中等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各校应于每级设导师一人,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员充任之,各校专任教员皆有充任导师之义务”;“各级导师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及身心摄卫,均应体察个性,依据训育标准表之规定及各该校训导计划,施以严密之训导,使得正常发展,以养成健全人格”;“训导方式,除个别特训外,导师应充分利用课余及例假时间,集合本级学生举行谈话会、讨论会、远足会、交谊会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训导”;“各级导师对于学生之性行、思想、学业、身体状况各项均应详密记载,并应针对学生缺点,提出改进意见,每学期报告训导(教导)处两次,并于可能范围内举行学生家庭访问及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讯,训导(教导)处于每学期之终,根据考查结果及导师报告,通知学生家长。如平常发现学生不良之习性或其他特殊之事项,应即时通报。”[10]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导师的任职资格、导师的职责、导师的训导方式、导师的管理制度等内容。至此,导师制基本定型并走向成熟。级任制改为导师制,由导师负责班级教育与管理工作,其跟班主任的教育角色更为接近了。

三 班主任制

20世纪30年代,“班主任”这一岗位名称已在国民党管辖下的多地、多校使用。国民政府时期,在不同层面、不同地区、不同程度上都推行了班主任制。云南、广东、广西、江西、北京等地的一些学校都设立了班主任,并建立起了班主任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老解放区,当时办的小学、中学、师范学校和抗日军政大学等,每个班级都设有班主任。新中国成立后,继承老解放区的优良传统,吸取苏联教育经验,在中小学里一律设置班主任。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了《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其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提出:“小学各班采取教师责任制,各设班主任一人,并酌设科任教师。”《中学暂行规程(草案)》提出:“中学每班设班主任一人,由校长就各班教员中选聘,在教导主任和副教导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本班各科教员指导学生生活和学习。”自此,中小学普遍实行“班主任制”,班主任制度日渐完备。

透视班主任制的演变历史,班主任工作职责、角色的发展变化呈现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班主任的工作职责越来越重要。“级任制”时期,“级任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教授学生功课,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导师制”下导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以小组为单位,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业及身心保健进行管理和教育。“班主任制”下班主任工作职责则宽泛、重要得多,涉及对学生的教学责任、教育责任、行政责任、组织责任,甚至社会责任,具体包括: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组织和管理班集体,尤其是班级日常事务管理;与科任老师、家长沟通,形成教育合力;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从多方面关注学生身心发展。

第二,班主任的角色越来越多样。“级任教师”的主要角色是管理者和指导者;“导师”的角色主要是指导者(引导者);“班主任”的角色则是多元的: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者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得力助手”,“是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骨干力量”,“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