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小说的戏剧改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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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改编的概念和内涵

何谓改编?关于改编的概念和内涵,研究者虽然没有清晰、统一的认识和界定,但我们根据百科词语概念的解释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可以对改编有一个大致了解。百科词语概念解释对“改编”是这样界定的: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中国《知识产权法》对于“改编”规定如下:“改编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改编是一种再创作,不是原创,故又称为演绎制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以及衍生创作。”[1]“改编者将作品经再度创作赋予新的形式,改编者对这种新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改编完成的新作品,是原作和派生创作双重创作活动的产物。”[2]根据以上两种关于“改编”的比较权威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改编”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改编必须要以原作品为基础。

第二,改编并非是对原作品的照抄照搬,它具有独创性,属于再创作。

第三,改编会使原作品的形式或功能改变为一种新的形式或功能。

由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将“改编”的概念简要概括为:改编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再创作而形成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

改编可以是与原作品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长篇小说改编为短篇小说,两者都采用的是以文字叙述为主的表达方式;也可以是与原作品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小说改编为戏剧,戏剧采用的就是与小说不同的以场景和人物台词为主的表达方式。即便由小说改编为剧本同为文字作品的一种,也因为剧本用于舞台表演的创作目的而具有区别于小说等文学形式的作品功能,其表达方式需要符合舞台表演及视听呈现需求。但是,改编完成的新作品的形式都是与原作品不同的,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形态。形式是改编的物质体现,指的是艺术作品内部的组织构造和外在的表现形态以及种种艺术手段的总和,如戏剧、影视、舞蹈、音乐、连环画、小说、游戏等。改编的形式虽然丰富多样,但具有表演性质的形式比较少,如戏剧、影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