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宗法制社会结构及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的萌发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建立在自然经济生产方式和血缘宗法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结构形态。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社会活动局限于一个自成体系、相对封闭的共同体范围内。西周时期,在氏族共同体内,根据以血缘人伦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人逐渐被分为不同的等级,被赋予不同的身份,确立了分封制与等级制的国家和社会制度。从此,这种根据族制来区别人的等级、身份、地位和决定财产与权力继承的宗法关系,就成为维系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纽带和建立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政治的重要基础,也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中国古代社会伦理道德的产生发展和传统核心价值观的萌芽,均源自这种宗法制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形态,以维护宗法人伦关系为宗旨。
(一)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的起源
中国古代从周朝开始确立分封制,确定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有一个问题摆在周朝天子面前,这就是如何规范尊卑之间、长幼之间、亲疏之间各自不同的行为。周公始创了中国式的法律思想和政治制度体系,确立了“形而上之礼”的“礼制”理论,根据血缘关系和等级身份,分别制定了不同身份的人应该遵行的礼仪和行为规范,使之成为宗法等级制度的依据和标准。周公以“祭礼”为“人礼”,用以规范人们的社会地位、等级、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原始意识中的法自然、法天观念为人法法则,由形式规定本质,寻找到并确定了西周社会阶级统治的理论原则和“礼法”规范。“周礼”把姬周集团的统治意志和利益融合于“礼”之中,以尊尊、亲亲、贤贤、嫡长世袭、男女有别构成“礼”之本体。周公还制礼作乐,创建了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礼乐制度,包括饮食、起居、祭祀、丧葬……,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礼”的范畴,具有一定强制性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就是周代的“礼制”。
周公制作“周礼”的目的在于以周人的标准来规范各族各代的礼乐内容,并通过制度化形式把它推行到社会的不同等级中去,从而加强周人血亲联系和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这些制度的最大特色,就是以宗法血缘为纽带,把家族和国家、政治和伦理融合在一起。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社会从一开始就体现了家国同构、家国一体和政治原则与伦理原则同构的鲜明特点。
周公制作的“礼”,后来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长期存在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在西周“礼制”中,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方面。所谓“亲亲”,即要求在家庭、家族、宗族范围内人人皆要长其长、亲其亲,按自己的身份行事,而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并把它推向社会中去。《诗·小雅·伐木序》曰:“亲亲以睦友,友贤不弃,不遗故旧,则民德归厚矣。”“亲亲”确立以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亲”为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而且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即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等级、讲秩序,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各安其位,恪守名分,而不超越自己的地位等级,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至尊、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中国传统社会逐渐形成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和“忠、孝、节、义”等核心价值取向和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等一系列具体道德规范。西周时期的“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行为规范已初具国家意志性、社会规范性和制度强制性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对当时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起着实际的、重要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
周公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所建立的“礼制”思想,对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和传统道德的形成起了奠基性作用,对后来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被儒家尊为圣人,儒家常常将周公、孔子并称。唐代的韩愈为辟佛老之说和后来的宋明理学都大力宣扬儒家“道统”,提出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孟子的统序,即是有力的证明。后来“礼”的适用范围和功能虽然发生移转,从西周之时主要作为政治权力分配功能的原则,到汉代以后转变为社会生活层面秩序建构和维持的机制,但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作为“礼”的基本原则,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反而得到巩固和强化,一直影响着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体系和传统核心价值观的萌芽、形成和发展。
(二)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的萌发
西周时期以血缘伦理关系为基础建构起来的伦理道德原则,奠定了中国古代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格局。
先秦时期儒家思想的创立者孔子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等的等级秩序及其伦理观念,确立了一个以“仁”与“礼”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
儒家思想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孟子则提出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等十分具体明确的“五伦”道德规范要求,并以“仁义礼智”四德作为母德,扩展为“五伦十教”,即孟子提出的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朋友有信。
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管仲也提出了“四维七体”的伦理道德具体规范体系,所谓“四维”即指“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所谓“七体”则为孝悌慈惠、恭敬忠信、中正比宜、整齐撙诎、纤啬省用、敦蒙纯固、和协辑睦(《管子·五辅》)等七组具体道德规范。另一位法家思想代表人物韩非子还提出了“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天下治;三者逆,天下乱”(《韩非子·忠孝》)等三大主要伦理关系,即臣君、子父、妻夫三组伦理关系在秩序上规范的思想,等等。
在先秦儒家思想中,“仁”的根本与核心地位逐渐确立,并分别讨论到了“仁”与义、礼、智、信、乐、法等价值范畴的关系,只是还没有形成“五常”的理论体系,没有明确地把“仁义礼智信”五个德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构建。孔子明确提出了“仁”与“礼”,或“智仁勇”三达德的核心道德观;孟子提出了“仁”与“义”,或“仁义礼智”的核心道德观,并把“仁义礼智”四个德目作为一个整体;荀子继二人之后提出了“礼”与“法”为主要范畴的道德观。
这一时期,其他学派也提出了各自学派的核心价值理念。例如:法家的管子提出了“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的四个德目,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方式的四大伦理纲常。道家的老子提出了“三大核心道德”理念,即“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老子·第六十七章》)。墨家的墨子提出了以“兼爱”为核心的道德观。
此外,学术界还认为,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五行》是失传了的孟子的“五行学说”的重要史料,即孟子关于“仁义礼智圣”五种德行的学说,“仁义礼智圣”五德被认为是核心德目。
与郭店楚简《五行》同时出土的《六德》——“圣智仁宜忠信”(“宜”通“义”),被认为是源自《周礼·司徒》的“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是六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在敦煌文书中有一件《孝经注》残片,其在“卿大夫章第四”之“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句下的“注”中也提出了一个“六德”范畴,“仁、义、礼、智、忠、信”被称为“六德”,“古者六德之行:仁、义、礼、智、忠、信,是为六德。好生恶死曰仁;临财不欲,有难相济曰义;尊卑慎序曰礼;智深识远曰智;平直不移曰忠;信义可复曰信”。后来形成的“五常”——“仁义礼智信”五个道德范畴都包含在其中。
可以说,春秋战国时期“百家”提出的核心道德观和核心价值观也可谓“百家争鸣”,观点纷呈,为秦汉时期形成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丰富思想资源,奠定了深厚历史根基。
(三)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根源和历史源泉
到汉武帝时期,在先前伦理道德思想、核心道德观念和核心价值观萌发的基础上,董仲舒按照“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通过总结以往的核心道德观念和系统阐发封建“大一统”君主专制政治对道德规范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
在人伦关系中,董仲舒把君臣、父子、夫妻看作是三种最主要的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社会伦理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的、不能改变的主从关系,即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把“三纲”建立在所谓的天然的“阴阳”之道理论基础之上,从而确立君权、父权、夫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结构中的统治地位和至尊地位,把封建君主专制政治地位、政治秩序和社会等级制度、尊卑贵贱顺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
董仲舒提出的“三纲”由“五伦”发展而来,它抓住“五伦”当中最重要的三大社会伦理关系——“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作为社会伦理关系的根本。在先秦儒家思想中,“五伦”关系本来是一种双向的对应的相对关系,但是董仲舒确立的“三纲”关系则把它改成了单向的、以人身依附和服从为原则的绝对关系;先秦儒家提出的“五伦”虽然强调宗法关系中的等级秩序,但它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等的互惠互动和在上者的率先垂范为前提的道德规范要求,但到董仲舒这里,“三纲”则把君臣、父子、夫妻的伦理关系更加简单化、直观化、绝对化。在孟子提出“仁义礼智”的基础上,董仲舒加上“信”这一规范,称之为“五常”,所谓“常”即恒常、永远不变的意思,于是就形成了以“三纲”为主的社会伦理关系,以“五常”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核心价值范畴,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核心价值观。
董仲舒提出的“三纲五常”和“名教”观念,其萌发和产生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甚至更久远,它是由中国古代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和宗法制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具有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源远流长的宗法伦理根源。可以认为,自有文字记载以来至春秋战国时期,“仁义礼智信”五个核心德目就已分别提出并有各自阐发。
“仁”的提出最初与氏族、宗族的血缘关系紧密相连,主要指亲情、同情、关心和爱护,其完整思想首先是由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阐释和传播的。
“义”又通“议”,最初含义既指仪表和风貌,也指适宜和正当,后来拓展为泛指一切正义、道义、狭义等,其作用主要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礼”的最初含义是指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经过周公和先秦儒家的改造,其内容逐渐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为规范血统、婚姻、长幼、尊卑等家庭和社会伦理关系的行为准则,并逐渐“礼制化”,即制度化、法律化。
“智”的最初含义是指人们对事物的判断迅速准确,后来被春秋时期的儒家赋予明辨善恶、是非、对错,以及自知知人等伦理道德内涵予以倡导,主要集中到“学以做人”“学以成人”的道德智慧上。
“信”的最初含义是指祭祀天地、神灵和先祖时的诚实不欺、不敢妄言等,后来逐渐摆脱其祭祀、宗教等色彩,特别是经过先秦儒家的倡导,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