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在理论上的不同主张
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论争,既包括理论上的不同主张,也包括《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对此关系的态度,其实质则是支持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发达国家与反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的论争。此外,自20世纪中叶起,通过一系列国际劳工标准、为跨国公司经营制定更严格的指南、在全球商品链中实行行为准则以及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都已成为这一大背景下论争的一部分。
一 支持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主要观点
劳工标准是“规范劳动条件和劳资关系的标准和规则”。依据劳工标准制定机构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工标准和国际劳工标准。国内劳工标准由各国政府制定,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出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些标准通常被称为劳动法规。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国际协议达成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其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
如何处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理论上的争论由来已久。支持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观点主要有社会倾销论、人道主义论、贫困化进口论和移民压力论等,其代表性观点建立在“社会倾销”这一经济学理论之上。
相关研究显示,“社会倾销”一词最早出现在国际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条款草案的讨论过程中,该草案由美国依据其国内法提出。在当时,它是指利用监狱或血汗劳动生产货物,从而能以极低的价格销售。血汗劳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也包括使用童工。之后,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目的,从不同视角对“社会倾销”进行界定。如戈登(Gorden)和沃斯登(Vousden)采用笼统的工作条件或劳工标准定义社会倾销,认为社会倾销是指劳工标准较宽松的国家的公司通过恶劣的工作条件和极低廉的劳工进行生产,再以极低的价格出口产品。乔恩(Jon Viner)定义的社会倾销则强调了后果,提出社会倾销是指公司在工资和工作条件最为低廉的地方投资,强迫高生活水平国家的工人为了与其竞争而降低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社会倾销是指出口国为降低生产成本,执行较低的劳动标准,如工资被压低、工时被延长和工作条件不完善等,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为代价换取生产成本的降低,这扭曲了产品的正常成本。这种因低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竞争优势使出口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价格比较优势,能够以远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在发达国家销售产品,从而也将其社会问题“倾销”到发达国家。由于在上述国际贸易中没有纳入劳工标准,它极易引发在社会规则标准上的“逐底竞争”,引致各国竞相降低其劳工标准以增强其对国外资本的吸引力,从而引发不公平竞争。如果允许低劳工标准产品贸易自由化,必将导致低劳工标准产品驱逐高劳工标准产品,使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失去国际竞争力,进而产生失业问题以及工人工资和福利水平下降的问题。
人道主义论认为部分发展中国家存在下列问题:大量使用童工及强制性劳工,报酬低且工作环境恶劣;妇女、少数民族人士和持不同政见者备受漠视;出口加工区规避有关劳工法令;工人集体谈判力量薄弱。故为在多边体制中消除非人道行为,应对违反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施压,促使各成员方努力提高其境内的劳工标准,以达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中所阐明的“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目标。
贫困化进口论提出,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导致发达国家的非熟练工人失业增多、非熟练工人与熟练工人的收入差距拉大,由此导致发达国家贫富分化加剧,购买力分布面变窄。故应通过制定“社会条款”,规定最低工资、工时、工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条件等,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劳工供给,促使其工资上涨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上升,从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
发达国家提出的移民压力论认为,各国劳工标准参差不齐会加大劳动力国际流动的压力。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作条件较差,福利待遇水平较低,致使这些国家的工人纷纷涌入发达国家,导致发达国家失业人数增加,从而加重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支出和社会负担。
基于上述立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力推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纳入“社会条款”,并将其作为贸易制裁的依据。
对于上述发达国家提出的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观点,发展中国家予以坚决反驳。
首先,就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倾销而言,它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倾销”。真正意义上的“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措施。《反倾销协定》对“倾销”的界定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据此,一国的低劳工标准实际上无差别地适用于供国内消费的产品和供出口的产品,不会刻意以劳工成本差异制定歧视价格,并不构成世贸组织意义上的倾销。因此,用“社会倾销”理论来界定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具有误导性。也就是说,基于低劳动力成本所产生的贸易优势并不会引发国际贸易领域的不公平。
其次,在全球范围内并未建立统一的劳工标准,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确立的国际劳工标准也以主权国家批准公约为前提。发达国家在判断外国产品是否构成“社会倾销”时,依据的是本国劳工法与本国劳工标准,并据此实施劳工贸易壁垒,它实质上是赋予本国劳工法域外效力。由于种种原因实施的低劳工标准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只局限于一国境内而不会扩散到他国,是一国内部事务,在没有国际义务和责任框架下,对他国实施单边劳工壁垒措施无异于越俎代庖,以贸易限制来强迫他国改变劳工立法,实则内含贸易保护主义动机。
二 反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主要观点
反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观点主要有比较优势论、特定文化论、投资区位调整论等。③反对者坚持认为,西方发达国家根本无视国际贸易理论的重要基石——比较优势论,不适当地夸大了发展中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给发达国家国内劳工问题带来的压力。生产和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是由发展中国家国内要素禀赋状况决定的,它与“比较优势”原理相符。发达国家要求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其首要目标是在自由贸易中打击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的比较优势。如有学者指出,“通过贸易并不一定能改善穷国的工资和劳动条件,低劳工标准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贸易方面具有不公平的优势,也没有因此吸引了对外直接投资,所以改善穷国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条件应通过其他方式,诸如国家稳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以及获得国际组织的援助等”。另外也有研究表明,强行统一各国的劳工标准是不现实的,发展中国家受其本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要与发达国家统一劳工标准是不符合现实的,而且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或限制并不是真正解决其劳工待遇的方式。因此,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因为这样并不能真正保障发展中国家劳动者的权益。
特定文化论认为,劳工权利标准并不等同于人权标准,它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与该国的财富紧密相关,特别是一国的工资水平取决于该国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存在国别差异是正常的。发达国家试图制定统一的“社会条件”或劳工标准,强加于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世界各国,是极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如其所愿的。美国学者巴格瓦蒂认为,劳工标准是一种特定文化现象。根据文化多样性合法原则,一国无权指责别国存在不符合本国价值观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就无所谓“社会倾销”,更不能以低劳工标准为由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制裁。
投资区位调整论认为,发达国家厂商对外直接投资并非受发展中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所迫,而是由其自身的经济动机、特定优势和竞争战略所致。那种把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认定为“社会倾销”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反,发达国家正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优势,通过投资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和更多的市场份额。
事实上,劳工标准是一国内政问题,同时反映一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创造良好经营环境、优化法治环境,“法规探底”被夸大,各国也存在“法规攀高”(Race to the Top)的趋势,“伪币逐良币”之论证与事实不相符合。支持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主张无论从其意图看还是从其实际效果看,都具有贸易保护主义性质,因为它意味着给发达国家的制造商和工人提供不合理的经济保护的同时却伤害了拥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和工人。
这些争论,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在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劳工组织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态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