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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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态度

自20世纪中叶起,随着筹建多边贸易体制工作的启动,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进程中及其建立后,发达国家力推把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努力未曾间断。这些提议通常由美国提出,并得到其他西方大国以及欧盟的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均拒绝纳入劳工标准。以下分别介绍《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态度。

一 《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态度

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把劳工权利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主张最早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1944年,有44个国家参加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召开,决定在二战结束后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就成立国际贸易组织而言,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通过关于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建议,着手筹备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1947年,在起草旨在创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Havana Charter)时,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劳工保护条款被提了出来。1947年《哈瓦那宪章》第1章第1条、第2章第7.1条款、第7.2条款和第7.3条款。

《哈瓦那宪章》第1章第1条关于国际贸易组织的宗旨和目标中提道:“成员方认识到联合国创设稳定和福利的条件之决议对于构建国家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非常重要,本《宪章》缔约方承诺在贸易和雇佣领域相互合作并与联合国合作;成员认识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尤其是《宪章》第55条规定的实现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充分就业以及经济条件的改善,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目标。为此目标,每个成员单独以及集体保证促进采取国内和国际行动实现以下的目标:(1)确保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

《哈瓦那宪章》第2章第7条标题为“公平的劳动标准”。第7条第1款规定,认可与就业有关的措施的成员必须充分考虑工人在政府间国际宣言、国际条约中的权利。所有国家在实现和维护与劳动生产率有关的公平劳工标准方面具有相同的利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助于改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成员方认识到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特别是生产出口产品部门的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给国际贸易造成困难。因此,各成员方应采取一切合适及可行的办法来消除其境内的上述不公平条件。第7条第2款规定,同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以便实现第1款的承诺。第7条第3款规定,与劳工标准有关的任何事项,应该与国际劳工组织磋商并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

此外,《哈瓦那宪章》第45条(有关第4章的一般例外)第1款第7项规定,在措施的实施不会对条件相同的缔约各国造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会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本《宪章》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这些措施:……(vi)与监狱劳动产品有关……

由此可见,在多边贸易体制建构之初,劳动标准问题已被提出,只是由于《哈瓦那宪章》未能获得美国等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而无法生效,因此将劳工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意图随之破灭。

然而,多边贸易体制却是实实在在建立了起来。为了尽早实施关税谈判的成果,消除自20世纪30年代初以来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1947年11月15日,美、英等8个国家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以代替《哈瓦那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的政策。

《关贸总协定》保留了《哈瓦那宪章》第1条与第45条第1款第7项内容,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允许“采取或实行措施”保护公共道德或抵制有关监狱劳动产品,这可能是把贸易与劳工标准联系起来的唯一路径。《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或者不会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不得将本协定解释为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这些措施:(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另外,《关贸总协定》第21条《关贸总协定》第21条(即“安全例外条款”)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其认为必须采取的任何行动;或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将例外措施延伸至“为追求……《联合国宪章》项下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但很显然该条规定太过含糊,对于违反劳工标准的规定很难适用。See Jean-Marc SIROËN, “Labour Provisions in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Current Practice and Outlook,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1(2013): 86.

在《关贸总协定》签订之后,缔约国也曾面临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问题。如1953年,美国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建议,《关贸总协定》应采用更一般的手段来处理包括囚犯劳动在内的不公正的工作条件问题。这种不公正的工作条件被界定为“低于生产力水平允许的水准”。朱彦、尤垒:《入世与劳工标准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03年第5期。但由于其他国家无法对所谓“不公平”一词的定义达成共识,因此美国政府的这项建议未被采纳。1979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提出建议,主张在1991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时,应考虑两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标准:一项是禁止一国之出口工业,采取比其他经济部门较低的劳工标准;另一项是对危及生命之有毒性物质,建立一套全面而严格的披露制度。但该建议也未被采纳。参见周长征《WTO的“社会条款”之争与中国的劳动标准》,《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上述分析表明,《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多边贸易协定,从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一直到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在其运行的47年时间里,一直没有纳入劳工标准,没有表现出对劳工议题的关注。

二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态度

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将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协定已有先例,如欧共体《罗马条约》与《北美劳工合作协定》关于劳工标准的规定。参见缪剑文《世贸组织劳工标准之争及其法律评析》,《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12期。这些实践与上述理论论争共同影响着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态度,这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相关条款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或部长会议中均有体现。

第一,乌拉圭回合最后谈判曾在“社会条款”问题上发生激烈争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时代结束,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国际贸易量增加,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大举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试图以发展中国家劳动者权利保护不力为借口,通过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方式,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借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机,力推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下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便在法律框架下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并取得司法保护的实效。参见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中“社会立法”的勃兴》,《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因此,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政策争论的一个焦点所在。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谈判中,发达国家关注的社会倾销与发展中国家关注的贸易保护主义再次交锋。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如法国、奥地利和比利时等要求在谈判的最后文件中明确承认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之间的关系,以贸易制裁来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但因遭到巴西、巴基斯坦、秘鲁等发展中成员方的坚决反对而无果告终。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关贸总协定》第20条被只字未改地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1954~1955年关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评审会议上,对第20条第8款和第2节进行过修改,这些修改于1957年10月7日生效。参见曾令良、陈卫东《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成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参见曾令良、陈卫东《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根据该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允许成员方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不一致的贸易限制措施以维护公共道德或抵制有关监狱产品。《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关于此项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保持了一致。同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部分,明确要求“促进充分就业和社会进步”。

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第1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对各成员方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承认,体现在对“特定情形”的规定中,包括“对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威胁”“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威胁”等。在这些特定情形出现时,各成员方的特定公共政策目标将受到损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有权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为避免这类目标受损而采取措施。参见程晓丽《〈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一般例外条款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8。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情形”出现时“采取或实行措施”以保护其特定公共政策目标。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之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之二(安全例外)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b)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i)与裂变和剧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ii)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iii)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c)组织任何成员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参见安佰生《WTO安全例外条款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3年第3期,第125页。将例外措施延伸至“为追求……《联合国宪章》项下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但很显然这些条款规定太过含糊,对于违反劳工标准的规定很难适用。See Jean-Marc SIROËN, “Labour provisions in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Current practice and outlook,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1(2013): 86.

第二,自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问题被置于世界贸易组织政策议程的前台,并凸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参见李春林《贸易与劳工标准联接的国际政治经济与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14,第1页。这在1996年世贸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上尤为突出,劳工议题再次被提出并成为整场谈判的一个主要障碍。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下,劳工议题未被列入WTO正式议程。经过各方妥协,《新加坡部长宣言》对劳工标准问题做出如下声明:“我们再次承诺,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是制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适格机构,我们确认支持其提高劳工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通过增长的贸易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而促使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这些标准的改善。我们反对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并且同意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尤其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绝不会成为这方面的问题。”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ingapore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para.4. WT/MN(96)/DEC/W.这一声明体现了许多国家不愿意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规范劳工标准。

从《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可以看出:首先,《新加坡部长宣言》第一次承诺世贸组织成员方,而非仅仅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方要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其次,《新加坡部长宣言》决定仍然将劳工保护问题留给国际劳工组织负责,同时就此问题在两个国际组织间进行合作;再次,发展中国家承认了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参见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刘超《欧盟对外贸易优惠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学术界》2008年第6期。最后,《新加坡部长宣言》明确要求,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文件《新加坡部长宣言》中明确承诺支持劳工标准是一个重大突破。参见刘超《欧盟对外贸易优惠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学术界》2008年第6期。

第三,1999年世贸组织西雅图部长会议。虽然1996年《新加坡部长宣言》已经明确,国际劳工组织是制定和处理劳工标准的适格机构。但是,美国却认为这一宣言并没有降低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可能性,James Harrison, Ben Richardson, and Adrian Smith, “Working Beyond the Border? A New Research Agenda for the Evaluation of Labour Standards in EU Trade Agreements,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2015): 5-6.因此在1999年世贸组织西雅图部长会议上,在1999年世界贸易组织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美国建议在新一轮的谈判中对劳工标准进行讨论,欧盟对此表示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西雅图会议最终没能启动千年回合谈判。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实施劳工标准再次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讨论与争夺的焦点。鉴于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建立了核心劳工标准,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极力主张在多边贸易协定中增加对未遵行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进行制裁,对此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参见刘超《欧盟对外贸易优惠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学术界》2008年第6期。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尖锐对立,西雅图部长会议在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问题上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和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会议通过《多哈部长宣言》。关于劳工议题,该宣言“重申在新加坡部长会议上关于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问题的宣言,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贸易与劳工问题的适格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正在进行的关于全球化的社会问题的工作”。WTO 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s,20 Nov. 2001, § 8.由此,《多哈部长宣言》对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问题仅用了寥寥数语,再次重申国际劳工组织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参见刘超《欧盟对外贸易优惠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学术界》2008年第6期。

在2003年世界贸易组织坎昆部长会议上,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多次提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坎昆部长宣言》第6段宣称:成员方重申,确认多哈部长会议宣言和决议,并致力于这些宣言和决议的全面善意实施。参见郑丽珍《劳动标准纳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机制分析》,《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年第1期。自此,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再没有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发起大规模行动的企图。

上述分析表明,鉴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世界贸易组织对此的态度谨慎且中立,因为它必须确保劳工标准不致成为多边贸易体制内新的贸易壁垒,必须确保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其目的运行。参见曾令良主编《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第286页。

回顾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都曾面临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问题,将劳工标准纳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争议,几乎没有中断过。但这两个多边贸易体制均没有纳入劳工议题。Steve Charnovitz, “The Influence of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on the World Trade Regime:A Historical Review,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1987): 565.然而,西方发达国家力推在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之间建立联系的努力并没有停止。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陷入僵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对其发展前景失去信心时。为了继续谋求自身经济发展,美欧主要经济体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合法机制如《关贸总协定》“授权条款”1979年制定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签署可以享有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与关税贸易障碍减让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允许WTO成员方依据该条规定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或两者的过渡安排。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允许WTO成员方订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间建立起法律上的联系。

这些不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自成体系,劳工标准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相互有别,执行机制各不相同,且适用不同的劳工争端解决机制,由此造成了劳工标准在国际层面上实施的碎片化。李西霞:《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发展态势》,《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

综上所述,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问题,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没有形成共识,对此均持谨慎且中立态度,只在个别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即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政府采取措施抵制由监狱劳工生产的商品。曾令良、陈卫东:《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法学论坛》2001年第4期;佘云霞:《自由贸易协议谈判中的劳工标准问题——以美国和柬埔寨纺织品服装贸易协议为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有研究指出,在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失衡现象是世界经济自由化的不均衡发展,其趋势是歧视发展中国家拥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1997年贸易与发展报告》,《解放日报》1997年9月16日。世贸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正反映了这一点。一方面源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贸易自由化之间深刻、持久的矛盾,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面临发展中国家贸易地位上升所带来的挑战,加上其本国就业压力,企图把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经济法必须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补偿。”穆罕默德·贝贾维:《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欣华、任达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第102页,转引自缪剑文《世贸组织劳工标准之争及其法律评析》,《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12期。世界贸易组织作为规范21世纪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制度,应“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他们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他们的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序言。加强国际贸易增长与劳工标准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