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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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全球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

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争论已久且非常敏感的问题。理论上的不同主张导致在现实中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实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1890年美国通过单边贸易立法实现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其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美国为代表的单边立法一直是这一领域的主要实践方式。参见焦兴凯《美国利用国际经贸活动推展劳动人权之研究》,载杨光华主编《WTO新议题与新挑战》,元照出版公司,2003,第157~163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在国际经贸领域的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以及在民间层面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均实现了贸易政策与劳工标准不同程度的挂钩,其目的在于削弱贸易伙伴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以期在全球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然而,在上述不同机制下设置的劳工标准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相互有别,且适用不同的劳工争端解决机制,导致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出现了各不相同的劳动标准实施体系。这种发展趋势一方面深刻影响到各国的劳动关系与所涉领域劳工标准的实施力度,另一方面也正在对国际贸易投资产生日渐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