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相关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文献研究
1.社会救助减贫的理论争论
贫困和不平等的缓解一直是福利国家在实施社会福利政策时考虑的主要目标之一,包括社会救助制度在内的社会转移支付则是实现缓解贫困与不平等的政策类型之一。而且,从学者们的研究关注点的转变来看,LeFebvre(2007)、Esping Andersen and Myles (2009)和Caminada et al. (2010)等发现,近些年来大量的研究重点从先前关注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转向了对社会转移支付在缓解贫困方面的效果和效率的研究。但是,对于社会救助制度能否真正实现反贫困的观点,基于理论逻辑推导层面和政策效果实证检验方面的研究结论使得学者对该观点存在争议。
第一,支持社会救助制度能反贫的论点。
“转移支付”概念的提出者庇古(1920)从边际效用模型出发,通过转移支付在富人与穷人间进行收入分配,可以提升穷人的消费倾向,而又不会对富人的消费倾向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转移支付之后,全社会的总效用仍然处于增加状态,因此他支持向穷人提供惠及贫困人员的社会救助。凯恩斯(1936)则认为,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出发,国家可以通过提供社会福利政策等措施刺激消费,尤其使穷人的有效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最终实现充分就业和促进社会公平。萨缪尔森(1954)等认为,通过社会保障进行收入再分配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增加社会总效用。冈纳·缪尔达尔(1968)对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的食物保障、营养状况、教育水平等进行分析后指出,可以设计出一套减缓贫困的社会福利制度运作体系。Lal and Myint(1996)对25个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在结构性贫困、耦合性贫困、极度贫困三种贫困中,极度贫困则需要永久性转移收入来减弱。实际上,Behrendt(2002)、Smeeding(2006)、Nolan and Marx(2009)、Caminada et al. (2012)都证实了社会支出和贫困程度确实是负相关。
针对学者从“贫困陷阱”的视角否认社会救助制度的反贫困效果,Heckman, Lalonde and Smith(1999)则认为积极的社会救助制度与促进就业的机制能够通过促使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从而克服其贫困状况。此外,Michael and Christopher(2006)认为社会转移收入的保护作用表现为降低贫困家庭的多元化投资需要,避免其陷入极度贫困。Mahler and Jesuit (2004)对13个发达国家1980~2000年的财政再分配效果进行比较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要明显大于税收。Petrongolo(2007)则证实了美国的New Deal项目在提高救助对象求职率和降低贫困发生率方面有着显著效果。
Kangas and Palme(2000)、Ferrarini(2006)发现,现代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在缓解处于生命周期两端人群例如老年人、儿童等人群面临的经济贫困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Scruggs and Allan (2005)认为不同福利国家在对抗贫困方面获得的成功不仅仅是与社会福利支出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政策项目的设计所决定的。Smeeding(2004)研究发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转移支付作用下,美国的老年贫困率只有8.6%,但是老年贫困率在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的情况下高达42%。Esping-Andersen and Myles (2009)的“劫富济贫”观点(“The Robin Hood”thesis)认为针将选择性的社会救助待遇发放给最贫困的人员可以形成最强的再分配效应。Lal and Anuj(2009)从转移性收入激励作用的视角发现转移性收入是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的有效潜在工具。
第二,支持社会救助制度不能反贫的论点。
一些学者从经济增长与社会救助二者之间的关系视角否认了社会救助能够实现反贫困。Arrow(1979)、Friedman and Friedman (1979)、Lindbeck(1995)等认为由于可观的社会救助待遇的支付会导致高额的税收,从长期来看,社会救助制度无法减少贫困,反而还会影响经济增长。另外,还有观点认为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或不当会引起新的贫困。Okun(1975)认为,社会过分地征收累进所得税可能降低人们的努力程度而不去寻找工作,使穷人收入进一步下降。
此外,社会救助待遇的低水平和瞄准率差也被认为是限制其反贫困效果的重要原因。Tullock(1983)、Lee(1987)、Crook(1997)认为保障待遇太低无法实现贫困的缓解,补贴性的政府社会救助待遇更多的流向了中间和高收入阶层。Esping-Andersen(1990)、Castles and Mitchell(1993)则认为相比美国而言,大多数其他工业化国家的社会福利项目因其普惠性的特点导致其更加无法针对性的瞄准贫困人员。
还有一些学者则从社会救助待遇的“污名”效应否认了社会救助能够反贫困。Korpi and Palme(1998)的“再分配悖论”观点(The“paradox of redistribution”thesis)认为由于家计调查式的选择性社会救助政策难以获得选民的支持,因而这些社会救助制度通常不那么慷慨并且存在潜在的污名化,这反而导致选择性社会救助政策在反贫困和促进平等方面的作用弱于普惠性政策。由于污名效应导致的低待遇水平和低受助率并不能令人满意地减轻贫困。社会救助导致“贫困陷阱”同样成为学者质疑社会救助反贫困效果的重要理由之一。Esping-Andersen(1990)、Castles and Mitchell(1993)认为许多贫困人员劳动力技能低下导致其更加依赖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非选择从事工资较低的工作,最终导致贫困率的升高。Cantillon(2011)指出当前欧盟更多倾向于关注社会福利政策在激励就业和帮助被救助者摆脱福利依赖,因而导致对社会福利政策在贫困缓解方面的目标及重要性关注不够。在这样的背景下,Cantillon et al. (2012)发现,主要的欧盟15国中与基于贫困线进行家计调查式的净社会救助待遇在21世纪以来都出现了下降。
社会福利制度运行导致的收入不平等加剧和贫困人口上升也引起学者对社会福利政策反贫困效果的反思。Atkinson et al. (2002)、Smeeding(2002)、Fritzell and Ritakallio(2004)等也指出,尽管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在缓减贫困与社会排斥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福利政策总能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部分西方国家的经济贫困持续增长、收入不平等程度也在拉大。因此,社会福利政策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多大程度上能真正实现反贫困仍然值得质疑和反思。
在影响社会救助政策反贫困绩效的因素研究方面,Esping-Andersen and Myles(2009)研究发现对社会福利待遇进行收入征税会显著的影响待遇领取者的购买力,而且不同国家间的这种效应存在重大差异。Dallinger(2010)则指出,影响社会支出的反贫困效果既有社会背景的因素,也有制度运行的因素,以及一些其他值得挖掘的中间变量。Watson and Maître(2013)指出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很多与社会政策关系不大的因素都会对社会救助的反贫困效果和效率带来影响。
2.社会救助减贫效果的评价方法
自从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济贫法》之后,有关社会救助效果的研究也随着产生。从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对于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定位和社会福利改革的价值取向往往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对社会救助反贫困效果的关注侧重点以及方法的选择。纵向来看,世界范围内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反贫困效果评价无论是在评价内容上还是指标体系的选择上都越来越全面化和精细化。
英国学者Rowntree在1899年对约克郡进行的贫困状况及贫困线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学术界对社会救助反贫困效果的研究。Rowntree and Lavers(1951)总结发现,自1899年以来对于约克郡的三次调查结果都显示社会救助制度并没有向贫困家庭提供充足救助。这一研究引起了学术界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反贫困效果的质疑与研究兴趣,为了验证 Rowntree 和 Lavers 的研究结论,Atkinson and Maynard and Trinder(1981)继续以约克郡为研究对象进行贫困状况和社会救助待遇的研究,证实了约克郡的社会救助政策在反贫困成效方面存在不足。Cole and Utting(1962)对英国1959~1960年的老年人口调查研究发现10%以上的老年人有资格领取社会救助待遇但却未领取。Townsend(1979)对英国20世纪50~60年代贫困老人的社会救助受助率的研究发现贫困老年人受助率低,受助范围窄。这些来自英国的社会救助政策存在的受助率低下和“应保未保”情况的实证研究引起了其他国家学者的注意和反思。例如,美国学者Dellaportas(1980)利用数学集合理论评估了美国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一揽子福利计划”公共救助项目(benefit package)待遇支出的错误率,结果表明超过获得该项救助的家庭中,非贫困家庭占比超过了50%。
20世纪80年代之后,西方学者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评估从制度内的指标测量转变为对社会救助制度待遇的支出与贫困人员减少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对社会救助财政支出效率的研究及社会救助待遇财政支出效率的国际比较。Beckerman (1979a)指出社会转移支付的减贫效果和减贫效率存在区别,前者是指社会支出实现减贫目标的程度,而后者则是考察一个单位贫困的减少需要多大水平的社会转移支出。因而进一步细化了从社会转移支付财政支出视角去研究社会救助政策的反贫困效果。Beckerman这一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将社会转移支付的支出与贫困发生率之间的关系进行细化,并一度将学者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反贫困效果的研究指标和方法聚焦于对贫困发生率的测量。而且Hagenaars(1987)、Foster and Shorrocks(1988)也认为由于贫困发生率具备简单、直观的优点,且在贫困线可以变动的条件下,贫困发生率则是一个非常优良的贫困测度指标。但是,Watts(1968)和Sen(1976)从贫困测量的理论上指出了用贫困发生率来测量贫困变动情况的局限性,即贫困发生率包含的信息量少、对穷人的收入分布不敏感、在反贫困政策上存在误导、不适用于以家户为对象的调查数据。事实上Kanbur和Mukherjee(2006)还发现贫困发生率无法识别人口死亡对其产生的影响。此外,学者们从社会救助政策评估的视角对使用单一的贫困发生率来评价社会救助制度反贫困效果的局限性。Atkinson (1995)、Laura, Jolliffe and Gundersen(2012)等认为,一方面,仅仅关注贫困率的变动来评价社会救助政策的反贫困效果往往忽视了社会救助制度对获得社会救助待遇后仍然处于贫困的社会成员的贫困变动状况的研究。另一方面,如果将贫困发生率最小化作为衡量社会救助制度反贫困效果的唯一指标,那么政策执行者会倾向于将离贫困线最近的人纳入救助范围。而 Foster, Greer and Thorbecke (1984)提出的反映贫困规模和程度的综合指标——FGT加权贫困指数为学者们拓宽社会救助政策对贫困变动产生影响的测量指标提供了一个能够克服理论与实践中不足的更优的方法。FGT加权贫困指数包含贫困发生率、贫困差距以及贫困差距平方3个指标。Mitchell, Harding and Gruen(1994)用贫困差距比(Poverty Gap Ratio)对10个OECD国家的社会转移支付水平及其反贫困效果进行了国际间比较。基于Esping-Andersen对福利国家体制的划分,Behrendt(2002)使用卢森堡的微观调查数据,对瑞典、英国和德国三个国家基于家计调查的社会救助政策的反贫困绩效和模式进行比较。比较指标就包括贫困发生率、贫困家庭在不同贫困范围内的变动情况、贫困差距的削减情况三个方面。在FGT加权贫困指数方法的推动下,学者对社会救助政策反贫困效果研究由仅仅关注社会救助待遇支出与贫困人数之间的关系拓展为对社会救助待遇支出对获救助后仍未脱贫人群的减贫效应。自此,FGT加权贫困指数方法成了评价社会救助政策乃至整个社会转移支付政策在贫困缓解方面的基础的、主要的方法。而且,近年来的学者还围绕该法进行了具体计算上的一些改进和创新。
随着学者对社会救助政策及社会转移支付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的增多,有些学者发现利用FGT加权贫困指数方法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难以适用于各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多样性及制度内容的不同条件下的国际比较研究。DeFina and Thanawala(2002)则引入“贫困人员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低收入人口规模、社会救助支出占GDP的比例等对社会救助反贫困效果进行测量。Heady 和 Mitrakos 和Tsakloglou(2001)根据社会转移支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指标对欧盟主要国家进行研究发现社会转移支付待遇越高、拨付的资金规模越大往往有更大的收入分配影响。Allegrezza, Heinrich and Jesuit (2004)等利用卢森堡等国数据将社会救助转移支付、贫困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引入到社会救助反贫困效果的检验中,他们发现社会救助待遇能够减少贫困,但也同时扩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收入分配的公平和贫困减少有效性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消关系。从社会救助反贫困效果的研究内容与方法的选择演变来看,进入21世纪后,借助FGT加权贫困指数的优势,收入分配这一指标也被采纳到测量社会救助政策反贫困效果研究中来。Hölsch and Kraus(2006)则进一步采用聚类分析法对已有学者采用过的指标进行综合聚类,对每一类型中的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反贫困效果进行比较。Merle Zwiers and Ferry Koster(2014)认为,尽管大量的研究都从社会支出与贫困程度的关系上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但是这些仅仅关注于国家层面的研究忽视了对一国之内的社会支出与贫困程度之间关系的研究,例如一国之内的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作者利用2008年的Eurostat and European Social Survey数据在跨国比较的基础上对国家内部的社会支出与贫困程度之间关系存在的地区差异进行了分析。
3.社会救助减贫效果研究的典型实践
本书对西方发达国家近来有关社会救助反贫困效果评价研究的代表性实践和最新动向进行了综述,选取的代表性国家包括美国和爱尔兰。
在有关社会救助制度的反贫困效果研究方面,以美国最大的社会救助项目之一的补充性营养救助计划(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为例,学者们对于该制度的研究经历了从研究制度运行的外部效果到研究制度待遇对贫困的影响程度,并且对于贫困的变动指标选择越来越精准。Iceland et al. (2001)、Blank(2008)等从贫困发生率的角度检验了SNAP 待遇的效果。用贫困发生率的变动情况来测算政府在社会救助政策方面的反贫困效果这一方法一度为美国官方所采用。但是也有学者尝试从新的视角和方法对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反贫困效果进行检验。Scholz et al. (2009)等对政府的社会转移支付在多大程度上缩小了总的贫困差距以及贫困人员的收入与贫困线之间的差异总和进行了探索。Newman et al. (2011)等则将研究重点聚焦在对政府转移支付在贫困人员的不同收入阶层以及人群之间的分配趋势上。相比学者们对于社会安全网项目的反贫困效果评估往往聚焦于贫困发生率的变动程度而言, Laura, Jolliffe and Gundersen(2012)则指出,从贫困的深度和严重程度的视角出发能反映出社会救助制度待遇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获得救助后仍然处于贫困线之下的家庭收入的变动,尤其是贫困严重程度测量指标能更加敏感地反映出社会救助待遇对于最贫困家庭福利的改进情况。因此,他们利用美国当前人口调查(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的横截面数据,对SNAP 在2000~2009年的减贫效果进行了研究。具体方法就是对加入补充性营养救助制度待遇后的家庭贫困指标与未加入该待遇时的家庭贫困指标进行比较,利用FGT 贫困指数分解方法测算 SNAP 待遇对贫困人数比例(headcount)、贫困差距指数(poverty-gap index)和贫困差距平方指数(squared poverty-gap index)的影响。结果发现SNAP 在缓解贫困深度和贫困严重程度方面的效应要相对强于贫困发生率。
Dorothy Watson and Bertrand Maître(2013)利用2004~2011年爱尔兰的调查数据,用社会转移支付的受益人数比例、社会转移支付财政支出总额、接受社会转移支付的家庭所占的比例,以及每个家庭平均接受的社会转移支付的数额、社会转移支付对象的结构、不同收入组的社会转移支付每周的待遇接受额等指标反映了社会转移支付项目的发展水平。而以非贫困人员、仅在社会转移支付给付之前贫困的人员和获得社会转移支付之后仍然贫困的人员的比例的变动情况,以及分离出救助受助率和待遇的充足性对贫困发生率的影响、非转移性收入与贫困线的差距来测算社会转移支付缓减贫困的成效。在此之前,Longford and Nicodemo(2010)提出了利用社会转移支付贫困缓解潜力指标来测算用于社会转移支付的财政支付在缩小受救助之前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贫困线之间的差距的作用程度。具体而言,社会转移支付贫困缓解潜力值=来自各种渠道的社会转移支付的平均数额/贫困线与获得救助前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平均差异。如果社会转移支付的支出大于贫困差距,则该比值大于1,反之则小于1。在 Longford 和 Nicodemo 的基础上,Dorothy Watson and Bertrand Maître(2013)则基于FGT加权贫困指数的理念和计算方法设计了一个评估社会转移支付制度反贫困效果的评价体系,该体系包括三个指标,即社会转移支付贫困缓解潜力(poverty reduction potential)、社会转移支付贫困缓解成效(poverty reduction effectiveness)、社会转移支付贫困缓解效率(poverty reduction efficiency)。在测量社会转移支付的贫困缓解成效指标方面,具体而言,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获得救助前的在贫困线之下的总人数比例-获得救助后仍在贫困线之下的人口比例)/获得救助前的在贫困线之下的总人数比例。Dorothy Watson and Bertrand Maître(2013)认为也可以从贫困差距(获得救助前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贫困线之间的差距)的缩小程度来测量。社会转移支付贫困缓解效率指标的含义是指社会转移支付资金专门用于减贫目标的程度,主要考察资金使用的总额以及获得救助的群体是否仍然身处贫困。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获得救助前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与贫困线的平均差距-获得救助后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与贫困线的平均差距)/获得救助性收入的平均数量。Dorothy Watson and Bertrand Maître(2013)利用上述设定的指标对爱尔兰2004~2011年社会转移支付的减贫效果进行了分析,并将爱尔兰与欧盟的主要成员国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爱尔兰的社会转移支付减贫效果整体上要好于欧盟的主要国家。但是就爱尔兰自身而言,社会转移支付的减贫效率指标运行情况并不十分理想。
(二)国外文献研究述评
本书对于国外文献的梳理主要从社会救助减贫理论的争论、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效果的评价方法、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效果研究的典型实践三个方面,对国外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效果在价值取向、指标选择、研究方法方面的演变和发展以及社会救助制度减贫绩效评价方法的最新运用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福利国家在反贫困方面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伴随着西方工业化发达国家的发展以及后期的福利国家的发展与改革过程中,在反贫困、收入分配和福利改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而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减贫理论进行研究的文献十分丰富。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反贫困理论存在争论的原因,本书通过总结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持自由主义理念的学者以及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学者对社会救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在某些具体的制度运行环境下产生的某些负面效应等研究导致了他们质疑社会救助制度在反贫困方面的实际作用。这样的论点要么只是基于宏观逻辑推理层面的分析,要么就是基于部分实证数据的分析检验,也有很多学者利用不同的数据证实了社会救助制度在反贫困方面积极作用的存在和发挥。实际上,国外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反贫困的理论争论大多是在认同社会救助制度反贫困作用的前提下,对社会救助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运行环境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揭露,当然,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和认为贫困完全应当由个人负责的学者的观点则除外。这些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减贫在理论上的争论以及背后的论证方法一方面为本书研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减贫效果提供了研究假设方面的思路借鉴,另一方面则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减贫效果评估方法提供了技术上的参考。
概括而言,国外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效果的评价方法研究和使用表现出了以下的特点。第一,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效果评价方法和指标的构建随贫困理论和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第二,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效果的评估内容从单一的指标间的相关性分析逐步转向了深入的精细化研究,借用数学方法和计量方法的突破,后来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选择都趋向于将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成果单列出来进行定量研究,将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减贫效果的认识推向深入。第三,对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成果的评价从关注政策自身的运行绩效转变为政策对贫困和收入分配的影响。
本书还从美国和爱尔兰的社会救助项目和收入转移支付项目的减贫绩效研究动态进行了介绍,从有关两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减贫绩效的研究内容与方法来看,都表明从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程度的影响以及收入分配的影响来测量社会救助制度减贫真实效果成为一种共识。而且,评估指标的内容也更加趋向全面和深入,对社会救助制度减贫效果的研究进行了探索性尝试,为相关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评价方法上的参考。
总体而言,一方面,国外学者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数据得到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减贫效果方面存在争论的结果,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动摇大多数人对于社会救助反贫困功能的共识。另一方面,测量社会救助减贫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指标的发展也呈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共性,研究社会救助政策对贫困程度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成为了目前社会救助减贫绩效研究内容的聚焦点。而学者对典型国家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收入转移支付政策的减贫绩效的研究也为本书提供了最新的思路和技术参考。
(三)国内相关文献研究
1.公共政策评估方法研究
根据学者们的理解和定义,公共政策评估是评估发起者依据设定的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评估标准、指标和框架,对公共政策的系统、政策执行过程、政策引致结果等内容给予评价的活动,公共政策评估的目的就在于为政策内容和政策执行的改善提供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最终保障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从政策评估的价值和重要性出发,张国庆(1997)提出政策评估在本质上是寻求、证明和确定政策价值的过程,评估价值标准的选择、排序和组合将直接影响评估的结论及其合理性和可靠性。在公共政策评估标准的选择方面,陈振明(2003)认为可以从政策的公平性、政策的效益、政策的生产力、政策的效率、政策的反馈度等五个标准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宁骚(2003)也提出了更多维度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具体包括社会公正、政策效益、政策效率、政策的影响、政策的反馈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七个方面。张金马(2004)则认为公共政策的评估应当从公平性、有效性、效率、可行性四个大的方面的标准实施。基于这些研究思路,高兴武(2008)把政策评估的标准总结为三个方面的标准:政策系统的评估标准、政策过程的评估标准和政策结果的评估标准。基于政策评估的目标,李允杰、丘昌泰(2008)认为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就应当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提供政策运行绩效的信息,为重新建议和配置政策资源提供依据,为决策层、政策执行者以及其他相关参与主体提供有关所评估政策的信息。朱俊生等(2013)则将公共政策评估的方法引入到了中国社会保护政策的研究,认为减贫是社会保护政策多维目标中的重要目标之一,因而提出从社会保护政策对贫困人口的包容能力、保障水平、政策的公平性三个维度研究社会保护政策的减贫效应。
2.社会救助制度评估研究
在救助对象瞄准的评估方面,肖云、吴维玮(2010)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瞄准率低直接影响了该项制度的实施效果,要将科学瞄准救助对象和实施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制度资源的利用率,保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张伟宾(2010)对重庆两个国家扶贫重点县的入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率仅为14.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的漏出率则在40%之上,低保瞄准率也仅为65%。解垩(2016)基于2011~2012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基线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瞄准失效,低保金流向非贫困家庭的漏损率为10%,把贫困家庭排除在外的排斥率高达84%。上述指标都在说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保障贫困人口生存权、降低不平等程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策预期目标。
在财政投入角度的评估方面,范酉庆、顾昕、高梦滔(2007)认为,公共服务的评估标准可以包括公平性、效率以及可及性等诸多方面。但社会救助政策的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横向公平性指标集中体现了社会救助的公平价值取向,是社会政策评估的新范式。黎民(2008)从政府社会救助拨款是否足额到位、社会救助拨款在整个社会保障拨款中所占比例是否合理、社会救助拨款在城乡之间分配是否公平、社会救助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分配是否公平四个方面研究了我国社会救助资源分配的公平性。结果表明,我国政府对社会救助的转移支付在总额上不足且占比不足,社会救助在资源分配上重城市、轻农村,对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弱。孙睿、史建民、段玉恩(2011)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供需关系角度出发,对全国11个代表性省份的抽样调查数据研究显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仅能满足1/3的需要,缺口很大。李建秋(2017)研究发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0~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支出占GDP 的比重不足0.2%,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仅为0.5%。且与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相比,2013~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预算年增长额和年增长率分别是社会保险制度财政预算的1/15和2/3。
在待遇标准的评估方面,李实、杨穗(2009)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证研究发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过低,政策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不明显。丁建定(2009)对建立合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王增文(2010)引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助力度系数和生活救助系数从横向和纵向的视角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水平进行评估。结果表明,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差较大,而且部分省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距与经济发展的差距不相称,农村标准偏低。杨雪、王志斌(2011)以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为依据,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和扩展线性支出系统结合,测算了31省的低保线适度参照标准,并从与人均食品支出比重的对比、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的对比、占人均消费支出比重的对比等将低保标准与测算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认为很多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比实际贫困线低,对于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改善作用有限。丁煜、柏雪(2012)则构建了由低保标准和实际保障水平构成的低保水平指标体系,从标准与收入状况的相对水平和与消费状况的相对水平2个维度对36个中心城市的评估表明,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水平无论是相对于收入状况,还是相对于消费状况,都仍处于低水平,且城市间差距较大。韩克庆、郭瑜(2012)基于“中国城市低保制度绩效评估”项目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低保补助在绝对值和相对值两个层面都不算高,但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者总体上还是维持了较高的满意度。作者基于此认为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者对于福利并没有过高期盼,容易得到心理满足。
在制度整体绩效评估方面,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研究课题组(2005)以辽宁为例评估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成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自身运行绩效的评估指标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规模、分类和构成,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资金规模和人均补差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行政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机构等。何晖、邓大松(2010)基于层次分析法构建了制度内在指标、制度社会性指标、制度财务指标对2007~2008年中国分省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绩效进行了评价。中国各省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运行绩效存在明显差异和层次性,但与该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无必然联系。林闽钢、高传胜(2012)基于“结果-过程相结合”的绩效评估视角,设计了涵盖最低标准、标准调整、财政支持、工作经费、补差水平、替代水平、应保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等9个指标对各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绩效进行了评估比较。尽管指标体系相对比较全面,但是其局限性在于一方面没有考虑不同地区和城乡间贫困结构的差异以及制度运行环境的差异;另一方面则是以低保户实名信件投诉和上访发生数量等衡量应保尽保率,以及用低保人群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数占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比重来衡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分类管理等指标设定的科学性欠缺。朱俊生等(2013)从社会保护政策的视角出发沿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力度系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消费救助系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食品消费系数考察全国各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及其减贫效果。景跃军、孙昱淇、李元(2013)则提出农村发展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并构建一套包含保障对象的全面性、保障内容的内生性、救助形式的效益性、制度管理的可发展性等4个维度的指标体系对农村发展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果进行度量。
在制度运行机制评估方面,洪大用(2005)认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刚性约束与地方政府的变通运作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了低保制度反贫困效果的实现。黄晨熹等(2005)对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认为,社会救助标准体系中存在不利于低保家庭退出救助的因素,包括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替代率、救助标准抵扣和渐退措施、最低生活保障附带福利等。与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挂钩的各种附带福利弱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正规就业的劳动激励。梅建明、刘频频(2005)对武汉市387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搭便车现象影响了制度目标的实现。侯明喜(2007)指出由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信用体系的不完备等原因,社会保障目标瞄准机制出现的偏差使得福利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问题严重。刘君、黄崇山(2011)则指出,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覆盖面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宏观角度评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保障效果的研究成果较多,但是对于从街道办和居委会这些街头官僚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则很少。因此,作者基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实施过程,从微观角度探讨了街头官僚(即街道办、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相关政策的改进,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刘君等的这一研究尽管未直接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反贫困绩效,但是却为研究影响低保制度反贫困效果的因素提供了探索性的视角。从待遇发放方式的角度出发,周沛(2012)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单一的现金救助的方式,实际上不利于全方位改善和提升被救助者的生活状况。石声萍、吴芳(2012)对重庆农村的研究也发现将近四成农村贫困群体在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求与供给方面存在不匹配和不对称现象。张兴杰、张开云、梁雅莉(2012)则从残疾人贫困的视角出发,认为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实践中存在一种观念,即只强调资金或实物的扶助,而不是同等看重和配以相关救助服务,鼓励受助对象生理和心理康复并举、就业和自立。
3.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当前学术界专门针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救助制度研究成果并不多,而其中研究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成果则更少。而从现有的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成果来看,大多表现为研究人员对政策的宏观评估以及研究思路也大多雷同,趋向于某一民族省份或市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容介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分析。
第一,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李琼(2008)从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出发,认为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保障面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瞄准困难等问题。贾毅、贡保草、马文君(2009)以临夏回族自治州为研究范围,李显坤(2010)以克拉玛依市为例,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救助资金不足、救助资金管理缺乏制度法律的规范、低保救助具体业务操作不规范、制度公平性差等问题。黄瑞芹(2013)对湖南省两个贫困民族自治县的实地调研发现,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确定方法使得民族贫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瞄准效果存在一定偏差(漏出率达1/4,漏损率超过1/10)。朱启国、贺伟(2013)从制度模式、财务机制和工作网络三个方面对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研究,认为西部民族地区由于条件的限制和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使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叶慧(2014)通过对18个西南民族扶贫县596户农户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状况的调查表明仅有46.7%的农户感觉满意。存在的问题依次是,最低生活保障户产生程序不合理、政府补贴太少、低保户名额太少。
第二,云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也有一些本土学者对云南民族地区农村最低新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研究。早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推行之前,唐新民、王庆玲(2006)认为云南农村除五保户供养制度外,其他救济措施尚未形成规范的制度。特殊人群能够获得的救济待遇也不高,对保障基本生存作用很小。而且边境地区、“直过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并没有在社会救济政策方面得到特殊保障安排。之后,林静、唐新民(2008)从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的视角,认为建立和完善中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作用重大。就边疆特困民族的最迫切需要来看,应当率先建立特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普艳杰、李克艳(2012)则指出云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缺乏规范性、法律依据不足,救助标准低且覆盖面窄,州市、县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不足且来源渠道窄。周峰、卢燕(2012)认为云南农村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立法效力不高、立法层次复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接轨机制不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监督欠缺,保障指标分配不均,补助标准偏低等不足。郭跃华等(2012)对于大理市宾川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研究表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家庭收入量化难,救助对象界定不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评审过程不严格,基层管理能力差等问题。金璟、李永前、起建凌(2013)研究了云南部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轨制”现象。“两轨制”的存在导致低保制度不能实现“应保未保”;地方政府只重视救助广度,却忽视对深度贫困群众的救助;为避免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名额分配矛盾,基层政府违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原则。最终导致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效果受到影响。起建凌等(2013)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实际购买力水平视角出发,认为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因地处偏远,运输成本高,食品物价反而比城市高,导致贫困人员的生活成本高。因此,在这些地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基于国家贫困线综合考虑物价因素和当地农村居民的食品自给程度,适当上调低保标准。
此外,也有少数学者对云南民族地区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用及效果进行了分析,谢清、杨矗、庄闻喜(2009)则对云南省普洱市50个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表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条件仍然艰苦、就业困难,社会网络资源薄弱;被访低保户并未出现“福利依赖”现象。并认为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瞄准率,及时递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仍是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重点。普艳杰、李克艳(2012)认为,标准不高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解决贫困人口实际困难和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刘苏荣(2012)则从国家认同的角度认为对于来说,单纯的扶贫开发无法帮助他们真正脱贫,只有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能保障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增强他们的国家认同感。
在完善云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方面,郭昆、李崇科(2012)建议建立针对少数民族特困群体的特殊保障机制。刘苏荣(2012)则从维护边境社会稳定的视角给出了完善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策略。这些学者提出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准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降低少数民族地区州、县财政负担比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及时、足额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项目协同,等等。
(四)国内文献研究述评
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为评估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减贫绩效提供了研究思路和技术方法上的诸多启示。
在公共政策评估方法的研究文献方面,尽管该领域的学者指出中国的政策评估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但是陈振明等公共管理学的专家在公共政策评估的价值理念选择、公共政策评估的必要性和作用、评估标准的设定等方面的研究内容,以及对国外公共政策评估研究的介绍为本书研究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问题的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社会救助制度绩效评估研究方面,国内理论界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反贫困效果的研究思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社会救助制度本身发展水平进行度量;二是从社会救助待遇引起贫困率的变动程度实证分析社会救助减贫效果;三是借助公共政策评估方法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绩效分析。很多的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验性研究和实证研究更为本书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问题研究提供了富有参考意义的研究假设。但是,现有有关社会救助制度评估的研究同样存在如下局限:第一,尽管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评估指标有很多,但是这些指标的选取往往表现出了零散性和非系统性的特点,背后缺乏一致性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研究则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社会救助制度自身的发展水平评估指标等同于减贫效应的指标,缺乏科学性,并且使得一些学者往往过多地关注于相关研究,而无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在缓解贫困方面的具体作用进一步探究。第三,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评估指标并没有达成共识。
在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方面,当前学术界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注并不够。现有的研究在研究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很少有人从民族学的视角出发总结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的特点与差异性,因而现有的很多有关民族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实际上只是落脚于西部某一省份或某些省份贫困地区。在这样的逻辑下,我们会发现学者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基本雷同,并没有体现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和运行机制在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差异。而在对策建议研究中,一方面,有部分学者强调应当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但是对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并不清晰,因而更多的是停留在宏观层面的主观判断,而缺乏基于民族学视角或者社会弱势群体视角下对民族地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特殊性设计的逻辑及机理的分析。另一方面,诸多学者则认为民族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更加注重从提高标准、拓宽救助资金来源和提升基层管理能力等方面着力。总体而言,现有的有关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学者的主观判断以及宏观描述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该制度的运行现状与实施,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结论大多雷同,缺乏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民族地区运行中的特殊性进行总结,缺乏对该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反贫困效果的客观实证检验及差异性的挖掘。通过专门针对云南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文献梳理发现,有学者注意到了从民族类别(人口较少民族、跨境民族)、国家认同、边疆社会稳定等视角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但是对于该项制度的反贫困效果的检验研究较少。已有的少量有关低保户对低保制度的满意度研究无法形成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反贫困效果的全面认识。在研究思路、内容与结论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雷同,缺乏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云南民族地区运行中的特殊性以及反贫效果进行总结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