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户关、工关与关监督的派出
关监督的设置,应该追溯到清初甚至明代,而且不仅仅为海关而设。在税关中,除海关外,多数为内地税关,其中还有一些是陆关(亦称“旱关”)。当时通称为“榷关”。出现这种情况是不奇怪的,在五口通商之前(之后也大抵如此),清朝的海外贸易数额是非常有限的,主要的贸易在内地进行,而这一类榷关的收入当时也称“关税”(注:后世的学人为将其与近代的“关税”概念区别,称其为“常关税”(如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6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但常关是1860年代之后的概念,这种区分仅为避免混淆,与实际历史有所差别。)。这与我们今天专指对外贸易的关税,概念有所不同。
清承明制,清初各关监督均来自中央的派遣,但经过康熙、雍正两朝的改制,到乾隆时期已然形成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对榷关的共管局面。
有清一代,至少曾有三次大规模地将各榷关移交给地方督抚管理,分别发生在康熙四年、雍正元年和光绪末年。前两次的情况有些不同。康熙四年改制的原因是“向例将抽税溢额者加级纪录,遂致各差冀邀恩典,困苦商民”(注:《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征榷一,考五七六,康熙四年条。),因而将除京城左、右翼、张家口、杀虎口外的各关交给地方官管理,(注:以上四差也发生了变化,即不再轮差六部,而是“止于户部司员中轮差管理”(出处同上)。祁美琴在其《清代榷关制度研究》中认为“康熙四年的转变,涉及所有税关,当时题准各关税均交地方官管理”(131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此说不确。考其出处为《清会典事例》卷二三六,康熙四年条。原文中确有“(康熙)四年题准,各关税均交地方官管理”的字样,其条末又加有“两翼、张家口、杀虎口仍差户部满官”的但书。祁美琴之说看来是误引文献。)其中“崇文门归治中,天津关归天津道,龙泉各关口归井胫道,紫荆各关口归直隶东昌道,押运厅归通蓟道,西新关归江镇道,芜湖关归池太道,扬州关归驿传道,浒墅关归苏常道,淮安关归淮海道,北新关归浙江布政使,荆州关归荆州府同知,九江关归九江道,赣关归吉南赣道,太平桥归南雄府知府,遇仙桥、浛洸厂归韶州府知府征收税课”(注:《清会典事例》卷二三六·户部八五,关税,康熙四年条。)。工部各关亦是“归并地方官管理”(注:《清会典事例》卷九百四十一,工部,关税,康熙四年条。),从户部各关情况来看,主要是交给道府一级的官员。雍正元年的改制肇始于康熙六十一年,其动因为“往年税差官员公帑无亏,而羡余又足养赡家口兼及亲族,近日则不然,率多亏帑获罪,公私均属无益。”(注:《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征榷一,考五八,康熙六十一年条。)寄希望于督抚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并抑制关书员役家人等“高下其手,任意苛索”(注:同上书,卷二十六·征榷一,雍正二年条。),此次涉及的户关是九江、浒墅、扬州、西新、芜湖、太平、赣、粤海、浙海九关,“均交与巡抚委官管理”(注:《清会典事例》卷二三六·户部八五,关税,雍正元年条。),工关中“呼呐呼湖等处木税交与奉天将军、府尹转饬沿河官征收”,“龙江关、芜湖关交与巡抚令地方官管理”(注:同上书,卷九百四十一,工部,关税,雍正元年条。)。虽然,这两次改制的时间延续并不长,许多榷关又陆续收回,改归户部,并从各部院及内务府司员中派遣监督(注:康熙八年时之所以重又收回对关监督的派遣权,是由于给事中苏拜认为“关税一差归于外府佐贰官管理,但各官俱有专掌,又兼理关税,事务繁多,且恐畏惧上司,希图足额,必致增派商民”。(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征榷一,考五七六)苏拜指出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悖论,交给地方官存在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和事实上,而关监督一旦由中央派遣,则又会产生改制之前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两难的选择中,最后的结果都未必能尽如人意。此后的发展也正是如此。),但诸如九江、扬州、芜湖、太平、赣、临清、浙海、江海等关还是成为这些改制的成果,直至嘉道咸同时期一直为各省巡抚管理——实际是派委道员管理。
清代各朝的榷关数目是变动的,常根据商路的变迁或合并或裁撤。在鸦片战争前后,清朝共有榷关42处,其中户关30处(太平关、粤海关、九江关、淮安关、海关庙湾口、闽海关、芜湖关、扬州关、浒墅关、西新关、凤阳关、江海关、赣关、北新关、浙海关、天津关、临清关、坐粮厅、夔关、武昌厂、归化城、梧州厂、浔州厂、打箭炉、崇文门、左翼、右翼、山海关、杀虎口、张家口)、工关12处(辰关、武元城、临清关、宿迁关、芜湖关、龙江关、荆关、通永道、渝关、由闸关、南新关、杀虎口)。但关监督数目却仅34个,因为户关中的淮安关、海关庙湾口与工关中的宿迁关同归淮安关监督管理;地理相近的芜湖户关与工关,临清户关与工关,杀虎口户关与工关,南新关与北新关,龙江关与西新关,扬州关与由闸关合并,分别归徽宁池太广道、临清州知州、杀虎口监督、杭州织造、江南织造、常镇通海道兼管。这些关监督多为兼差,其本职为地方官员或为内务府派出人员。以下即为各关监督一览表: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两个特点:一,由中央控制的只要是京师附近各关和外省税额较高的榷关,而由各省督抚兼管者则是税额较小的榷关。易而言之,中央政府似乎是在抓大放小,在收缩自己控制范围的同时还意图把握财政命脉。二,所谓由地方督抚兼管的榷关实际管理者主要由道、府一级的官员兼管。在这21个榷关中,有11个由道员兼管,有7个由知府兼管。
后一个特点到了开埠之后则有了新的意义。兼管模式演变成了一种新通例,即除闽海关、粤海关和微不足道的思茅关外,各海关监督皆由道员兼管。(详见本章第三节)
注释
[1]崇文门副监督的选派与正监督稍异,其选派有两种形式:或专於内务府中拣选引见,或由皇帝特简差委。其官员级别甚高,多为内务府大臣或各部尚书、侍郎。
[2]浔、梧两厂的征税事务由各该府知府执行,但他们须按月造报其所辖的右江道和苍梧道。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七·征榷二,乾隆十三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