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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之批判[1]
近年来,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犯罪成立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以下简称“最低标准论”)。主张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行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它说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犯罪构成有一个基本的功能:它是成立犯罪的底线,即最低标准。在这个最低标准上,不符合标准的,不构成犯罪;符合标准的,构成犯罪;超越标准的,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加重处罚。[3]刑法学(规范注释论)总论在犯罪论中所论及的犯罪构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即对任何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最起码、最低度条件的概括。[4]
笔者认为,尽管“最低标准论”持之有故,但细究起来,其是很难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站稳脚跟的。以下从四个方面对该说进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