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十五讲(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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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制的结构和特点

从美利坚合众国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来看,美国的立国经验是很独特的。首先,和西方大多数国家不一样,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完成的,国家体系的形成是先有州府而后才有国家,这就使立国者在作出某种重大决策时,不得不把地方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其次,“州”的地位的演变,一直是这个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关键,州先由殖民地上升为独立之“邦”,后又降格为从属于联邦的成员,不管其地位如何演变,但始终都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因此“州权”的处理成为美国立国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再次,由于合众国直接脱胎于“联合殖民地”,因此这种联合的程度和方式作为一种标志,不仅划分了这个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组织和结构的形成,而与其他任何国家不同。

正因为如此,在独立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即如何使这个国家的“权力结构”配置合理与运转正常的问题,是整个立国问题的中心。它又包括3个层次:(1)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其实质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涉及的层面最广,因而是立国的根本。(2)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实质是如何处理“州权”问题,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涉及的层面比前一个小,但因州是承上启下的主要环节,是整个立国问题中的关键。(3)中央内部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的关系,由于它有关国家最高权力的配置与运作,应该说是立国问题的核心。为了处理好这些关系,合众国的缔造者们在《合众国宪法》中精心安排,并为之定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成为美国立国经验中最富创造性的部分。美国国家体制的特点是:

第一,它赋予总统以很大的权力。其表现有3点:(1)由于联邦宪法中未设置总理这一职位,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实际的行政首脑;(2)由于总统不是由立法机关而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以总统为首的内阁得以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3)迟迟才形成的内阁也不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只是总统的一个集体顾问班子。在一般的议会制度下,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是立法机构的执行机关,但在美国的议会民主制下由于总统是独立于立法机关的,被赋予这一职位超乎寻常的权力,所以这一制度一般被称为“总统制”。但反联邦派指责总统为“君主”也不对,因为美国的总统是通过民选产生的,其任期在联邦宪法中有明确的限制,这就是说美国的总统制和联邦制,都是建立在共和原则基础上的,是受共和原则制约的。但联邦制建立之时,美国人口分散、交通不便,总统还不能通过直选产生。当时采取的办法是,先由各州选举出“选举人”组成“选举团”,再由选举团来选出总统,各州选举人的名额等于该州参众两院代表人数之和。

第二,它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又给各州保留了很大的自主权。在合众国建立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一个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可不可以建立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的问题。实践证明很难,“阿尔巴尼联盟”计划的搁浅,第一个国家体系能以“邦联”形式出现,都说明了“州权”的不可忽视。因为各州在此之前曾拥有“主权”,而这种“主权”是它们分别从英帝国手中夺得的,把全部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之手,各州就很难批准宪法。所以,即使要在美国确立联邦制,也只能把主要权力如立法、征税、军事、外交等权收归联邦政府,但凡是没有明文列举给中央的权力还必须把它们保留给各州和人民。这就在美国形成了“两级权力”结构,或曰“地方分权制度”。

第三,实行行政、司法与立法互相分立又互相制衡的原则。按联邦宪法规定,中央政府权力是分立的,即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及其内阁,司法权归最高法院,立法又分参众两院。不过,国会虽掌握着立法大权,行政部门不得向议会提出议案,但法案须由两院分别通过方能成立,不仅总统对已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判其“违宪”。掌握司法权的最高法院,拥有裁决中央和地方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纠纷的权能,并有权裁决联邦宪法之下所发生的“一切案件”,其大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即可终身任职,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国会则有权规定法院的管辖权。总统虽然权力很大,但作出的否决还可由国会以2/3多数票再否决,甚至行政经费的使用也需遵守限制。这样,分掌某一权力的该部门同时又混合了不同的职能,从而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不难看出,美国议会民主制的最大特点,不在于“三权分立”,而在于地方分权,并且在其分权的幌子下又隐藏着集权的本质,即通过相互制衡把权力集中在最高权力机关中的大多数人手中。但宪法第五条规定,若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或2/3以上的州议会提出请求,可提出对联邦宪法的修正案,经适当方式批准后即可生效,又赋予宪法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增加了联邦宪法的生命力。其最大意义在于,由于联邦宪法关于“修正”条款的制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美国立国所面临的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得以在体制内解决。它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是如此之大,以致乔治•华盛顿总统在其1796年《告别词》中,认为有必要特意提起国人注意:合众国体制“本身就包含着修正自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