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新大陆上的“山巅之城”吗
在谈到美国立国的精神时,人们通常都会提到如下两个文献:一个是1620年的《五月花公约》,另一个便是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这两个文献笔者在本书的前面也已提到。但是人们从来没有或很少提到另一个文献,这就是1630年约翰•温斯罗普在《阿尔贝拉号》船上的布道词,它的题目叫《基督教仁爱的典范》。5
要谈美国立国的精神,当然不能不提《五月花公约》,因为它是北美第一份由民众同意而行使统治的契约,预兆了民主政治的许多观念和原则,其主要内容和核心概念是要建立“一公民政治团体”(a civil body politick)。从《公约》上下文看,构成这一公民政治团体的要素和条件有四个:第一,这个公民社会和团体的建立必须是“自己”和“自愿”的,它预示了未来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自治性质和社会基础;第二,它宣布决定为这个未来社会“制定和实施”一套“法律、法规、条令、宪章与公职”,其中包括了政府的结构和实行“自治”的法律制度,说明这个公民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第三,它宣布这个权力机构所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和法规,不仅必须是“公正和平等”的而且必须“有益于殖民地的总体利益”,突出反映了公民组织其政府的目的及其正当性;第四,它宣布移民们“全体保证遵守和服从”上述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和法规,体现了这个公民社会中公民之权利和义务之统一。《五月花公约》虽然只是一个“以上帝的名义”制定的宗教“誓约”,但它规划了美国社会的未来。
要谈美国立国的精神,当然更不能不提《独立宣言》,因为它是革命时期由拥有民意机构和临时政府双重身份的“大陆会议”通过的一个宪法性文件,因而包含了有关美国如何立国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精神。《独立宣言》的核心,是强调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那些“不言自明的真理”:(1)“人人生而平等”;(2)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权利而这些权利本是“不可转让的”;(3)其中主要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4)为了保证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因此“政府的正当权利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5)如果一个政府破坏了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和责任改变或推翻它,以按上述原则重建政府。它们既是杰斐逊用来为北美独立战争进行辩护的理论依据,也是以后美国人民赖以建邦立国的原则和精神。
我们之所以在这两个文献之外提到第三个文件,即约翰•温斯罗普1630年的布道词《基督教仁爱的典范》,是因为温斯罗普在该布道词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在英属北美殖民建立一“山巅之城”的理想及其方案。“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将如山巅之城,全世界的目光都在注视着我们。”这个布道词发布于航行中的《阿尔贝拉号》移民船上,而这只船上的移民们当时正在温斯罗普的带领下,把马萨诸塞湾公司的特许状和该公司的总部一起,从英格兰转往新英格兰,这意味着其建立“山巅之城”的理想和方案,不能不具极强的现实性或实践性。由于建立“山巅之城”的理想本是源于《圣经》6,因此建立“山巅之城”的理想乃是一个千年梦想,这就赋予温斯罗普的理想和方案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意义,远远超出了马萨诸塞乃至新英格兰的范围。
那么,什么是温斯罗普理想中的“山巅之城”?根据布道词《基督教仁爱的典范》,以及他在其他许多文章中的描述,它应当是一个充满了“正义和仁慈”而又处于由上帝所安排的“特定秩序”中的清教共同体,因为殖民地的各个“自由民”均是温斯罗普所说的“理想教会”,即按照《圣经》标准建立的(公理会)教会的成员,在这个共同体里个人和教会的关系有如人的身体,而“爱”是将人的身体连接在一起的“韧带”,在这里他们“必须彼此愉快相处”,“一起娱乐、一起悲伤、一起劳动、一起受苦”。这个清教共同体由清一色清教徒组成,一切大事由村民商议决定的“村镇”(town)是其中各自独立的基本单位,治理它们的则是温斯罗普所说的“理想政府”,这个政府建立在被统治者“为了相互安宁和幸福而达成的协议”,并“甘愿忍受法律约束和臣服于统治者之下”的基础上,而组成这个政府的则是“社会中最优秀的人”,即少数政治精英。但这个体制并非像有的人说的那样排斥“民主成分”,因为在温斯罗普看来“马萨诸塞湾的代表们就是政府中的民主成分”,因而其体制被温氏称为“混合贵族体制”。有人说他反对民主制,其实他反对的只是直接民主制,但并不反对代议民主制。在温斯罗普看来,这个社会本是一个有着贫富差别的世界,而人们之间地位的差别的存在本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一切都是上帝的安排”。可见,温氏的“混合贵族体制”与它的社会基础是一致的。7
《五月花公约》包含着某些普遍价值和原则,但它在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具体实践却是导致了直接民主制。而按《独立宣言》所阐述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1787年《合众国宪法》,一开始就摈弃了“多数的暴政”而采纳了集总统制、联邦制和共和制于一体的国家制度,同时也引入了弗吉尼亚在1619年和马萨诸塞在1634—1636年确立的包含了两院制的代议制度。这样看来,温斯罗普在其“山巅之城”的构想中所设计的“混合贵族制”,正好是上述两个历史文件所采体制的一种过渡形态,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对1787年美国国家体制的预言。值得注意的是,连华盛顿也似乎对温氏建立“山巅之城”的理想念念不忘,甚至把他亲手缔造的这个合众国也看成是“基督教仁爱的典范”,在其1796年的《告别词》中宣称:“如果我们能够成为一个总是尊奉崇高的正义和仁爱精神的民族,为人类树立高尚而崭新的典范,那我们不愧为一个自由的、开明的,而且会在不久的将来变得伟大的国家。”就这一点而言,我们是否可以把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看做18世纪末在新大陆上建立的“山巅之城”呢?
但有一点差异是必须指出的:温氏的“山巅之城”本是一个清教共同体,而新生的合众国却完全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之上的;在温氏的清教共同体内,“政府”和“教会”难分难解,而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却明确规定:政教必须分立。
不过,不管人们如何评价合众国的国家体制,温氏的“典范”意识已融入了美国的立国活动与精神。
[1] 1779年5月21日,马里兰给国会代表的训令就包含这样的含义。
[2] 1775年6月发行大陆券时,其与西班牙银元的比值为1∶1,到4年半之后的1780年1月其比值已变为32.5∶1。〔美〕唐•帕尔伯格《通货膨胀的历史与分析》,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第41页。
[3] 丹尼尔•谢司(1747—1825),生于马萨诸塞,独立革命时期的领导人,曾参加邦克山战役和其他重要战役。1777年被授予上尉军衔。参加起义的有1500人,多是农民和独立战争时期的士兵,1788年谢司被判处死刑,赦免后移居纽约。
[4] J.R.Pole,Foundations of American Independence,1763—1815,Indianapolis,1972,p.178.
[5] Richard S.Dunn and L.Yeandle,ed.,The Journal of John Winthrop,1630—1649.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
[6] 《圣经•马太福音》第五章上说:“You are the light of the world.A city built on a hill cannot be hidden.”
[7] 参阅李翠云:《新英格兰的开拓者——约翰•温斯罗普研究》(博士论文),北京大学历史系,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