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银行”商标,银行专属
“Bank”一词有多种含义,其中“银行”的含义为多数中国人熟悉,商标注册人似乎也愿意使用,比如“大汉流量银行DahanFlowBank及图”“GSBank”“健康银行HealthBank”“718Bank”等。
上述商标均是商标评审委员会2017年审结的驳回复审案件,结论也一致,均被驳回。
“大汉流量银行DahanFlowBank及图”商标案裁定认定:申请人的名义为上海大汉三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与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大汉流量银行”不符,且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同时,“银行”一词通常会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指代金融机构。据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GSBank”商标案裁定认为:申请商标包含“Bank”,与申请人高盛公司名义不符,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健康银行HealthBank”商标裁定认为:申请商标“健康银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无锡金世纪国民体质与健康研究有限公司的名义不符,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718Bank”商标裁定:申请商标中的“Bank”译为“银行”,与申请人新毅控股有限公司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直接用“银行”汉字申请的商标,待遇与“Bank”相同。
“恒大银行”商标案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恒大银行”,该文字与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不一致,指定使用在银行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学分银行”商标案裁定认为:申请商标“学分银行”与申请人学分在线(北京)国际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不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生命银行Life”商标案裁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为“生命银行”。其中“银行”为行业名称,申请人为上海莱馥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为非银行企业。申请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当然,如果申请人就是银行,就一般不会适用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了。如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的“大华银行UOB及图”商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华夏银行HuaxiaBank龙行五洲FinancialServiceOverseas及图”、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泰安银行TaianBank”商标,均已核准注册。
我罗列了这么多裁定是想说明,银行作为依法成立的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已经是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虽然消费者大都挺聪明,对于那些标着“××银行”却不是银行的企业,大多数有着脑筋急转弯般的应变能力,但在商标注册上保持“银行”的纯净性,我个人认为是必要的。
建议不是银行的企业或个人就不要申请注册含“银行”和“Bank”的商标了。如果该标志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仅不能注册,就连使用也是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