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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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苏格拉底对通常信念的处理

不过,苏格拉底是否有理由以这些主导原则作为基础?如果想要这些主导原则在辩驳法中具有他所设想的地位,那他就必须宣称它们比我们对有美德的特定行动所做的判断更加可靠,而且对话者必须同意这个主张。但是他能恰当地指望一个普通的对话者同意这一点吗?

我们对通常信念的最初概括揭示了人们对于幸福所需要的条件、对于美德、行动者的善与他人的善之间的联系等问题都有不同意见。苏格拉底与人们的普遍意见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后者认为那些公认的美德(尤其是正义)可能与行动者自己的善相互冲突。既然在苏格拉底的道德观与更接近日常观念的其他观点之间加以取舍时,这种不一致是如此重要,那我们就很可能对他不去公开面对挑战其美德与幸福观点的对话者而感到惊讶。

苏格拉底或许会回复说,他不需要直接面对这种挑战,因为任何一个接受了辩驳法主导原则的人都会看到,对所有此类挑战必须予以拒绝。如果我们同意这些公认的美德就是真正的美德,如果我们同意每一种美德都必定是美好的和有益的(就苏格拉底附加于这个主张的意义而言),那么我们就能看到,正义必定是对行动者有益的。他不需要面对那些一开始就声称正义与行动者的幸福相冲突的对话者,因为主导原则确保这样的对话者将不得不拒绝自己最初提出的主张。

然而,苏格拉底的这个辩护只是把问题又推了回来。只有当我们可以期待对话者接受主导原则,这个辩护才能成立。但是如果我们一开始就同意这个广泛传播的观点,认为公认的美德可能不会促进行动者的利益,那我们为什么还要接受那些主张每一种美德都美好而且对行动者有益的主导原则呢?如果苏格拉底的辩驳法依赖于这个主导原则,那它就会仅仅对以下对话者起作用,即那些含蓄地接受它的对话者,以及那些认识到它是如何要求对其他信念重新予以审视时才同意接受它们的对话者。但是苏格拉底尚未表明,如果我们也像人们一样对美德与幸福之间的联系持有普遍的怀疑,那我们为什么还要接受这些主导原则。

这些观点足以表明,我们不仅应当发现苏格拉底的主导原则是有争议的,同时也应该发现他的同代人有很好的理由去挑战这些主导原则。如果他假定,这些主导原则不需要进一步的辩护,那他可能就是错的。他能提出进一步的辩护吗?

R1比R2强得多,因为R1暗含了一个意思:只要A没有对B行不义,就绝不允许B用不义的方式来对待A。R1排除了(尽管R2允许)惩罚中的报复因素。我们或许相信报复本身并不是进行惩罚的一个充分理由,但是我们更相信惩罚涉及的伤害仅应强加于那些做了不义之事的人,而将其强加于那些没有做不义之事的人实际上就是不义的。这个信念会违背R1,因为它意味着A之前的不义行动影响了B对A的所作所为的合法性。报复性的考虑所具有的这个地位得到了Hart(1968,第11—13页)的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