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性评价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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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一)我国农牧业经营制度的持续创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农村牧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改革,广大农牧民成为具有独立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由于农牧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完全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得农牧民的劳动贡献与劳动成果相统一,从而充分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并促进其提高。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尤其是农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更讲求以商品性和市场交换体现自己的劳动成果,因此使用单一的家庭经营模式就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这个问题的突出表现,一是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牧民没有议价权,导致农业增产不增收,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二是超小规模、原子化、“小而全”的传统经营方式使农牧民无法享受到专业分工、规模经营带来的好处[1]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通过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以及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我国农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始创办形式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最大优越性。通过组织生产资料的统一供应和农产品集中销售,不断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通过优化配置土地、资金和劳动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生产提效和农牧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制度创新被学术界称为继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之后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第二次改革。

(二)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青海藏区是我国西北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严酷的自然环境倒逼农牧民互助联合。青海藏区是我国五大牧区之一,地区工商业不发达,农牧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农牧民收入水平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低于青海东部地区和全省平均水平。由于农牧业生产具有生物性、地域分散性特点,劳动成果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自然条件的优劣,因此,即使在青海藏区内部,农牧民收入差距也较大。合作组织是弱者的联合,农牧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目的就是取得合作利益。相关研究表明,基于合作组织的社会性和互助性特点,农牧民收入分配差距越大,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需求越强烈。其次,采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有利于改善草畜矛盾,维持生态平衡。青海藏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地位高。农牧民使用传统的生产方式长期形成细碎化、固有化的耕作、放牧模式,导致土地沙化、草原退化。加之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牧民们只能持续增加草地载畜量,导致草畜矛盾日益尖锐。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通过统一经营、划区轮牧、特色养殖和科学种植等方式,有效协调牧民生产个体之间及草畜之间的关系,从而起到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作用。

(三)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实状况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截至2018年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达到4,818家,合作社成员数量为57,240户,占青海藏区农牧民总数的19.5%,带动非成员64,000户。尤其是创造性地成立了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共960家。牧区883家纯牧业村已实现专业合作组织全覆盖,这是青海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的一大创举,成为青海现代畜牧业建设的新动力。然而,数量的增长并不必然代表质量的提升。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组织规模小,发展不规范、效率低下、带动能力不强。一部分合作社空有其名,成为“空壳合作社”;有些合作社为了追逐政府政策利益,并没有开展相应的服务活动,属于“假合作社”;还有一部分合作社治理机制不规范,合作组织章程不能发挥作用,基本流于形式,主要受大股东控制,普通成员受益不多;还有的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合作社和社员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不能发挥带动作用。从整体上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出现由松散到紧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变革过程[2]

当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制度优越性是毋庸置疑的,也是被国际合作化运动的实践证明了是完全正确的发展道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3]。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获得合法地位。2009年6月,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整合中央和地方资金,建立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

(四)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性的研究视角

如何看待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步晚、起点低,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全国仍具有普遍性。有些学者把主要原因归于农牧民缺乏合作精神,有些学者认为合作组织发展缓慢主要是由于缺乏龙头企业带动,这种问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还有学者从政府支持的角度分析问题,认为是政府政策支持机制不完善,破坏了合作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因此现有政策中关于合作社运作原则的规定更应体现包容性,体现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性和规律性等。上述观点均不乏合理性,但忽略了一个明显的时间变量,国际上的合作化运行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而农牧民合作社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合作社和其他生命体一样,也有一个产生、发展、成熟的成长过程,如果没有及时的改革创新,原有的组织体系也会逐渐走向消亡。因此,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循客观规律,不能急于求成,必须从整体上,并以动态视角观察分析发展中的问题。比如,当前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其实是认识能力不足的反映;又比如,有学者提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自我服务、民主管理)正在发生漂移[2][5],这反映了经典合作社原则有一个与我国实际情况相融合的过程。因此,本书以组织生命周期理论与合作经济理论为基础,从成长性视角研究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动态过程,分析成长中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措施。

二、研究目的

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核心问题是动力,因此,本书的重点是寻找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成长的动力因素,分析动力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此外,按照组织生命周期理论的基本观点,合作社在不同的成长阶段会表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对策、措施,以促进合作社的进一步成长。所以,本书研究的分项目标主要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在实证调研基础上分析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规模、产业分布及其运行机制;

二是评价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性水平,判定合作社处于哪个成长阶段,分析其阶段性特征和成长中的主要问题;

三是研究促进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动力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持续成长的动力支持体系。

三、研究意义

(一)学术价值

1.丰富我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容体系

在我国不同地区,由于农牧民对合作组织的认识有差异、农牧业发展基础不同、社会文化有差别,各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形式、类别、规范性和发展成效存在较大差异。本书以合作经济理论和成长性理论为基础,结合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研究界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长性的内涵,构建成长性评价体系,解释不同成长阶段的特征,以此丰富我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容体系。

2.完善我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的方法体系

成长动力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的重点内容,前人的研究只注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忽视动力因素和对动力源的挖掘。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影响因素分析只是研究影响因素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性之间的简单联系,很少涉及各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本书运用系统动力学原理,研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动力机制,分析成长的动力支持系统,以此丰富我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的方法体系。

(二)应用价值

1.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自身成长能力提供现实指导

本书以对青海藏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性评价为基础,判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阶段,并以合作社成长的阶段性特征和问题表现为依据,分析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动力因素及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和模式,对于培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能力,促进合作社持续成长具有现实意义。

2.为政府部门制定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政府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重要动力主体。一方面,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性研究,能增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战略前瞻性;另一方面,通过动力机制的研究,明确政府力量影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方向和路径,从而为建立有针对性的政策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3.为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路径支持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有利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能促进农牧业提效和农民增收;同时,农牧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组织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缓解草畜矛盾,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